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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docx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有限定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限定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新文件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X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X围上有如下变化: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X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X围变化为以下7项: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的上述7项研发费用X围中,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相比,增加了以下5项具体费用:

1.外聘人员劳务费;〔属于人员人工费用〕

2.试制产品检验费;〔属于直接投入费用〕

3.专家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与制造费〞属于研发费用X围,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上述X围的费用才属于研发费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1小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用〞X围是什么?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X围是什么?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是指: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与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与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与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X围是什么?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X围是什么?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款第2小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X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8.企业用于研发项目的资料翻译费用和成果鉴定费用是否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X围?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9.近期下发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X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研发活动〞的X围,具体变化有: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中“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的规定修改为“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将人文、社会科学纳入到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活动X围中。

〔二〕对研发活动的X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的形式,规定了:

“如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展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特别事项的处理〞中规定了: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展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展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与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0.与其他企业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应该由哪一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当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1.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方面新政策中有什么规定?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展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如此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12.集团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集团各成员企业应该如何确认加计扣除?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3款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如此,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展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应该如何确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展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局部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如此超过不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14.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员工,即用于研发项目又用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折旧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与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5.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数额。

16.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发生废料对外销售了,此局部销售额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小点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17.研发活的局部产品取得了成功,形成的成品已销售。

本项研发活动中形成成品销售的局部和失败局部的研发费同样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小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局部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8.企业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此局部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

《中华人民某某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1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作废后,享受此项优惠的研发费用是否还需要单独核算、设专账管理?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展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展会计处理。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20.新政策执行后,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与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1.企业符合条件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

都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什么时间报送?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年度计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如下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X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良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展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X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与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与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与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展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展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如此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当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如此,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展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展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展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与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展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如此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展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

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展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展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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