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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提高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

1.0.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建筑及其强、弱电系统的设计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步实施。

1.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

2术语

 

2.0.1入侵报警系统intruderalarmsystem(I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包括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它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2报警状态alarmcondition

   系统因探测到风险而作出响应并发出报警的状态。

2.0.3故障状态faultcondition

   系统不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作的状态。

2.0.4防拆报警tamperalarm

   因触发防拆探测装置而导致的报警。

2.0.5防拆装置tamperdevice

   用来探测拆卸或打开报警系统的部件、组件或其部分的装置。

2.0.6设防set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警戒状态的操作。

2.0.7撤防unset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解除警戒状态的操作。

2.0.8防区defencearea

   利用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并在控制设备上能明确显示报警部位的区域。

2.0.9周界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2.0.10监视surveillance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2.0.11防护区protection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0.12禁区restricted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0.13盲区blind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0.14漏报警leakagealarm

   入侵行为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2.0.15误报警false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信号。

2.0.16报警复核checktoalarm

   利用声音和/或图像信息对现场报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手段。

2.0.17紧急报警emergencyalarm

   用户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它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的报警。

2.0.18紧急报警装置emergencyalarmswitch

   用于紧急情况下,由人工故意触发报警信号的开关装置。

2.0.19探测器detector

   对入侵或企图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做出响应并产生报警状态的装置。

2.0.20报警控制设备controller

   在入侵报警系统中,实施设防、撤防、测试、判断、传送报警信息,并对探测器的信号进行处理以断定是否应该产生报警状态以及完成某些显示、控制、记录和通信功能的装置。

2.0.2l报警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从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状态信息到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

3基本规定

 

3.0.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相关规定。

3.0.2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电子传感(探测)、有线/无线通信、显示记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入侵探测报警应用系统。

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3.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环境条件、功能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规模、系统模式及应采取的综

    合防护措施

   2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建筑平面图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防区的划分,确定探测器、传输设备的设置位置和选型。

   3根据防区的数量和分布、信号传输方式、集成管理要求、系统扩充要求等,确定控制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软件的功能。

   4系统应以规范化、结构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以保证设备的互换性。

3.0.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流程与设计深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

4系统构成

 

4.0.1入侵报警系统一般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个部分构成。

4.0.2根据信号传输方式的不同,入侵报警系统组建模式宜分为以下模式:

   1分线制:

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经过多芯电缆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图4.0.2-1)。

     

   2总线制:

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经过其相应的编址模块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报警总线(专线)相连(图4.0.2-2)。

   3无线制:

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经过其相应的无线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通讯,其中一个防区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得大于4个(图4.0.2-3)。

   4公共网络:

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经过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或网络传输接人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公共网络相连。

公共网络能够

    是有线网络,也能够是有线一无线一有线网络(图4.0.2-4)。

5系统设计

5.1纵深防护体系设计

 

5.1.1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纵深防护体系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5.1.2周界可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分为外周界和内周界。

周界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面)。

周界防护应采用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措施;采用电子防护时,需设置探测器;当周界有出入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3监视区可设置警戒线(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4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宜设置声光显示装置,利用探测器和其它防护装置实现多重防护。

5.1.5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

探测器和其它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1.6被防护对象的设防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要求。

5.2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5.2.1入侵报警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5.2.5记录显示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

   2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

5.2.6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5.2.7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5.2.8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线制、总线制和无线制入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2s;

   2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2s。

   3基于市话网电话线入侵报警系统:

不大于20。

5.2.9系统报警复核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宜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2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应有报警声音复核。

5.2.10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1~5.2.9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应具有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2控制器的无线收发设备宜具有同时接收处理多路报警信号的功能。

   3当出现信道连续阻塞或干扰信号超过30s时,监控中心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4探测器的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电源欠压本地指示,监控中心应有欠压报警信息。

6设备选型与设置

6.1探测设备

 

6.1.1探测器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技术性能的探测器。

多技术复合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技术的探测器。

   2所选用的探测器应能避免各种可能的干扰,减少误报,杜绝漏报。

   3探测器的灵敏度、作用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6.1.2周界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则的外周界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振动电缆探

    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

   2不规则的外周界可选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外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外用双技术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振动电缆探测器、泄漏电缆

    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

   3无围墙/栏的外周界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

    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

   4内周界可选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声控振动双技术玻璃破碎

    探测器等。

6.1.3出入口部位用人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周界出入口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等。

   2建筑物内对人员、车辆等有通行时间界定的正常出入口(如大厅、车库出入口等)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

    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等。

   3建筑物内非正常出入口(如窗户、天窗等)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

    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等。

6.1.4室内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通道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2室内公共区域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等。

宜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3室内重要部位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

    开关入侵探测器、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等。

宜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6.1.5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对探测器应设为一个独立防区。

   2周界的每一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

   3需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的部位宜不少于2个独立防区,每一个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

    立防区。

   4防护对象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覆盖范围边缘与防护对象间的距离宜大于5m。

   5当多个探测器的探测范围有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

6.1.6常见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

6.2控制设备

 

6.2.1控制设备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信号传输方式及安全管理要求等选择报警控制设备的类型。

   2宜具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

   3接入公共网络的报警控制设备应满足相应网络的入网接口要求。

   4应具有与其它系统联动或集成的输入、输出接口。

6.2.2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2不需要人员操作的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宜采取电子/实体防护措施。

   3壁挂式报警控制设备在墙上的安装位置,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如靠门安装时,宜安装在门轴的另一侧;如靠近门轴安装

    时,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

   4台式报警控制设备的操作、显示面板和管理计算机的显示器屏幕应避开阳光直射。

6.3无线设备

 

6.3.1无线报警的设备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载波频率和发射功率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探测器的无线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后,电源应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d。

   3无线紧急报警装置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触发报警。

   4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防拆报警和防破坏报警功能。

6.3.2接收机的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保证能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警信号。

6.4管理软件

 

6.4.1系统管理软件的选型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尚应具有以下功能:

   1电子地图显示,能局部放大报警部位,并发出声、光报警提示。

   2实时记录系统开机、关机、操作、报警、故障等信息,并具有查询、打印、防篡改功能。

   3设定操作权限,对操作(管理)员的登录、交接进行管理。

6.4.2系统管理软件应汉化。

6.4.3系统管理软件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

6.4.4系统管理软件发生异常后,应能在3s内发出故障报警。

7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

7.1传输方式

 

7.1.1传输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7.1.2传输方式的确定应取决于前端设备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系统性能要求及信息容量等,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

7.1.3防区较少,且报警控制设备与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00m的场所,宜选用分线制模式。

7.1.4防区数量较多,且报警控制设备与所有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总长度不大于1500m的场所,宜选用总线制模式。

7.1.5布线困难的场所,宜选用无线制模式。

7.1.6防区数量很多,且现场与监控中心距离大于1500m,或现场要求具有设防、撤防等分控功能的场所,宜选用公共网络模式。

7.1.7当出现无法独立构成系统时,传输方式可采用分线制模式、总线制模式、无线制模式、公共网络模式等方式的组合。

7.2线缆选型

 

7.2.1线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7.2.2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

7.2.3当系统采用分线制时,宜采用不少于5芯的通信电缆,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5mm2。

7.2.4当系统采用总线制时,总线电缆宜采用不少于6芯的通信电缆,每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0mm2。

7.2.5当现场与监控中心距离较远或电磁环境较恶劣时,可选用光缆。

7.2.6采用集中供电时,前端设备的供电传输线路宜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多股电线或电缆,线径的选择应满足供电距离和前端设备总功率的要求。

 7.3布线设计

 

7.3.1布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与区域内其它弱电系统线缆的布设综合考虑,合理设计。

   2报警信号线应与220V交流电源线分开敷设。

   3隐蔽敷设的线缆和/或芯线应做永久性标记。

7.3.2室内管线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线路应优先采用金属管,可采用阻燃硬质或半硬质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等。

   2竖井内布线时,应设置在弱电竖井内。

如受条件限制强弱电竖井必须合用时,报警系统线路和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7.3.3室外管线敷设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线缆防潮性及施工工艺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2线缆敷设路径上有可利用的线杆时可采用架空方式。

当采用架空敷设时,与共杆架设的电力线(1kV以下)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广播线

    的间距不应小于lm,与通信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6m,线缆最低点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3线缆敷设路径上有可利用的管道时可优先采用管道敷设方式。

   4线缆敷设路径上有可利用建筑物时可优先采用墙壁固定敷设方式。

   5线缆敷设路径上没有管道和建筑物可利用,也不便立杆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引出地面的出线口,宜选在相对隐蔽地点,并宜在出口

    处设置从地面计算高度不低于3m的出线防护钢管,且周围5m内不应有易攀登的物体。

   6线缆由建筑物引出时,宜避开避雷针引下线,不能避开处两者平行距离应不小于1.5m,交叉间距应不小于lm,并宜防止长距离平行走线。

    在间距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对电缆加缠铜皮屏蔽,屏蔽层要有良好的就近接地装置。

 8供电、防雷与接地

 

8.0.1供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电宜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供电宜采用TN-S制式。

   2入侵报警系统的供电回路不宜与启动电流较大设备的供电同回路。

   3应有备用电源,并应能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改变系统工作状态,其容量应能保证系统连续正常工作不小于8h。

备用电源能够是免维护电

    池和/或UPS电源。

8.0.2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室外的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宜具有防雷保护措施。

   2置于室外的报警信号线输入、输出端口宜设置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3室外的交流供电线路、信号线路宜采用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屏蔽层及钢管两端应接地。

9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

 

9.0.1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选用的设备,不应引入安全隐患,不应对被防护目标造成损害。

   2系统的主电源宜直接与供电线路物理连接,并对电源连接端子进行防护设计,保证系统通电使用后无法人为断电关机。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4系统中所用设备若与其它系统的设备组合或集成在一起时,其入侵报警单元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和《防盗报警控制器通

    用技术条件》GBl2663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9.0.2系统可靠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9.0.3系统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系统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系列标准的规定,其严酷等级应满足现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9.0.4系统环境适应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15211的相关规定,其严酷等级应符合系统所在地域环境的要求。

   2设置在室外的设备、部件、材料,应根据现场环境要求做防晒、防淋、防冻、防尘、防浸泡等设计。

  

10.0.1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10.0.2当入侵报警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其它子系统联合设置时,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

10.0.3独立设置的入侵报警系统,其监控中心的门、窗应采取防护措施。

附录A设计流程与深度

A.1设计流程

 

A.1.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按照“设计任务书的编制一现场勘察一初步设计一方案论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正式设计)”的流程进行。

A.1.2对于新建建筑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概况、电气和管槽路由等设计资料。

A.2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A.2.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防范需求,提出设计任务书。

A.2.2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任务来源。

   2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3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与要求。

   4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功能需求、性能指标、监控中心要求、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5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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