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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任务分工

为明确工作分工,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分工: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指导和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法制办参加)

2、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银行负责)

3、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4、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

5、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6、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中央编办、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7、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

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9、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0、加强地区内信用信息的应用。

各地区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大力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征信系统建设。

1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人民银行负责)

12、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

推动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3、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负责)

14、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参加)

(七)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15、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各地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

16、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八)坚持依法行政。

17、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

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18、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19、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

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

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

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

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

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和审计力度。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20、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牵头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十二)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21、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

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农业部按职责牵头负责)

(十三)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23、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

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

(商务部牵头负责)

24、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26、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商务部牵头负责)

27、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负责)

(十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28、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29、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十六)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30、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

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1、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32、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

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财政部牵头负责)

(十九)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33、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34、形成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

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

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交通运输部牵头负责)

(二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35、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

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

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

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

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海关总署参加)

(二十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36、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加强执法检查,

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37、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司法部、财政部、银监会、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等、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38、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商务部、工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39、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

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六)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40、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

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

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41、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

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

(二十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43、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

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九)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44、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

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

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教育部、科技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45、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

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文化部、体育总局、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4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

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47、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48、加强国家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

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十三)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49、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

健全社会组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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