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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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官地选厂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一、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0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档案……………………………………………………3

0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6

03、职业卫生“三同时”与申报管理档案………………………………………20

0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档案…………………………………………34

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档案………………………………………………………1

05、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管理档案…………………………………………12

06、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管理档案………………………………………………26

二、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样例(供参考)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职责…………………………………………………33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5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8

4、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39

5、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40

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41

7、职工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42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3

9、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44

10、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45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档案

 

用 人单位:

   

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

   

职业 健 康 管理员:

   

联  系电话:

   

 

1、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文件及通知

3、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

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表1-1)

 

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

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法律: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文本。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各类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5.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

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⑧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如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9条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暂时起到了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基本法的作用,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律的依据。

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4.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

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随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月27B,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都属于此类。

5.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

职业安全健康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此相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指出: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规定: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其它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6.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或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规定等,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

8.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从而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主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等。

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见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规定: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规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行业技术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

 

相关文件及通知

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赵明寿

副组长:

尹福海

成 员:

王长安 李国宪秦连和 朴春吉金银山 王积军陆作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环保部,任命董洪海同志为职业健康专职管理员,负责公司的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制订日期

公布方式

监管责任人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健康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年度

 

用人 单  位:

   

  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

  

职 业健康 管理 员:

  

联 系 电 话:

   

 

1、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

2、各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分户档案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

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满足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的需要,内容应当完整简要。

而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就把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规定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编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

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

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

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姓  名ﻩ性 别民族

出生年月籍 贯    婚 姻

文化程度嗜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车间ﻩ工种ﻩ职业病危害因素ﻩ防护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既往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ﻩﻩﻩﻩﻩ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监测时间危害因素ﻩ检测结果评价情况处理结果ﻩ监测单位

ﻩﻩﻩ

ﻩﻩ

ﻩﻩﻩ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体检时间从事工种体检结果处理情况ﻩ体检单位

ﻩﻩﻩﻩ

ﻩﻩ

ﻩﻩ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

诊断时间从事工种诊断结论ﻩ诊断单位ﻩ治疗情况

 

七、备注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公司委托     机构(已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名称,资质等级:

  ),于  年 月  日对我公司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现将结果上报(见检测评价报告书)。

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岗位,我们已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的效果我公司将委托      机构重新检测评价后上报(应详细列举具体措施)。

附:

《检测评价报告书》

 

                   公司(盖章)

            年 月日

 

    

 

职业卫生“三同时”与申报管理档案

 

用 人单 位:

    

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

    

职 业健 康管理员:

     

联 系电 话: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4、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

5、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览表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一览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预评价单位

职业病危害类别

轻微□ 一般□严重□

申请类别

备案□ 审核□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2份)

□3。

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份)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 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1份)

□ 8.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1份)

□ 9.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1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批准文号

申报材料: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1份)

□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1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ﻬ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其中:

职业卫生投资      万元

实际总投资(万元)

        其中:

职业卫生实际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或备案时间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职业病危害类别

轻微□  一般□ 严重□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批准文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备案□验收□

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

接触人数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证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

受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

应培训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 □  无□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   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有 □ 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无□

申报材料: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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