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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docx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篇一: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签名盖章。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

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

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

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

“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医务部、门诊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篇二: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管理,促进医师规范使用,现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

不得滥

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

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

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各临床科室应将疾病证明书加锁定点保管,不得将空白疾病证明书借出他科使用。

临床医师应将证明书存根和正联填写完整,将正联交由患者,并嘱其至门诊收费处加盖我院

疾病证明专用章,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五、病休证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

门(急)诊病休证明一般每

次在一至三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需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每次最长不超

过二周。

出院病休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由科主任开具,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

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

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

篇二:

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

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

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不

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

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

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

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

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文书,医师签名盖章。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

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

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

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

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

“一站式服务

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

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

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医务部、门诊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篇四: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

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

文书,医师签名盖章。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

跨专业、跨科

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

我院诊断证明书

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

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

出院病假证

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加盖“医疗专用章”

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

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

“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

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

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篇五: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

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

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

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

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五、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

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

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八、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证

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取。

(二)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

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

处理。

篇三: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管理,促进医师规范使用,现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

不得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各临床科室应将疾病证明书加锁定点保管,不得将空白疾病证明书借出他科使用。

临床医师应将证明书存根和正联填写完整,将正联交由患者,并嘱其至门诊收费处加盖我院疾病证明专用章,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五、病休证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

门(急)诊病休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三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需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

出院病休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由科主任开具,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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