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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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六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第三章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第四章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新闻报道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5.3抚恤与补助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5.5恢复生产

第六章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经费保障

第七章各种具体预案、应急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

7.1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7.2应急实施工作方案

7.3村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梧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苍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镇范围内有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2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21日内病禽数达5万羽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镇范围内有5个以上村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划为特别重大突发疫情的。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镇范围内有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出现2至4个疫点的;或在21日内病禽数达到1-5万羽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镇范围内有2至4个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10个以下的;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镇范围内有5个以上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疫病在我镇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镇或在我镇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村,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有继续扩散趋势。

(6)因其它特殊情况需划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村内发生疫情;或21日内病禽数在1万羽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村内发生疫情,疫点数在3个以下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至29个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因其它特殊情况需划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2个村内发生并且疫点数在10个以下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内呈暴发流行。

(3)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范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镇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 工作原则

1.5.1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镇人民政府及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所在村应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传入风险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镇境外动物疫情传入。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1.5.2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梧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苍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梧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苍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时,根据《梧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苍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时,镇人民政府启动镇本级应急预案。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为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镇水产畜牧兽医站、镇纪委、镇民政办、派出所、财政所、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卫生院、工商所、林业站、镇供销社、文化站等。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镇人民政府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部署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各村落实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突发疫情的处置工作。

2.1.2 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各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为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本级应急预案,指挥、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1.3 部门职责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疏导交通、维持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镇纪委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镇民政办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包括应急储备资金及物资)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交通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配合兽医、交警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外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置、管理,有效做好检查消毒工作。

镇供销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负责市场、屠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疫区内有关人员自身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镇工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

镇林业站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站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镇文化站协助兽医部门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兽医管理部门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开展动物防疫的宣传报道,普及防疫知识;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报道。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

专家组成员应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等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第三章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1.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

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镇、村等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

3.1.2 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流感、鸡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镇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

监测重点是省际交界地区、水网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迁徙线、游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区、老疫区等。

3.1.3 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

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抗体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

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 预警

3.2.1 预警等级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情监测站监测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

镇外或相邻地区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蓝色预警:

某村畜禽免疫保护率低于临界水平;镇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镇存在传入的可能;在我镇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 预警信息通报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各地的预警信息,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镇、村二级动物疫情测报员;镇水产畜牧兽医兽医站的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治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 报告形式

镇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属人畜共患病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管理部门。

(3)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

3.4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根据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镇人民致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对超出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对疫区发布封锁令;根据专家组建议的措施,对事发地所在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作出具体的处置指令;责成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防疫物资增援,向县政府报告疫情和扑疫情况。

必要时,请求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2镇兽医管理部门

立即按规定的程序、途径、方式和时限上报疫情;立即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全镇范围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3)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处置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镇动物防疫监督和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协助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其他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对超出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根据镇兽医管理部门的建议,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紧急调集应急预备人员和各种应急处理物资增援;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必要时,可请求县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镇兽医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3)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疫情发生地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镇动物防疫监督和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及时采集病料;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其他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镇人民政府根据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事发地村启动村应急预案。

(1)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根据镇兽医管理部门的建议,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报请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镇兽医管理部门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3)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

疫情发生地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保障商品供应,平抑扬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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