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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附件1

二、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LC50(mg/l)

剧毒品

LD50≤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LD50 ≤50

40<LD50 ≤200

0.5<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LD50 ≤500

(液体)50<LD50 ≤2000

200<LD50 ≤1000

2<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t

苯酚、苯肼等

*注: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

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三、《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GB18218—2009)规定

 4.1 辨识依据

   4.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4.1.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表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类别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临界量(T)

1

爆炸品

叠氮化钡

0.5

2

叠氮化铅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三硝基甲苯

6

硝化甘油

7

硝化纤维素

10

8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9

易燃气体

丁二烯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气

50

12

氯乙烯

50

13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16

乙炔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气体

10

19

二氟化氧

20

二氧化氮

21

二氧化硫

20

22

23

光气

0.3

24

环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26

磷化氢

27

硫化氢

28

氯化氢

20

29

30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氢(胂)

32

锑化氢

33

硒化氢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体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环己烷

500

41

环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乙醚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于自燃的物质

黄磷

50

50

烷基铝

51

戊硼烷

52

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

电石

100

53

54

10

55

氧化性物质

发烟硫酸

100

56

过氧化钾

20

57

过氧化钠

20

58

氯酸钾

100

59

氯酸钠

100

60

硝酸(发红烟的)

20

6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铵基化肥

1000

64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含量≥60%)

10

65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质

丙酮合氰化氢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氢

69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20

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异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73

氰化氢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20

77

乙撑亚胺

20

78

异氰酸甲酯

0.75

 

   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爆炸品

1.1A项爆炸品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10

 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气体

 易燃气体:

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10

氧化性气体:

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200

剧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有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50

易燃液体

极易燃液体:

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10

高度易燃液体:

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体:

23℃≤闪点<61℃的液体

5000

易燃固体

危险性属于4.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200

易于自燃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2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3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的物质

200

氧化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Ⅱ或Ⅲ类的物质

200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性属于5.2项的物质

50

毒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2的物质

500

 注:

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20592确定。

    4.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辨识指标的计算表

危险化学品名称

实际储存量(T)

标准临界量(T)

辨识指标AQR

乙二酸二丁酯

5

500

0.01

乙二酸二甲酯

5

500

0.0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5

500

0.01

合计

0.03

q1/Q1+q2/Q2+…+qn/Qn=0.03<1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1.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经查照《指导意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本公司没有符合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列名的工艺装置及设备。

2.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重大危险源列名物质,以及该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列名物质的最大存在量、临界量,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远远小于临界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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