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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管理办法

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采购中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和议标采购等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评标标准及重要信息和数据。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初审不合格,不再进入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十六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一)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标价对比表”,按投标价从低到高排列,价格合理且最低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评委主任征求各评委意见后,评委对评标会签单签字确认,采购部门据此进行授标。

“评标会签单”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十九条技术性较强或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投标人从商务、技术及价格等方面进行打分。

(一)资格评审

在资格评审中,下列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投标,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1)投标人经营范围;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即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和商务等招标文件中规格必须提供的资料;

(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纪录等)和相关业绩;

(4)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6)投标方法人代表授权书;

(7)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二)商务评审

(1)供货范围;

(2)交货时间和地点;

(3)投标价格、付款条件和方式;

(4)售后服务;

(5)适用法律和仲裁。

说明:

对供货范围、适用法律和仲裁评审任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三)技术评审

(1)基本要求;

(2)加工、制造工艺;

(3)技术水平;

(4)加工能力;

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被拒绝,技术评审不合格者不再进入综合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评标采用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分别记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评分占60分,技术评分占40分。

商务评分对投标人评标价格、资质水平、综合信誉、付款条件和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技术评分对投标人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加工、制造工艺、质量保证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五)最终评估分的确定

(1)商务评分平均值与技术评分的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按照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来确定预中标单位。

(3)商务评分表见附表一,技术评分表见附表二,评分汇总表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中标的基本条件

(一)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二)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三)该投标人的报价对招标人最有利;

(四)能够提供最佳服务.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会签单。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二条评标报告(会签单)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一般性项目的招标工作的决标,经评标委员会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特殊类项目的招标,因事实上选择一家中标单位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的情况,并依据评委会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投票决定最终的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尽快签署书面合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解释投标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

因评标委员会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采购部门或招标中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第二十六条评标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除责令采购部门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附表一(商务评分表)

附表二(技术评分表)

附表三(汇总表)

附表一

商务评分表

项目标名

评议时间

项目标号

序号

项目

满分

评分办法

得分

1

评标价格

48

等于平均价格得40分,每小于平均价格2%加1分,每大于平均价格2%减1分,最高48分,最低32分.

2

资质水平

3

加工能力和装备水平、资产规模排名第一者得1分,排名第二者得0。

5分,其余不得分

通过ISO9001或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得1分

相同或相近产品荣获省部级荣誉证书得1分

3

综合信誉

3

银行信用等级优良或有银行信用证书的得2分

以往交货信誉度良好加1分

4

付款条件和方式

3

付款条件和方式满足招标书要求者3分,否则不得分

5

交货期

2

承诺按期交货得1分

具体有效保证措施的加0.5分

总体制造进度网络计划合理得0.5分

6

售后服务

1

有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得1分

合计得分

评分人:

附表二.

技术评分表

项目标名

评议时间

项目标号

序号

项目

满分

评分办法

得分或减分原因

得分

1

制造能力

15

为莱钢生产过与招标物资相同或相近产品者得12分,有市场业绩者得9分,没有者不得分

具备独立制造能力的得3分

2

技术指标

10

主要技术指标全面达到招标书要求得10分,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3

加工、制造工艺

10

标书中对加工制造工艺描述全面、详细者得6分,较全面者得5分,无描述不得分

具有特殊制造工艺加2分

投标物资采用了专利技术的加2分

4

质量保证

5

厂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得1。

5分

提供本项目具体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者得1.5分

产品质保期达到标书要求得1分,达不到要求不得分,高于标书要求的加0。

5—1分

合计得分

评分人:

 

附表三.

汇总表

项目标号:

项目标名:

序号

投标商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总分

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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