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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办公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

【】年【】月【】日于【】

目录

第一条定义3

第二条物业情况4

第三条委托管理范围5

第四条委托管理期限6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用6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7

第七条固定资产以及必要的前期费用7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

第十条保密10

第十一条承诺与保证12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3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4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4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5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对【】实行全面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需另外解释,以下划线词语在使用时具有下文所规定的含义:

1.1【】,指由甲方依法拥有的位于【】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物业项目,包括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2使用人,指甲方拥有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雇员及甲方许可进入或使用其房产的其它受许可的人员。

1.3物业管理费,指【】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因享用乙方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1.4物业管理费总额,指乙方为甲方和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其收取的,包括物业管理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1.5管理账户,指以乙方派出机构名义开设的,专门用于【】物业管理的人民币储蓄及往来账户,乙方享有该账户的专用权。

1.6管理酬金,指乙方接受委托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1.7《管理公约》,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的明确甲方、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的《【】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1.8固定资产,指甲方为保证乙方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提供或委托乙方购买的各类固定资产。

1.9【】物业服务中心,指为甲方所属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机构。

1.10“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单称。

1.11“双方”或“各方”:

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

第二条物业情况

2.1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位于【】;

四至:

东至【】,西至【】,

北至【】,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

其中:

写字楼:

约【】平方米;

商业:

约【】万平方米;

车库:

约【】平方米;

绿化率:

约【】%;

车位数:

【】;

电梯:

【】。

物业类型:

【】。

2.2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委托管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标的物业范围如下:

3.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3.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设备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保安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3.3写字楼、会所、车场等公共部分的保安服务、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商业部分公共区域的保安及保洁服务。

3.4【】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不含当地政府明确规定由指定单位维护管理项目)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室外自行车场、停车场等。

3.5【】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6【】规划红线内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3.7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车场。

3.8交通、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

3.9维持公共秩序,包括:

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和防火等保安工作。

3.10甲方及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合同及《管理公约》的行为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

规劝、批评、警告、制止、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诉诸法律或停止部分服务项目等催缴、催改措施。

3.11编制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小修方案。

3.12负责向甲方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及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

3.13其他事项:

【】。

第四条委托管理期限

4.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用

5.1物业管理费

5.1.1乙方向甲方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包括:

【】,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管理费测算明细见附件【】)。

5.1.2物业管理费标准每年按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或行业指导标准等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5.1.3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增加委托管理项目,增加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5.1.4如果上述收费面积在本合同签订后有较大调整,乙方的收费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如当年物业管理费有结余将转入下一管理年度。

5.2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均不包括甲方或使用人自用部分的能源费。

5.3对于甲方使用的物业或虽未使用但在委托管理范围的空置物业,甲方亦应按【】标准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

5.4乙方对甲方、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上述费用按国家标准收取。

5.5房屋建筑(本体)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如下办法支付:

5.5.1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5.5.2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具体协商。

5.5.3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5.5.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6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5.7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8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9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5.10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11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6.1房屋外观:

【】;

6.2设备运行:

【】;

6.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

【】;

6.4公共环境:

【】;

6.5绿化:

【】;

6.7保安:

【】。

第七条固定资产以及必要的前期费用

7.1为保证乙方顺利接管并开始进行物业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固定资产资金及其他前期费用如下:

7.1.1固定资产: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清单预算范围内[见附件【】],根据乙方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审核同意后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

7.1.2其他前期费用: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其他费用清单[见附件【】](主要包含人工费用、低值易耗、小型工具、办公用品等)范围内,根据乙方提出的使用计划,在审核同意后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

7.2甲方对上述费用的合理使用拥有监督权。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代表和维护甲方、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8.2协助制定《管理公约》。

8.3依据本合同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对【】进行物业管理。

8.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8.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8.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8.7负责协助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移交乙方。

8.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9敦促使用人执行《管理公约》、本合同或相关文件条款。

8.10在保修期内协调乙方处理使用人对物业的维修等问题。

8.11甲方协助乙方理顺前期的物业管理工作。

8.12乙方在物业管理中遇到困难并提出需要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与有关方面或有关人员进行协调。

8.13协助乙方签订或发布有关物业管理文件。

8.14向乙方无偿提供设施、设备所附带的全部备品、备件和配件,并同时提供备品、备件和配件清单。

监督乙方使用,并享有在本合同结束后收回未使用的备品、备件、配件及相应清单的权利。

8.15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筹备期间所需物品、相关费用及其它必备条件。

8.16甲方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或会计机构对乙方的财务工作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甲方支付。

该审计报告应作为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核标准之一。

8.17审批乙方委托其他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建议。

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书面请示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8.18乙方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建议。

8.19为保证顺利接管物业及运营,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产投入和必需的前期费用,并监督此类费用的使用情况。

8.20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

8.2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甲方应指定专人帮助协调乙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

8.22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8.23乙方不按本合同及《管理公约》的约定管理,致使的物业状况严重恶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对【】日常物业管理享有管理权,乙方在【】范围内设立专门的派出机构,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派驻机构的总经理享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人事权和财务权。

9.2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和取得管理酬金。

9.3乙方于本合同期内每个自然年度的6月、12月的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半年度的费用预算,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费用预算后五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可以是批准或修改,如果在五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的任何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已经批准费用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7月的20日前将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提交甲方并张榜公布。

9.4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绿化、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

并报甲方审核,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组织实施。

9.5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规定对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6经甲方许可,乙方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事项、责任、权力及利益转移或交付给第三方。

乙方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9.7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9.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对外公布的制度需甲方事先书面认可。

9.9对【】的共用设施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10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9.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确保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乙方必须向甲方完整移交乙方所占用的全部管理用房、原受托管理的全部物业的管理权及其各项物业管理档案、财务账簿、工程图纸、备品、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9.12保证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成本,降低能耗。

9.13有权获取管理酬金。

9.14有权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库房、更衣室等配套服务用房,未经甲方的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9.15乙方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应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特点,并应有别于乙方所管理的其他项目,以便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9.16筹备期以及交接时乙方负责对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建议。

9.17当本合同终止时,如果乙方未被继续聘用,则乙方在新的物业公司入驻时,应协助相关各方做好与其交接及善后的一切工作。

9.18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制订的所有物业管理制度及拟实施与甲方、使用人相关的物业管理措施均需报甲方备案,以供甲方行使监督的权力。

9.19在本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乙方派出机构总经理、物业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及保卫部经理相对固定。

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调换。

如确需调换的,应与甲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

9.20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资产投入、前期费用的支出明细,并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9.21乙方协助甲方共同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乙方由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投诉、报修、检修等一系列协调工作。

乙方制订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服务。

9.22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保密

10.1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信息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信息接受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或得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观点文字信息、商业信息、发现、发明、公式、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和其委任的董事、接受方的权益承继者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商行、企业、公司、代理机构、组织或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和其权益承继者的关联公司。

10.2本章所述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10.2.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提供方公开发布、展示、出版、宣传或许可第三方公布、被他人泄密等),或者并非由于信息接受方或其关联公司、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10.2.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10.2.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且该第三方对这些信息在披露时对信息接受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10.2.4按法律要求必需向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媒介公开的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迅速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将受到有关机关的保密待遇。

10.3对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各方代表均应签署书面文件以确认。

该等书面确认文件做为本合同的附件,应注明信息提供时间、信息内容、信息提供地点、信息提供方式、信息提供人与信息接受人等内容。

10.4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信息接受方应对获知的信息拥有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护以不为任何第三方所知晓。

除非有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许可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披露/透露/明示/暗示/提供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最终用户关联公司除外)。

10.5对知晓的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拷贝、修改、补充或仿造该信息。

只有在信息拥有方的书面许可下,方可对保密信息进行作为记录和操作目的的拷贝。

信息接受方对于上述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拷贝、修改和重绘图纸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指派合格的保管人员,使用资料应履行借阅和归还手续。

10.6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信息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确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成果直接应用人员、该领导人员。

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上述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在与该等雇员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加入适当的保密规定或从该雇员处获得了必要的保密和不透露的书面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XX的任何披露。

任何一方的人员违背上述承诺,主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因过错、过失行为使得第三方知晓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或非为本合同的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都被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规定。

10.7信息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一项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0.8合同各方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残留在其曾经接触过保密信息的雇员的记忆中的并已成为其个人知识或经验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构想、概念或技巧,但是就保密信息而言,合同各方仍然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10.9除非本章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本章条款可以作为独立的保密协议而存在。

本章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永久期限内持续有效,或者,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有永久保密义务,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但前提是,当适用法律允许一个更长或永久的保密期限时,则应自动适用该等更长或永久期限。

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仍应有效。

10.10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约定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第12.6条款约定的泄密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承诺与保证

11.1合同各方向其他方保证:

做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1.2合同各方向其他方保证:

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做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

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消的情况出现。

11.3乙方保证:

拥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

其向甲方/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优质、高效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既构成违约。

12.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义务,造成物业状况不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应收的一个会计年度物业管理费的【】%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2.3因物业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质量或安装技术及产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由直接责任方承担责任。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事故原因及责任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12.4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包括:

公共服务性收费、公共代办及特约服务性收费,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返还多收部分。

1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2.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2.6.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2.6.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2.6.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2.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8合同各方应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后,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该等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对方违约的时间、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违约方可就此向发出方提出解释或质疑,双方应及时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

但此种确认并不影响各方按合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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