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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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规定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成立健全育人机制,培育优良校风、学风,增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遵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大体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置,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观察,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一路违纪的,按照情节轻重,别离裁处。

第八条违背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熟悉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揭发揭发、踊跃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背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处处分的,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归并执行。

第十一条处分一般应当在处分期限到期时予以解除;处分到期前一个月,受处分本人应当提出解除申请,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解除纪律处分记录表》,导师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出具《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

受到记过和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对错误有深刻熟悉并表现良好的,处分到期前经本人申请、导师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执行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距离毕业不满一个完整处分期(六个月或十二个月)的学生违纪,受处分期限可以少于一个完整的处分期,符合前款规定的提前解除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二条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中退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由于学生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补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置:

(一)取消处分期所在学年参加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取消处分期所在学年参加评优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职务,解除处分前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有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大体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有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别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反对或解决四项大体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熟悉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及违背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传言,煽动学生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背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集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开场合以各类借口带头喊叫、起哄者,或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事端、致使局势扩大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它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违者按照受到治安管理惩罚或刑事惩罚的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或虽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法,但免于刑事惩罚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法,并受到刑事惩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局势升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或打伤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引发打架事端并先动手打人者和策划、鼓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或群体打架事件的首要分子,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置打架事件中,故意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九)酗酒并寻衅滋事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有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补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者,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利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七)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依情节、数额大小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补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别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参与走私、贩私,非法做生意、倒卖、传销等活动,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别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的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做生意、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观察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传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功效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准在校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别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和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组织者,参照

(一)、

(二)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公共道德,不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不准在寝室、教室等场所饮酒,更不能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有效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和传播、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外国人不合法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利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开场合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和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开场合内抽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或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公开场合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伪造、涂改、盗用、转借各类证件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和在调查处置违纪事件中故意提供假证或作伪证和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背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有吸毒、贩毒行为,违者,按照不同情况别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违者,按照不同情况别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扰乱教室、自习室、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行为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更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法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更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造成寝室环境卫生较差的当事人,经教育仍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经教育不更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请假,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持续二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积累缺课达20学时或擅自离校持续四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达30学时或擅自离校持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持续10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持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置。

屡教不改者或退学后拒不离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背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事或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执行公事的学校管理人员有谩骂、推搡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暴力殴打学校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辱骂乃至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为的和其它严重干扰正常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考试(含考查、考试)时不得违纪或作弊,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另制定处置细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有剽窃、剽窃他人研究功效,窜改、伪造科研数据,代写论文、生意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需遵守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的规定,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类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不曾利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利用酒精炉或学校明令禁止利用的各类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损坏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违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要挟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式要挟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端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不得有妨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违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寄存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寄存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有起哄、打哨子等故意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更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利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解决、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一般程序及要求: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照认定材料和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审核后下发拟处置意见通知,并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违纪研究生接到拟处置文件后,填写《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记录表》(一式两份)、《辽宁科技大学违纪研究生陈述与申辩记录表》并连同检讨书一并交到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一步核实违纪情形;

(三)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按照违纪处分批准权限或报经批准作出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出具《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

(四)《处分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时,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查证,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时,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查证,研究生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由研究生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由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违背《治安管理惩罚法》或触犯《刑法》的案件和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捍卫处负责调查、处置,提供有关材料和了案结果,最后由研究生院依据本条

(一)、

(二)款相应程序处置。

(四)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置意见及处分决定,一般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处分决定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以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经复查,以为做出处置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妥,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从头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第三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申述的视为放弃申述,学校再也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三十九条为教育学生,对违纪学生的处置决定,学校可以用必然方式予以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其中《处分决定书》、《研究生纪律处分记录表》、《违纪研究生陈述与申辩记录表》、学生申述复查结论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同时将《处分决定书》、《研究生纪律处分记录表》、《解除纪律处分记录表》等存入学生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字样的均包括本品级及数字。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辽宁科技大学违纪研究生陈述与申辩记录表

2.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记录表

3.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4.辽宁科技大学解除纪律处分记录表

5.辽宁科技大学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

 

附1

辽宁科技大学违纪研究生陈述与申辩记录表

姓名

性别

专业年级

拟处分事实、依据和种类

 

辅导员签名:

陈述与

申辩

 

陈述与申辩人:

年月日

拒绝陈述申辩记录

拒绝情形:

谈话人:

证明人:

年月日

注:

一、此表受处分学生必需填写,不申辩可在相应栏目中写“无”

附2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记录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专业年级

年级

民族

职务

家庭住址

曾于何时、受过何种奖励、处分

错误事实及认错态度

 

辅导员签名:

年月日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月日

研究生院

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学校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两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附3

辽宁科技大学

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辽科处决字[]号

被处分人:

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身份证号,学院,班级,学号。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明。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条之规定,经年月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被处分人处分。

处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年月日

纪律处分决定书已经向我宣告并已经送达。

被处分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送达人(2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送达情形:

附4

辽宁科技大学解除纪律处分记录表

编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政治面貌

专业年级

民族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处分决定书文号

受处分起止时间

受处分种类

受处分原因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月日

研究生院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三份,本人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附5

辽宁科技大学

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

辽科处解字[]号

被处分人:

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身份证号,学院,班级,学号。

被处分人因被给予处分,处分决定书文号:

,处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处分人于年月日申请解除处分,经审核被处分人符合解除处分条件。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条之规定,经年月日会议研究决定解除被处分人的处分,解除处分自年月日开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年月日

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已经向我宣告并已经送达。

被处分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送达人(2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送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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