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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填空

《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填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9.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0.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2.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

13.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4.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15.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6个方面。

16.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17.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18.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19.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0.工会作为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和第一实施人,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4.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要求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0.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34.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3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6.重大危险源是指:

长期地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7.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38.针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

39.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0.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

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2.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4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44.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

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4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8.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大致包括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4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0.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5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52.《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54.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

55.安全评价一般由市场经营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

56.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57.《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58.《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

59.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案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国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6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2.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

63.标准化管理是生产经营活动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64.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

6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事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6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7.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的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疫部门认定。

68.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6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0.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为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1.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

7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7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3)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备案。

76.重大危险源是由危险物品组成的集合体。

77.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78.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79.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方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

80.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

8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82.事故隐患是告知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

8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85.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分厂、区队、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86.隐患治理方案的“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87.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8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保持安全距离。

8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90.员工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9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规章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9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95.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

9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97.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执业危害所佩带的防护装备。

98.防护用品按照用途分类,有通用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

99.安全检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查两种形式。

10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01.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0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0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

10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0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7.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8.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产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09.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公平性、预防性、互济性和自我保障性的特点。

110.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11.2003年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进行了修订。

11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1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房子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11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1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118.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要给予说明和解释。

11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22.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12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务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则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5.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2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27安全意识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12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12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处理。

13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32.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3.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

工会的这种监督属于一种群众性监督。

1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13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审判、验收;

(2)对依法应当经过审判、验收,而未经审判、验收即从事有关活动的违反行为,不行依法予以取缔、处理;(3)发现已经审判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审判。

136.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以下权利:

(1)现场调查取证权;

(2)现场处理权;(3)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137.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38.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139.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4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的基本执法准则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4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43.依据法的效力解释,《安全生产法》的效力是依据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的。

14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14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4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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