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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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___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___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中心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会议、展览、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十三条剧场、报告厅、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拍摄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等及其相毗邻的房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液化石油气灶及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确因节目效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摄制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明显标志和安装应急照明灯,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场内乱堆乱放,严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摄制场所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

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不准贴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电线路应分别控制,不准使用铝线或铜铝线相接;移动的电器设备应用橡胶软线,导线之间的连接要采用专用插接头座,根据负载正确使用导线,通过人行道部位,应做好保护;暂停或摄制演播结束时,要及时切断全部电源;设在景片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过流保护装置,导线应采用双护套线;遮光纸遮光板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高温灯具不准直接放在可燃的灯板上。

(四)摄制场所须设安全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每天摄制、演播结束后由专职消防员和场所安全值班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做好记录,再交接班。

(五)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内的天桥、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须配备足够、有效、轻便灭火器材。

(六)摄制场所不准用于展览、展销、开会或接待客人。

(七)摄制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摄制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现场消防工作,有摄制组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

摄制演播组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保卫部指定

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对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教学试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五)工作人员要会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

本条适用于计算机机房、打字室、复印室、小型录音室、电视编辑室、小型放映室等部位。

第十五条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

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

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

禁止焚烧废弃物。

(三)办公室内应设烟缸,烟头、火柴棍不准随地乱扔。

(四)每天下班、下课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五)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

(六)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

(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___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

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书库、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拉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书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

(六)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现火警及时处理。

(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阅览室、楼道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八)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生火警及时处理。

本条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礼堂内禁止存放与当场演出无关的布景、道具和其它杂物。

(二)礼堂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

(三)不准擅自装卸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和拆除,礼堂内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橡皮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

(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设专人管理,使用礼堂开会、演出、放电影的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使用。

(五)演出结束后,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对礼堂做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六)礼堂在演出时太平门不得上锁,并在靠太平门处留有工作人员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七)观众厅内不准增加临时座位,观众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通道不准堆放影响观众疏散的物品。

(八)放映电影,必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礼堂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录音、录像或进行现场直接转播时,要严格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拍摄现场的安全规定。

(十)放映、演出的各场次之间,要留有充足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___分钟)。

要有足够场务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明确分工,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十一)舞台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体育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用明火要向保卫部门申报,开具动火证并派专人看管,做好灭火准备。

(二)风筒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网架附近的风筒口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三)因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

(四)馆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电炉子等炉具,禁止使用炉火取暖。

(五)馆内外的疏散通道、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六)在比赛、演出、放映电影或者进行大型活动时,馆内不准同时进行商品展销和舞会等有碍安全的活动。

(七)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馆内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后,值班人员方能交接班。

(八)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馆内。

(九)体育馆设防火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除火险隐患。

(十)馆内各部位配备的灭火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校医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药房、药品库内严禁烟火,门诊室、检查治疗室禁止吸烟。

(二)药品库内易燃液体、气体要与药棉、药布等分开存放,存放在安全地点并由专门人员保管。

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液体应放在试剂橱内保存。

髙锰酸钾、重络酸钾等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必须隔离储存,不得混放。

乙醚等过氧化物试剂应避光储存,开启的乙醚,不能在普通冰箱内储存。

(三)对日常使用的乙醚、酒精等要妥善保管,安全使用。

用过的药棉、药布和包装药品的废纸等要及时清理。

处理污染的药棉、绷带以及手术后的废弃物的焚烧炉,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专人管理,防止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四)酒精灯的点火灯头应为瓷制,不宜用铁皮,不得向燃着的酒精灯内添加酒精,熄灯用盖,不得用口吹。

(五)电器及电热设备要放置在安全地点,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要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六)气罐、气灶要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用其熬药时,要坚守岗位,防止漏气。

(七)医院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要熟知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集体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禁止使用一切电加热设备烧水、做饭、取暖。

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水壶、电暖瓶、电饭煲、电火锅、电炒锅、电烤炉、电磁炉、微波炉等所有可用于烧水、做饭用的电加热设备,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装电热毯、电暖气、浴霸等所有电取暖设备,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加热用具。

(二)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

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及酒精、煤油、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蒂。

(三)学生宿舍禁止私接电源线。

相关专业的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电视机等电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且供电脑、电视机使用的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四)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

禁止使用塑料灯罩灯具和用纸作灯罩,禁止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泡。

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

(五)为电池充电禁止将充电器放在床上,禁止室内无人时充电和长时间充电。

(七)人员离室要关窗、锁门、关灯。

(八)禁止在楼道存放桌、椅、自行车和其它杂物,要保持楼道和安全门畅通。

对安装在楼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应妥善保护,确保正常运行。

(九)消防器材严禁他用,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变电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未取得高压操作证的电工,禁止进行高压作业。

(三)变配电室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不准将火种带入变压室内;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不得违章作业。

(四)变配电室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变配电室属高压危险的工作部位,非电工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动物进入变配电室。

(七)变配电室内必须配备适合电气设备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变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八)变配电室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和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

车库应设专用的充电间,禁止在车上充电。

(三)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必须拆除电瓶线,操作时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四)汽车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一时不用的汽车必须将电瓶火线拆断。

(五)严禁同车运载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司机会使用灭火器。

(六)驾驶、维修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机件和油路、电路,确保完好,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气体炉灶的管理技术安全规定,保证炉灶在安全完好状态下使用。

禁止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二)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罐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的房间和办公室、公共场所和人员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设备设施的场所。

使用钢瓶应符合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报废钢瓶不得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钢瓶和炉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高温和日晒,不准靠近热源和火源,与其它炉灶不得同室布置和使用。

___公斤以上的钢瓶应有独立的气瓶室,且不得与操作间相通。

(四)严禁用水烫、烘烤、火烤等方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以及倾斜或颠倒使用,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串入另一个钢瓶。

钢瓶剩余的残液,严禁倒入下水道、地沟、排水沟和其他场所。

(五)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更换和拆卸、搬迁移位,进行改造、维修或发现异常,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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