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与两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在先也实际履行的应确认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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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与两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在先也实际履行的应确认有效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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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与两个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在先也实际履行的应确认有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案例1:

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

宽米,面积为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XX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He后石淑华乂取得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XX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

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

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

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XX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案例3: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申请人余佰海于20XX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

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

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

土地6.374亩。

20XX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

1,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虽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虽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

申请人所承包的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

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

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

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

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

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XX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

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XX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

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

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

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

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X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

产税,20XX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

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XX年8月5日余

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揭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

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

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

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

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XX年的合同标的,按20XX年的标准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

赵玉明代宋家友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案例4:

发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江苏省涟水县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

俞某

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

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

1999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

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

20XX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的,经发包方同:

1,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

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

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

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法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的。

如果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土地的承包关系就会发生转变,原告也就无权要回承包经营

案例5:

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农民张某进城后将个人承包的果园转包的行为有效,村委会将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的行为无效,法院同时判决村委会必须返还果园并赔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张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18亩,

承包合同规定,张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年(1996年1月1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亩每年承包金100元,当年12月31日前交到村委会。

长期以来,张某一家一直进行水果长途贩运生意,并于20XX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已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保障。

20XX年

12月,张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00元的承包价

格,转包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管理经营。

果园原来的每年1800元的承包金,仍由张某向村委会交付,转包期以张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转包后不久,两人所在的村委会以该18亩果园的

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张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转包后的果园从王某手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张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承包的果园未到期限、村委会无权单方违约为由,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进城居住等一系列现象的必然结果。

国家保护合理的土地流转,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得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本案原告张某在自己因进城搞果品运输销售而无暇顾及原来所承包的果园,致果园有荒芜危险的情况下,将果园有偿流转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后,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北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后,“土

地经营收益70粉给广大村民,30咖村集体支配。

”土地承

包合同将直接关系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纠纷的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特点尤为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并认真分析其特点和原因,探寻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

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征: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另UI!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

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

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

经营者只有拥有

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

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

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

“耕地的

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四)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

内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

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81条第3款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

“国家依

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呈现出的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显著增多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

渴望是基于其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

由于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较慢的特点,因此在农业经济尚不发达的阶段,农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固定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基于此,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民自发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后,国家迅速地以政策性文件认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在广大农村予以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广大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虽急剧下降,而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往往与农民个体利益不能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在发包、流转、收回土地时占主导地位,必然会以其

利益为出发点,或者说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制度上的欠缺侵犯农民的利益,从而引发大虽的纠纷和矛盾。

北京市20XX年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895件,比20XX年同期增加597件。

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更加多元化、复杂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较为单一,但是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具体到土地承包中,就体现在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复杂化上。

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农村民俗旅游、合作开发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合伙经营的出现,丰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体现在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使用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不断予以完善,尤其是20XX年3月1日施行的

《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土地承包、流转、承

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

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

主体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矛盾处理难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开始呈现群体性的特点

在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是个体诉讼,而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开始呈现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白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有时一案就涉及上千人,这类案件的结果乂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

在农村广大农民的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很多村级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致使土地承包的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即使是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仍普遍存在主体错误,有些村以“村工业贸易集团”名义对内、对外发包土地,取代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主体不具备发包条件;在内部承包中,有些村干部以规划建设、占地征用为名,实际上为在今后开发建设中与承包户随时终止合同、村集体少负安置费从中渔利,不与承包户签订书面合同,以侵占承包户利益,“口头合同”现象在农村大虽存在。

例如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门某承包经营该村187亩果园,合同甚至没有

规定承包费数额,仅规定:

安排10名人员就业;所承包果园产生经济效益后,60咖个人,40%h缴村集体。

致使承包4年多来一直没有缴纳承包费,村民意见很大。

三、引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关系着村集体组织、广大村民和承包户的切身利益,在新的形势下,

这种利益关系通过土地确权日益复杂,并引发出新的问题,以下五个问题较为突出。

(一)合同签订管理不规范,口头合同大虽存在

一方面,合同签订不严密,存在纸漏。

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说说了事,权责不清导致纠纷,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纪某承包该村近30亩土地从事园林经营,该村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协议,纪某每年向村委会缴纳租金,新上任的村委会为今后的开发占地。

要求纪某两年内迁至另一地块,并不给任何补偿。

纪某坚决不同意,引发纠纷。

;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具体,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

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

“乙方(承包方)

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免责的规定相悖。

还有一份合同规定:

“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0处擅自变更合同的罚款5000—10000元”,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

违背公平原则。

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有的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合同管理不到位,留下隐患。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行政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填写模糊混乱,有的地名甚至面积,由村干部甚至农户都可以自己填写和涂改,有的还重签合同,一份承包合同在一年内重签多次,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有些土地承包合同价格不科学与现在的土地市场价值相差较大

此问题有的是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造成的,仅5-6年前

昌平区农村的土地每亩年租金才300元至400元,随着农村

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不断升值,现在每亩年租金可达1500元至3000元左右。

但也存在村集体组织在发包中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搞暗箱操作,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价格畸低或者以极低的价格一次性买断,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损害了村集体利益,有的合同每亩年租金仅95元,且

已付清30年租金,随着土地价格不断提高,由于利益驱动,特别是在土地确权后,关系广大村民自身的利益分配,引发了大虽的上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例如北京市昌平区某镇某村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仇某转让该

村加油站协议中,规定:

加油站所属土地及一切地上物永久

归仇某所有,转让金90万元。

该合同名称为“某村加油站

拍卖协议”,但没有经过任何的拍卖程序,实际上是买卖合

同;且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民主程序通过,缺少民主议定程序;

转让期限“永久”也不符合合同法有关承包期限的相关规定。

(三)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此现象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比较有代表性,很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为谋取高额经济利益,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的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转包,有的村

篇三:

案例分析

(1)

案例一: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

20XX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

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

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XX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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