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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性格看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

从民族性格看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

《法学评论》(武汉)2015年第2期第181-189页作者:

谢冬慧

  作者简介:

  谢冬慧,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范式与该国的民族性格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正如一个国家的法律设计与其民族性格相适应的道理一样。

德国民族忠于传统,服从规则;恪守严谨,遵从秩序;崇尚理性,善于思辨的性格品质奠定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历史基础,成为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范式,决定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学术品格,最终成就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显赫地位,对世界各国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Theresearchparadigmoflawshouldbeintrinsicallylinkedwiththiscountry'snationalcharacter,justlikethelawdesignofthecountrycanmeettheneedsofitsnationalcharacter.TheGermannationareloyaltotraditionandrationality,alwaysobeyrulesandcomplywithorders.Theyarestrictandgoodatspeculating.ThecharacterlaidaPandektenlawhistorybasis,becamethethinkingparadigmofPandektenlaw,determinedtheacademiccharacterofit,andfinallyaccomplishedtheprominentstatusofPandektenlaw,hadaprofoundimpactontheworld.

  关键词:

  民族性格/德国法学/潘德克顿/理性/历史/NationalCharacter;GermanLaw;Pandekten;Rationality;History

  潘德克顿法学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是以研究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学体系。

潘德克顿法学①作为德国法学的研究范式和法学思潮,它强调严谨的概念阐释、悠久的渊源探索及完备的体系建构,由此建立了德国法学重体系、重概念、重法理的传统。

之所以如此,自认为与德意志民族②的性格是分不开的,潘德克顿法学是德国民族的性格品质在法律制度研究领域的体现。

民族性格是一个民族基于历史与现实创造成果的积淀,是一个兼有历史烙印和时代特色的精神综合体。

世界各国民族都有自己的性格特征,其中德国民族具有忠于传统,服从规则;恪守严谨,遵从秩序;崇尚理性,善于思辨的性格,这种民族特性成就了潘德克顿法学的问世及其地位,且对世界各国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忠于传统,服从规则:

潘德克顿法学的历史基础

  首先,德国人给世人的印象是“忠于传统,服从规则”。

“传统”是人们用来界定人类社会发展经验历程的一个定性词语,忠于传统也即“保守”一词的代称,是指事务在某一个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变的一种属性。

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社会制度与文化在多数德国人那里保有永恒的价值,以致形成了德国民族珍视历史、保守传统的性格。

著名哲学家费希特在谈论德国人的民族性格时,极力提升德国人的历史地位,从理论上证明德国人是优秀的,而且不但是优秀的,还是优于其他民族的,因而历史使命才历史性地落到了德国人肩上。

③同时,每个民族逐渐形成的历史传统和习惯,通过不断适用又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

自然,忠于传统的民族性格决定了德国人对由来已久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坚持服从的态度,形成服从的性格。

席勒指出:

德国人“服从是第一责任”;歌德评价:

德国人从来不为自由而斗争,他们服从成性,没有创造力和革命精神。

④显见,德国人的“服从”意识非常强。

这里的“服从”主要是指服从规则,德国人办事的所有细节都在事先安排好的规则中进行,且不得有丝毫违背,充分体现了德国人对规则的绝对服从。

学界有人因此称德国人为“顺民”。

这种顺民心态是以普鲁士为首的德国各邦君主们对于其“子民”长期施行“教育”的结果。

⑤后来,德国人忠于传统及服从规则的民族性格代代相传,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产生影响。

  在法学领域,德国民族忠于历史传统的性格与潘德克顿法学关注法律传统的特点不谋而合。

并且,某种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变革的力量。

⑥潘德克顿法学诞生于19世纪,当时的德国,民族分裂严重,封建势力强大,政治经济相对落后,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系列的政治要求和主张,但却没有进行大规模的革命行动,充分体现了德国民族忠于传统的保守性格。

与此相应,潘德克顿法学的启蒙者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家们的法学思想也兼有革命与保守的双重性,不敢直面社会现实,偏于对民族历史传统的关注。

其中,黑格尔主张一个民族所采取的宪法与该民族的宗教、哲学乃至精神性格是密切联系的。

⑦并且认为,民族性格贯穿于一个国家所有法律之中,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否则国家制度只能在外部存在着,而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⑧而民族性格是历史的积淀,与其说法律与民族性格的联系,不如说法律或法学与历史的勾连。

  从渊源关系来说,潘德克顿法学恰是由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化而来。

早先,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主张,法的渊源是习惯,是事物的本性,应该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从现存的习惯法等当中引出将来发生的法律规范。

后来胡果的弟子、著名的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更加重视传统法律,他对民族历史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做过精深的探究,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同时,萨维尼呼吁:

德国如果具备制定统一法典,立法者和法学家必须对历史上的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

在不具备这种条件时,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对德国历史上的法律渊源进行深入的探究。

⑨萨维尼的这种主张正是“潘德克顿法学”诞生的理论基础,学界公认:

为“潘德克顿法学”奠定理论基础的就是萨维尼,或者说潘德克顿法学在理论渊源上承继了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⑩近现代的民法学,正是源自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

  我们知道,“潘德克顿法学”以罗马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基础,并且《学说汇纂》在德国被继受,成为中世纪后期德国的法律渊源。

直到近现代,《学说汇纂》作为法律经典文献,成为很多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

因此,萨维尼提出了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或者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著名命题。

学者认为,这样一来,对由历史演化而来的法律概念进行纯粹的逻辑理论分析,就成为潘德克顿法学的方法论内容,而分析的逻辑起点即是位于概念金字塔顶端的民族精神。

因为概念本身乃是从历史演化而来,而历史的内容,已经被浓缩为立法者的意志,也即民族性格或民族精神。

所以,每一次法律概念的理论分析,实质上是立法精神与民族意识的现实展开。

(11)因为“法律的诸多的个别形式,总是与特定制度结合起来的,它们的规则立基在民族中存在的基本信念之上。

法学必须由这些基本理念出发,来解释个别的规范。

透过系统的法学方法,我们可以凸显并定义这些法律制度,然后在其内在的关联上掌握一个法律的系统。

”(12)由此可见,潘德克顿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忠于历史传统的。

  不难推断,萨维尼关于“法乃民族精神体现”的命题,是以德国民族忠于传统、服从规则的性格为依托的。

德国之所以采用罗马法,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忠于历史传统规则,“当时的统治阶级,竭力宣扬其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是古罗马帝国的当然延续。

”(13)而采用罗马法是促使德国一批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经典的动因,也就在研究罗马法经典的过程中诞生了著名的潘德克顿法学。

而潘德克顿法学的代表性学者,当属历史法学派的领军人物萨维尼。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他16岁进入马尔堡大学,随即在学者维思的指导下研究罗马法的经典《学说汇纂》。

31岁的萨维尼应邀担任柏林大学法律学教授,讲授《学说汇纂》,并一直到63岁退休时为止。

经过长达近50年之久的专题研究,萨维尼认为,民族精神是原本的法律渊源,法律规则必须通过对这种法律制度和典型的生活关系的体验与抽象被获得。

“历史,即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导师……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

”“追溯每一既定的制度直至其源头,从而发现一个根本的原理原则,借此依然具有生命力的原理原则,或可将那些毫无生命、仅仅属于历史的部分剥离开来。

”(14)显然,萨维尼对历史的价值认同感是极其强烈的。

而就法律而言,它的本质属性之一继承性实际上就是认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传统价值的体现,与萨维尼的“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同原同理,且其研究方法被忠于传统的德国学人所传承。

  我国的学者对萨维尼的历史法学理论做过精深地解读,认为在萨维尼那里,民族的共通意识中生存着实定法,也即民族法,它是由整个民族的意识决定的。

也就是说,所有个人中共通生存着的、活动着的民族精神产生出了实定法。

一般包含在法律解释中的精神活动,是我们将法律置于其真实性上来认识的活动,这对任何进入社会现实生活时的法律都是必要的。

这种解释,是将内含于法律中的思想予以再现。

只有经过这种工作,才能确实洞察法律的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

(15)这种解读试图表达法律实质上蕴含着世代相传的民族意识或者民族性格,制度背后深藏着丰富的历史理念和思想渊源。

萨维尼的后继者特别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任务之一就是探索深藏于制度背后的理念及渊源。

  而德国民族服从规则的性格表现在司法官机械司法方面,德国法学界对此也持肯定的态度,正如萨维尼所言:

“无可否认,乃是法官本身不过是对既定条文亦步亦趋地予以机械适用,而对这些条文,他无权进行解释……法官必须为每个案件找寻和发现法律。

”(16)后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学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我国学者评价:

在德国,源于潘德克顿法学而生的“概念法学”,用逻辑的方法解释实在法,不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因果关系。

从此观点出发,法官的作用是对于法律进行逻辑操作,法官是一部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含义适用法律的机器。

并且,现行法律是否有效,在于规范内容的逻辑结构,即只要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只要合乎法律的程序,这个法律就是有效的,而不管法律的社会、经济、道德等基础。

(17)或如其他学者所描述的那样:

“概念法学守护着法治的最低界限:

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立法权的至上权威。

”(18)可见,德国的法官机械司法既是民族性格使然,也是被潘德克顿法学所认可的。

这种理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司法腐败。

  在潘德克顿法学派那里,严格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才是社会公共的价值观。

“服从规则”是德国国民性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世纪的一位教皇称德国为“顺服之土”,潘德克顿法学派将这种国民性吸收到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使“规则”成为德国社会的王道,其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

法国法学家德谟伦伯指出,德国人一步一个脚印地遵从法典条文,并以能够更加容易发现立法者的想法而自负。

在他们看来,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必须严格依据法典条文;法律的解释,必须依从明示的或推定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进行。

(19)潘德克顿法学服从规则的态度,可见一斑。

  人们的行为和思维的习惯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养成的,德国人服从规则的性格,按规则做事已然成为他们基本的行为习惯。

由于德国人无论说话做事都讲究程式,因此,只要掌握这些程式就会给你的交际和工作带来无穷的便利,成功的可能性也极大。

只要你所要求的一切符合政策、规定,事实上,德国社会的高效率和高水平,与德国人的严守规矩和高度规范化是分不开的。

(20)无疑,德国民族的规则意识促成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在潘德克顿法学的研究范式影响之下,德国的法学研究重视罗马法及其历史传统,这也是德国之所以成为大陆法系第二座里程碑的根源之所在。

  二、崇尚理性,善于思辨:

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范式

  德国民族是一个崇尚理性,(21)善于思辨的民族。

这种以理性和思辨著称的民族恰恰是承载潘德克顿法学思维模式的主体,这是潘德克顿法学得以生存的根基所在。

潘德克顿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法理研究,阐述法的起源,分析各种概念和原则,从过去的法律规范和现存的法律命题以及各种判例中抽象、演绎出法的概念,属于纯粹的理论法学范畴,吸收了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成分。

鉴于此,萨维尼指出:

“在历史法学派的孕育下诞生的潘德克顿法学,其体系和概念大都属于自然法学。

”(22)其研究的方法及成果均高度理性化。

  德国被称为“哲学王国”,恩格斯赞德国人是一个哲学民族,近代人称誉德国为“哲学故乡”,(23)诞生了无数伟大的哲学家,而哲学家的思维是极其理性和思辨的。

“德国人惯于把各种外在的期盼内在化,将它们变成一种精神领域的意识,通过精神上的追求和解脱来达到一种内在的心理平衡。

……德国人的哲学与德国人的特性一样,有一种内在化的倾向,它试图把一切外在的事件都归结为某种精神上的动因。

”(24)德国人的这种性格特点为逻辑学、法哲学等纯粹理论的生长提供了土壤,纯粹理论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构成的概念,属于探讨事物内在本质的范畴。

“人们把握绝对依靠理性,但理性没有自己的认识工具,必须借用知性概念。

”(25)只有通过知性概念,才能反思事物的本质。

  德意志理性的光辉必须借助于概念去播撒,例如马丁·路德第一个用理性解释了神学,康德第一个用理性评判了哲学。

康德认为:

人是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在他体内的那些运用理性的自然能力,不是在单个人中而只有从全人类中才能获得完全的发展。

0康德本人崇尚独立思考,他对任何事物都以一种批判的眼光来看待,他的哲学被称为批判哲学,包括理论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

他的三部著作(27)震撼了欧洲思想界,建立了一套新的思维体系和价值观。

另一哲学家李斯特指出,“我们可以做一个比喻,德国人民就像是这样一个人,这个人原来未曾有机会使用他的四肢,他首先从理论上学会了怎样行走跳跃,学会了怎样吃喝,怎样啼笑,然后把他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

因此产生了德国人所偏爱的哲学体系与世界主义幻想。

这种智力既不容易干扰世界实务,就在纯理论领域中竭力发挥。

”“德国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事前的智力发展的结果,因此现在德国人的整个文化是属于理论性的,也因此在德国人的性格中含有许多不切实际的,古怪的特征。

”(28)一言以蔽之,德国民族善于理性思辨。

“辩证的思想”贯穿于黑格尔所写的一切事物中。

(29)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所揭示的法哲学思想,被我国学者评价为具有“令人炫目的高度抽象性”。

(30)并且“理性至上曾经是启蒙运动和19世纪大部分时间的标志。

”(31)可以说,德国人属于理性王国里的精英,他们既崇尚理性,又善于思辨,由此创造一个又一个理论体系。

也就在19世纪的德国,诞生了百科全书式的论著和深邃的法学理论,潘德克顿法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学科性质上看,法学本是理性的产物,受到研究者和国家理性的支配。

早年,在政治—法律领域,睿智的希腊人首创了“法律下之自由”的概念,并且在希腊社会做了实验。

在希腊的实验虽不十分成功,但是经由罗马人之手臻于完善。

在罗马,不但产生了法律专业人才,还成立了法学院,大批专业的、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学家穷数百年之功力,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积累与创造,终于编纂出了构成西方现代法律体系之基石的罗马法。

(32)毫无疑问,罗马法是罗马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果,包括罗马法的复兴吸引了世界各国无数智者的理性。

而且,“立法者在变更现有的法律时,或会受到强有力的国家理性的影响。

”(33)潘德克顿法学集研究者和国家民族的理性于一体,体现了理论法学高度的学理精神。

  潘德克顿法学注重理论的风格,与德国民族性格不无关系。

德国统治者除了忠于历史传统之外,还与民众一道崇尚理性,德国社会形成了崇尚理性的风气,对罗马法主动认可和接纳,特别是经过复兴的罗马法适应了德国社会的需要和民族理性素养。

罗马法经过在意大利和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复兴,其缜密完备的法律体系、适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以及高超的立法技术折服了德国统治者。

而采用罗马法,带动了德国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经典《学说汇篡》的力度,并且,罗马法成为德国各所大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由此又造就了一种阶级。

这些人是学者,也是法理学家。

他们的精神,他们的语言,与民众不同。

(34)他们的研究成果偏重于理性,具有较高的抽象性。

他们注重罗马法的体系化和法理分析,采用经院哲学方法予以分析、区别和抽象,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归类,并从中抽象出普遍的原则,形成定义、法条、规则和综括的逻辑层次。

其研究成果在当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成为各级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至19世纪,随着采用罗马法的深入,德国研究罗马法也达到顶峰,此时潘德克顿法学形成,罗马法全部融入了德国法之中,成为德国法律渊源中的主体部分。

  研究表明,自近代以来,德国法学家积极参与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发表了诸多的理论和学说,并深刻地影响了立法及司法部门,有力地推动了德国法律的发展,西方学者因此称德国近代法为“学者法”、“法学家法”等,法学理论、学说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在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一大批法学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或著书立说,阐述法理,传播法律知识;或是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新的观念和原则,为奠定近现代德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做出了贡献。

(35)其中不乏潘德克顿法学学者。

例如早期的胡果,他曾立足于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研究,1805年出版的《潘德克顿教科书》提出了民法的体系、原则以及诸多概念、术语。

他创立的“法律行为”概念,也是在对古罗马法中各种适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概括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关于法律行为的普遍概念。

  这些概念体系虽然较为抽象,甚或晦涩,但是却能够被德国人所接受,因为德国民族善于思辨,他们的理性化程度很高。

这样,潘德克顿教科书对德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并且对近代西欧大陆产生了巨大影响,胡果因此成为潘德克顿法学的奠基人。

胡果学术思想的继承人萨维尼也积极主张法律的学术理性,它存在于法学家的意识中,法律要发展,就要加强法学的研究。

(36)可以说,德国民族的理性思辨水平是世界闻名的,甚至连艺术家们都很理性和思辨,他们“常常站在哲学的高度去分析和总结历史,将理性的目光投向现实和人的精神世界的深处。

”(37)无疑,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果打上了德国民族理性思辨的烙印。

  德国法的源头是罗马法,是基于对罗马法的继受,潘德克顿法学是德国法学家们基于罗马法研究所产生的法学流派。

而罗马法博大精深,堪称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一朵艳丽奇葩和人类文明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罗马法以其较为成熟的法学理论、深刻的法律思想、科学的体系与分类等特色而闻名于世,又以丰富的内容影响了许多国家。

罗马人法治观念非常牢固,一切交易、争端,一切人际关系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和维系,一个人没有法律权利才是咄咄怪事。

(38)长此以往,罗马法的理论精髓及法治观念渗透到善于思辨的德国法学家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模式当中,这样,以法学概念与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为宗旨的潘德克顿法学的问世,必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潘德克顿学派的另一代表耶林认为,法律是人类意志和社会的产物,其产生有一定的目的,受目的之支配,法律实际上是为了某种社会目的,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

(39)人类能够制定出逻辑严密、内容详备、条理清晰、能涵盖一切生活关系的法典。

而法典是“被写下来的理性”,其本身已构成一个自足的法源体系,依据此法典将人类生活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实现法治和进步。

(40)

  继萨维尼之后,著名学者温德海德接过了历史法学研究的接力棒,继续深入地开展法学研究,推进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发展。

此时德国出现了政治上统一的趋势,而法律是政治的体现,因而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

于是,温德海德于1865-1870年出版了3卷本的名著《潘德克顿教科书》,对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作了全面的总结,研究中运用了概念的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整个私法学领域,构造了一个完整的五编制的民法学体系,并通过后来亲自参加并主持德国1880-1883年统一民法典的立法工作,而将自己的这一体系融入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41)之中,对西欧乃至整个世界民法的发展都产生了影响。

以温德海德为代表的学术团体,正是在研究罗马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潘德克顿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它更多地接受了《学说汇纂》的影响。

因此,温德海德被称为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者。

  与德国民族的理性崇尚品格相适应,潘德克顿法学旨在建立一个“作为概念体系而设计”的法律体系,一个“概念的金字塔”。

概念是普遍的,概念的逻辑操作可以获得其他的概念,它们之间彼此相联。

构成了一个富有弹性的自足体系。

这样,即使法律并无空白,法官亦不能依据判断的自主准则,对具体案件作出评判,而应该通过概念的归类与组合,将体系化的法律引申到任何案件当中。

(42)无疑,富有理性的概念体系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出发点和依归重心。

诚如我国学者所认为的那样:

在法典体系中,基本的法律规范用高度概括性的概念去表达。

这些概念既是社会生活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也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

同时,概念也是联结整个体系结构、实现法律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

因此,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对规范的理解和应用,都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

(43)也正因为“概念”在潘德克顿法学当中的核心地位,所以潘德克顿法学又别称为“概念法学”。

  潘德克顿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或者思维范式不仅仅局限于德国的私法领域,也触及到德国的公法领域。

例如,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奥托·迈尔运用这种法学方法研究行政法,创立了很具特色的行政法体系,他归纳、整理并阐述了许多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他的著作《德国行政法》就是运用这一方法的产物。

该书通过“警察国家”的概念,迈尔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治国家”的概念,据此描绘出近代德国行政法学的蓝图。

这样构造的行政法体系,与潘德克顿法学相互连接,可以说是潘德克顿法学方法在行政法领域的再现。

  由于概念的抽象以及理论的晦涩,使得潘德克顿法学遭到诸多质疑,不过如果从德国民族的性格方面去分析将易于理解。

因为德国人的理性化程度很高,他们爱思考,事事都要引起麻烦,于人于己都是如此。

1860年的英国《泰晤士报》评论德意志各邦政策:

简直难以捉摸,如要探索其中有什么深奥之处,那是劳而无功,因为十之八九只是些陈规迂词而已;要找其明确的目标吧,也许发现的只是一个愿望,无非想实现某种朦胧的历史概念而已。

(44)

  但是,潘德克顿法学注重对法的概念作详尽、缜密的研究,进而构筑一个完美、系统的法律体系,这种思辨型工作塑造了德国法律强大的学理性,正如学者所评:

强调挖掘古代罗马法律文献的真实内涵、研究《学说汇纂》的真实底蕴的历史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对德国法学界的长期统治,使得德国法律具有重体系、重概念、重法理的传统。

(45)这种成就也赢得了世人的瞩目,在世界法制史上,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第二座里程碑,德国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庞大的概念知识体系,与潘德克顿法学的理论贡献不无关系。

并且,“潘德克顿法学体系更能够实现调整复杂经济生活的法治目标”,(46)所以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持续增强,直至今天,德国法中注重体系、注重概念、注重学理的精神仍在产生影响。

  三、恪守严谨,遵从秩序:

潘德克顿法学的学术品格

  严谨是哲学和逻辑学的本质特性,对于产生哲学和逻辑学土壤的德国来说,严谨也已经渗透到德国民族的血液里,成为潘德克顿法学学术品格之一。

哲学家费希特在《致德意志民族》的演讲中指出:

“我们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一切事物,切切不可容忍半点轻率和漫不经心的态度。

”(47)同时,德国人服从规则与崇尚理性的性格也决定了他们严谨的品格。

  世人公认:

德国人条理性很强,他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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