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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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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江西应用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第三条校址:

南昌市新建县联福大道001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

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校由南昌迪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登记注册单位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的办学收益用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层次规模

第七条办学宗旨:

学校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办学定位:

以工学和管理学并重、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民办职业教育本科院校。

第九条办学层次:

以全日制本科职业教育为主,兼顾大专职业教育。

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条探索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本科职业院校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方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掌握本科职业教育规律与特征。

将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理念渗透到决策、管理、育人、服务等各方面,落实到制度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环节。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到2018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8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达到约3000人。

第三章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以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原则,着力构建以工学和管理学并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首批将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物联网工程、国际商务、物流管理、音乐表演等6个本科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需求,适时增设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一个旨在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并制订学校发展方针的机构,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2/3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下设董事长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1.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3.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筹集办学经费,审批投资计划;

5.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投资、融资等事宜;

6.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8.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9.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10.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校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8人。

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董事会议。

由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董事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与日常管理。

校长、副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

聘任的校长、副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决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方面的重大事项,拟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审定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奖惩及福利待遇等事项;

4.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及财务总监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6.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7.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8.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在充分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的任职条件: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2.拥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3.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经验,年龄不超过68岁;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

校党委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学校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校党委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完善校董事会、校行政、校党委主要领导交叉任职和党政联席大会等协商沟通机制,就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妥善解决教职工养老和医疗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审议学校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妇女工作联合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校下设若干分院。

分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分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分院发展规划;

2.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3.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4.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5.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6.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7.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

强化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教学科研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编制教学计划,选用和编著教材;与相关学校、企业联合办学;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科研最高评议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职责是:

1.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各分院(部)主要领导或同等职位人士、正副教授代表组成;

2.学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3.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主要有:

对学校的发展方案提出意见;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对开办、合并、更改或撤销学术单位、学系、科研机构、实验实训基地等事宜进行评估;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对学位授予、资格认证等提供意见;对其他有关教学、科研事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上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和授予工作(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学士学位授予权后实行)。

第六章教职员工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1.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教师取得与专业教学相关的职业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3.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4.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培训进修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恪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3.尊重和爱护学生;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教师申诉制度,保障聘任的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在工作、生活条件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对教师实行从优的待遇。

学校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经校长决定,并报学校董事会备案后解除合同,不再聘任。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教职工可中途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合同终止。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按照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3.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4.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5.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6.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3.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5.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九条学生毕业后,学校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学校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校资产总额727,600,721.30元。

第五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1.举办者投入;

2.办学收入;

3.政府拨款和补助;

4.学校自筹(贷款等);

5.社会捐助;

6.其他。

第五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依法对投入办学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国有资产和受赠的财产等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进行使用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投入的资产。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收入中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章校园文化

第五十七条发展战略:

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特色兴校。

第五十八条 校园文化风格:

人文之城、学术之城、艺术之城、诗意之城。

第五十九条校训:

近知、近仁、近勇。

第六十条校园精神:

追求卓越、众志成城。

第六十一条人才培养模式:

“健全人格+复合专业+实践能力”的“三元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十二条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文化品牌活动。

第六十三条每两年举办1次全国性大型合唱活动。

第六十四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全称的横式长方形佩章。

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蓝底白字。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旗以红蓝色为主,由校标和校名组合变形而成。

校歌是《我们是时代的栋梁》。

第十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应进行财务清算,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九条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本章程实施前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由江西应用科技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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