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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场所不得采用塑料管埋地布线。

4.2.36.5.2电缆沟、线槽、排管、工作井等电缆布线构筑物的排水应畅通,无积水、无杂物,盖板严实,间距合理;

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符合本标准4.2.35.4.3的相关规定。

4.2.37.3线路架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通道应大于6m,并牢固固定。

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

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线路与其他设备、门窗、金属构架等距离应大于0.3m。

5

半成品库、喷漆车间及焊接车间内动力及照明箱大部分未接地;

动力照明箱未关严,存在积尘、油污等现象。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2.6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1.4配电箱(柜、板)的设置应通风、防尘、防飞溅、防雨水、防油污、防小动物。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8.2.1箱柜电源侧应有可靠的隔离电器分隔总路,操动机构应可靠分断或合闸电路;

各个电气单元绝缘良好、接头无外露,并排列整齐、安装牢固,设有良好的外壳防护装置。

6

安全用电

高混车间的配电盘未采取防尘措施(如防尘胶垫等)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AQ/T7009-2013)4.2.38.2.6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高混车间的照明灯具未采取防尘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闭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

各车间内动力照明箱未关严,积尘现象严重。

车间配电柜未封闭管理,易发生触电伤害

车间内部低压电力线路混乱,敷设不规范

7

照明灯具

车间照明灯具(220v)离地不足2.5m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

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5m。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6.1要求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8

作业场所有大量木屑粉尘,照明灯具未采用防尘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3: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表4.3.4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第4.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四、可燃纤维:

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4.3.8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热压车间配电盘未接地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3.2.1:

电力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下列部分(给定点)应接地:

6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屏(柜、箱)等的金属框架;

10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9

超市内线路杂乱,用电线路乱搭设。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0

电气设备被易燃物盖住。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

屋外的开关裸露在外面,未封闭。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6.23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12

临时线路太多。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10.6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13

电扇设置的高度太低。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2.1条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

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14

电缆封堵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5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7.6.28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15

电线线头裸露,未绝缘。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1.1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16

线路设置不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2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伤害;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伤害。

17

电缆设置路径不符合规范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6.1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7.6.2露天敷设的有塑料或橡胶外保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

当无法避免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

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时的允许距离1000mm。

5.2.3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地段,以及电缆敷设在规划中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采用穿管保护。

1.2锅炉房照明线路与蒸汽管道无安全距离。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2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18

电风扇未固定住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9517-2009)2.4.4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

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它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械的应力。

19

开关被可燃物盖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4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0

可燃物质仓库内不应设置高温灯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1

接线头用木头固定。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4.2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连接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连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

22

高压配电室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5.4.8配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栅状遮拦高度不应小于1200mm,栅状遮拦最低栏杆至地面的净距离不应大于200mm。

23

大峡谷、地下画廊、荧光湖内部分照明灯具无防护措施。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3.4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 

灯具;

3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 

的灯具;

5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6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 

震和防脱落措施;

7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10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 

外线光源。

可燃气体报警仪

泵房可燃气体报警仪设置不规范,无检验标签。

储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未固定,且无检验标签。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6.1.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3.0.8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

煤气发生炉周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可燃气体报警仪设置数量少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可燃气体未定期检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6503-2000)8维修与标定

8.1一般要求

8.1.1维修和标定由有资质单位承担。

8.1.2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按8.2.1的要求进行全项标定。

新安装的应经标定验收,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予投入使用。

8.1.3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寿命及时更换。

8.2标定

8.2.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标定应根据JJG693中的规定项目和步骤进行标定。

8.2.2已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定期标定。

防雷、防静电

储罐区入口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3.2.10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卸车过程中未使用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储罐区液化气管道上面的法兰与法兰之间未实行静电跨接。

《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1.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现场未见卸车防静电接地装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11.2.11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卸油口法兰静电跨接金属线断开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1.2.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现场未见卸车防静电接地装置和静电接地仪

液化石油气罐区电机无接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2.5.15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配电室管理

配电室用电工具

配电室绝缘工具失效。

《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一2004)第5.6条,带电作业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和机械强度试验.其试验周期为:

电气试验:

预防性试验一年一次;

检查性试脸一年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机械试验:

每两年一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4.2.28.5.2有高压控制的空压站,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高压用具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1、配电室未配置消防器材;

未设置警示标志

2、配电室电缆孔洞未进行封堵,电缆未规范敷设

3、配电室未设置应急照明

4、配电室内堆积大量杂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1.6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第3.3.7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配电室无挡鼠板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2.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配电柜设置在地沟上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

4.2.38.2.3室内落地式的箱柜底面应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6m。

4.2.38.2.4箱(柜、板)前方(或下方)1.2m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当工艺布置有困难时,照明箱可减至0.8m。

4.2.38.2.5箱(柜)关闭严密;

进出线弯曲半径应符合本标准4.2.35.4.3的规定,出线应受到保护,严禁承受外力;

线路压接紧固、不得扭接、松动。

4.2.38.2.6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大线纸板生产车间配电柜有工具等杂物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QT7009-2013)4.2.38.2.6箱(柜、板)上应无飞线,无积尘、无油污、无烧损、箱(柜)内无杂物。

大线纸板生产车间安全用电不规范,电线连接方式不对。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QT7009-2013)4.2.36.2线路(包括PE线)应保持导电的连续性、可靠性,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

最小截面应符合表4.2.4的要求,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保证三相电流平衡值和线路电压损失不超过允许值。

消防用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可靠供电。

配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8条,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3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4.2.3警告标志

表2警告标志

2-7当心触电。

变配电室无灭火器材配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6条,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变配电室无应急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11.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绝缘工具未检测

《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一2004)5.6试验周期:

带电作业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和机械强度试验。

其试验周期为:

电气试验:

预防性试验一年一次;

检查性试验一年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机械试验:

每两年一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6.12.2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

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建议配置带电作业时必须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绝缘鞋、令克棒等)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3.2.4进入作业现场应将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垫上,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6.13.2.5带电作业工具使用前,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失灵,否则禁止使用。

配电室门内开。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变压器室的门为木门,不属于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变压器油量为160kg,变压器室内未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5.5.2屋内单台电气设备的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7.1.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足,顶棚采用了可燃材料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配电室里设置值班室,未隔开。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1.4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作业场所

刮布车间输送无防护栏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标准》(AQ/T7009—2013)4.2.22.4.2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

输送机械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生产现场有可燃废料,未及时清除,存在火灾发生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3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e)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加工厂房设置纸箱成品仓库

蒸汽锅炉周围悬挂衣服等易燃物。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安全警示标志)

导热油管线无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

《工业管道颜色及标识规范》FF/GCAB-01-16-2010第5条: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组成。

1、要害部位(数控机床、喷涂车间、配电室、抛丸等易发生危险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厂区出入口、仓库门口等车辆频繁路段未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6.1.3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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