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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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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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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文件

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

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输业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轨道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依据《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铁路局组织修订了《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路局原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哈铁工〔2013〕124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哈尔滨铁路局

2015年3月3日

HBG/GW134-2015

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全局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修、用分开理念,实施系统化、专业化、逐级负责的科学管理。

第3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健全和规范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机素质,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6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局管内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7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路局和站段(使用单位)二级管理。

各单位要有主要领导分管轨道车工作,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管理。

第8条路局成立由主管工务副局长任组长,运输、机务、工务、电务、供电、车辆、货运、劳卫、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负责人参加的轨道车管理领导组。

办公室(主管部门)设在局工务处,并设专职管理人员。

工务处负责对全局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质量、安全运用实施系统管理;电务部门负责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责LKJ临时数据编辑软件的维护;运输部门负责轨道车运行计划的审批及行车管理;货运部门负责装载加固管理;局运行揭示管理室负责运行揭示及LKJ临时数据的编制、审核和发布,并对各段的运行揭示及LKJ临时数据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车辆部门负责轨道车车轴探伤及路用平车修理工作;安监室负责轨道车起重机操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轨道车运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的定性定责。

第9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必须成立由段长担任组长、主管轨道车副段长任副组长,安全、教育、劳人、设备科及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有关人员参加的轨道车管理组。

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轨道车运用安全、路材路料装载加固管理,负责车机联控管理考核;教育科负责组织轨道车司机培训;劳人科负责轨道车司机选拔及考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轨道车运输管理;设备科负责轨道车设备及运用管理,对轨道车设备质量、安全装备使用、司机培训、路材路料装载加固、标准化作业等工作实施专业管理。

第10条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各段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掌握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调度电话设备(简称三项安全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安全管理的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轨道车驾驶员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审核轨道车大修计划,提出轨道车大修预算建议。

10.根据轨道车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改造、更新、报废工作;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负责审核轨道车的报废工作。

11.掌握全局轨道车设备及运用事故概况,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对全局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行车组织及作业标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4.负责组织路外单位在本局营业线范围内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和受总公司委托组织对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5.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解决轨道车管理、检修及运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11条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和相应考核办法;制定三项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运用管理制度。

2.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每月对轨道车的设备质量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达标车”考核评定。

3.按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评定,确保轨道车年检达标,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4.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检修工作。

8.负责轨道车的报废鉴定,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和轨道车驾驶证年鉴提报工作。

10.组织轨道车司机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轨道车司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每半年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一次故障处理(传动、液压、走行系统、监控装置等故障)及起复救援演练工作。

11.参加轨道车设备故障及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12.负责编制轨道车月度检修计划、运输计划。

13.负责提供LKJ临时数据文件编制软件参数设置相关技术数据。

第12条铁路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和评定,其内容有:

1.按《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和《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年检鉴定。

对年检合格的轨道车向铁路总公司申报《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使用。

2.组织轨道车司机年审考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取消驾驶资格;连续2年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吊销驾驶证。

3.检查三项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质量和运用管理工作。

4.对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考核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13条使用单位应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内容包括:

防止冒进信号;防止超速运行;防止调车作业冲、脱、挤;防止火灾;防止溜逸;恶劣天气行车;防装载货物集重、偏载、坠落;防止走行部配件脱落;跨区段和长交路运行;接收运行揭示及LKJ临时数据网络故障应急处理。

第14条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台帐和管理资料:

轨道车(含三项安全设备、附属起重机械等)管理台帐(附件1);轨道车设备事故、故障分析记录(附件2);轨道车司机(含起重机械操纵人员)信息台帐(附件3);轨道车司机培训档案(计划、教案、试卷、成绩等);LKJ临时数据文件接收、审核、发布、交付记录;GYK临时数据文件编辑审核、发布、交付记录;运行数据转储、分析记录;视频(语音)分析记录(附件4);违章信息处理台帐。

第15条使用单位每月召开一次轨道车运用安全分析会(记录保存1年),对本单位轨道车管、用、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通报设备质量、计划兑现、标准化作业、监控分析及干部添乘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安排下月轨道车运输和检修计划(附件5),同时部署重点工作。

第16条综合机修车间组织轨道车检修组落实月度检修计划,设备科组织验收。

检修组、验收人员应如实填写保养检修记录(附件6),记录留存2年。

第17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运行揭示调度命令、运行揭示、LKJ临时数据文件的接收、复核、编辑、模拟验证并传达。

数据分析组负责运行监控记录文件、视频数据和无线列调语音数据转储分析工作。

第18条每周五由主管轨道车副段长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线路技术、路桥、设备、安全、材料科及综合机修车间有关人员编制下周轨道车运输计划(附件7),经主管段长签批后,通过办公网络公布执行,并上报至工务处(FTP:

10.16.4.201轨道车运用计划文件夹)。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每月对轨道车运输周计划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19条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周轨道车运输计划编制轨道车作业单(附件8),经主管主任审核后传达到综合机修车间(车间保存1个月)及用车单位。

作业单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段长批准。

第20条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的主要内容:

1.发动机、传动、走行、制动、电气等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状态、车轴探伤、表阀校验及各连接件紧固情况。

2.车体、车架及其它结构件技术状态。

3.三项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技术状态。

4.救援、起复工具、检修工具、备件、安全防护用品等是否齐全有效。

5.照明、风笛、雨刷装置、各种仪表、管线路(油、水、风、电)的技术状态,车容车貌情况。

6.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钢丝绳、索具和液压系统技术状态。

第21条轨道车司机年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设备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⑷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故障应急处理。

第22条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L1或L3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收轨平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严禁无证驾驶,严禁以低职代高职上岗。

第23条离岗一年以上(不超过2年)的轨道车司机要恢复驾驶工作,必须有不少于2个月的重新熟悉行车设备过程,由铁路局主管部门按照轨道车司机年审的要求年审合格,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24条轨道车司机培训工作应纳入段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3月份进行不少于5天的集中培训。

教育科按月下达日常业务学习计划,每周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培训内容:

三项安全设备操作、行车规章制度、非正常行车与应急处理、典型事故案例。

第25条段每年必须组织轨道车专业管理干部、用车部门负责人进行不少于4个学时的施工组织、行车规章、作业标准、行车安全装备操作和装载加固相关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26条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协助检修人员做好走合期保养、定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27条重型轨道车应实行编号管理,编号方法为“01XXX”,轨道平车管理编号为“P01XXX”,XXX为车辆顺序号(各单位车辆顺序号由铁路局统一发布)。

第28条新购的轨道车凭工务机械车验收室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路总公司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9条达到报废条件的轨道车,必须经段报废鉴定小组依据《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鉴定后,上报局工务处审核后,到局物资、财务处办理报废手续,并以网络电报形式通知电务段拆除运行监控装置。

第30条轨道车大修入厂后,使用单位要以网络电报形式通知电务段拆除运行监控装置;新制轨道车投入使用和轨道车大修出厂前一周,以网络电报形式通知电务段(抄送工务处、电务处)验收运行监控装置,安装基础数据。

第31条在正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必须安装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32条铁路局主管部门轨道车管理档案:

1.轨道车管理台帐;

2.轨道车司机统计表;

3.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

4.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

5.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6.路用平车统计表(附件9)。

第33条设备使用单位轨道车管理档案:

机械设备科:

1.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2.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

3.轨道车司机统计表;

4.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

5.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

6.轨道车大修记录簿(附件10);

7.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8.轨道车管理台帐;

9.路用平车统计表;

10.轨道车轴图图号明细(附件11);

11.轨道车轴图图册;

12.轨道车司机体检表;

13.轨道车月度安全分析会记录;

14.IC卡数据运行揭示及LKJ、GYK临时数据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接收、复核记录;

15.运行监控数据分析记录及问题台帐;

16.LKJ、GYK基础数据换装台账。

17.监控装置设备故障处理记录;

18.视频(语音)监控分析记录;

19.轨道车周运输计划兑现情况分析;

20.LKJ临时数据录入登记簿(107文件附件12);

21.轨道车月度检修计划。

第34条综合机修车间管理档案:

1.轨道车管理台帐;

2.路用平车统计表;

3.轨道车检修计划;

4.轨道车运输周计划;

5.轨道车运行里程统计表(附件12);

6.轨道车燃油消耗统计表(附件13);

7.轨道车车轴探伤登记表(附件14);

8.轨道车表阀校验登记表(附件15)。

第35条轨道车工区轨道车管理档案:

1.轨道车设备履历簿;

2.轨道车司机统计(登记)表;

3.轨道车作业单;

4.轨道车工作日志;

5.轨道车管理台帐;

6.轨道车检修计划。

第36条轨道车检修组管理档案

1.轨道车检修计划;

2.轨道车巡检记录(附件16);

3.轨道车检修提报单(附件17);

4.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

5.轨道车保养检修标准(附件18)。

第37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技规》、《行规》、《轨规》、《轨道车管理办法》;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准行证;

5.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6.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7.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8.三项安全设备操作使用手册;

9.轨道车作业单;

10.施工行车交底(附件19);

11.段管内轨道车作业指导图;

12.三项安全设备检测合格证;

13.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14.监控设备季度检测合格证;

15.轨道车检修提报单;

16.轨道车监控装置《操作手册》

17.轨道车司机监控装置操作提示卡;

18.管内道口、山砬、瞭望困难地段一览表;

19.慢行道口明细表;

20.道口、看山、看桥、防洪重点地段联控地点表;

21.钩、销、传动轴等重要部件磁粉探伤记录。

第38条轨道车司机应统一着装上岗(冬、夏服装各两套),制服式样由路局统一制定。

第三章运用

第39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40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每天13:

30时前,将次日轨道车运输计划提报给调度所工务调度室;由调度所纳入日计划。

第41条轨道车(工程车)运行计划提报要求

1.使用单位要认真填报“轨道车(工程车)运行计划”,由主管领导复核后,方可上报。

2.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重型轨道车、临时变更轨道车运行计划、增加作业项目时,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主管段长批准,主管业务处审核,经调度所(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运行。

3.轨道车运行计划经调度所签批生效后,纳入调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42条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准行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43条轨道车司机须严格执行轨道车驾驶员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包括出勤、整备、出入库、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区间返回、退勤等作业全过程。

第44条轨道车司机出乘必须持有轨道车作业单,确认作业内容、安全风险点。

第45条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编号是否与轨道车标志号相符,不齐全、无效或不相符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46条各货运站的货运值班员要对路料的装载加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7条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48条轨道车司机出车和途中运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整备前,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2.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3.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铁鞋(副司机负责铁鞋的安设和撤除,司机确认),将铁鞋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共同确认行车凭证。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附件20),按运行监控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

在长大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不得熄灭发动机。

注意观察各仪表和倾听发动机、传动、走行部有无异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运行中补机司机注意观察路料捆绑加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本务司机停车处理。

7.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瞭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8.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携带对讲机下车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等情况。

站停车超过20分钟,还应对路料装载加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司机负责本车副司机检查时的防护,遇有邻线列车通过时,应停止检查。

第49条轨道车司机应使用无线列车调度电话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组成(轨道车型号、编号、编组数量、计长、总重、司机姓名)及运行请求,严禁轨道车正、副司机离岗。

第50条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要正确设定监控模式。

1.GYK型监控设备。

选用区间作业进入模式,作业起、终点按调度命令设置;作业完毕返回时选用区间作业返回模式,终点设置为进站(反方向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处公里数,遇机车信号不能正常复示进站信号显示时,在进站信号(引导信号)开放后,使用目视行车模式(或引导模式)进站。

2.LKJ型监控设备。

正方向牵引按监控状态设定(自动闭塞区间在第一次停车后,监控进入调车模式);反方向牵引、推进运行、由封锁区间返回,按照调车状态设定。

第51条调车作业信号的显示和确认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按国家《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中关于手信号显示的规定执行,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司机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信号显示不正确或看不见信号时,要立即停车。

调车人员显示信号后,未听到司机鸣笛回示或超过规定速度时,应显示停车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

车列前部应有人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第52条调车信号是司机和调车指挥人(调车长)共同遵守的行车凭证,调车指挥人显示的手信号是调车方式、方法的指令(包括运行方向、速度等)。

1.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调车信号和道岔开通是否正确)由司机确认。

2.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须停车确认)。

第53条轨道车在封锁区域内配合施工作业时,按调车作业执行。

第54条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2.调动乘坐作业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km/h。

3.连挂作业速度:

距被挂车辆十车(约110米)时,速度不大于17km/h;距被挂车辆五车(约55米)时,速度不大于12km/h;距被挂车辆三车(约33米)时,速度不大于7km/h;距被挂车辆20至10米范围内时,一度停车,按照连挂指挥人显示的手信号并以不大于5km/h速度(2号车钩不超3km/h)连挂。

推进运行时,调车人员必须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4.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补机副司机须下车协助调车指挥人指挥,要严格控制速度。

5.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第55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56条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个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

第57条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

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接近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第58条调车作业要求

1.司机根据调车作业计划,按照车站值班员或调车指挥人布置的作业方法、注意事项进行作业。

2.调车作业时,正副司机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认真确认调车信号,运行中由近及远逐架确认调车信号。

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3.严禁轨道车在没有调车指挥人的情况下进行推进调车作业。

4.严禁副司机操纵轨道车进行调车作业。

5.瞭望条件不良时应增加调车人员。

第59条轨道车由车站进出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

第60条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检查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同时填写轨道车检修提报单。

第61条轨道车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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