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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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运营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排水生产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应配合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供水和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效果,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估考核。
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规范运行。
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方可运营。
其中:
供水运营单位还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运营单位还应在环境保护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七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书》的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其中《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评估考核标准执行。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供水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评估考核,运行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运行。
第八条新建城镇供水运营单位的运行评估,分为初始运行评估和正式运行考核评估两个阶段。
初始运行评估工作由其所在地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标准按本文附件1执行,并颁发《试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分为试运行合格证书和运行合格证书。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评估考核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试运行合格证书》。
《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试运行期结束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第十条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由试运行期满的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厂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工商、爱卫会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定。
经综合评定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运行合格证书》。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领取《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
第十三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水水质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运行评价合格证书》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附件: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细则
附件1:
供水略
附件2: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细则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一)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一、人员素质
(20分)
1
2
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达不到规定的等级标准,本项不得分。
2
2
经营和技术主要负责人,即厂长、总工程师原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年限若少于5年,本项不得分;虽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5年以上,但达不到标准规定10年的,少1年扣分。
3
6
经营和技术负责人,即副厂长、副总工程师原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年限若少于3年,本项不得分;虽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3年以上,但达不到标准细则规定5年的,少1年扣分。
4
4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低于标准规定的一个百分点,扣分。
5
3
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9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细则规定的百分比比率,低一个百分点扣分。
6
3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到9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细则规定的百分比比率,低一个百分点扣分。
二、基础管理
(25)
7
6
制定有污水处理厂管理标准。
未制定标准本项目不得分;标准不规范、欠完善扣2分至3分。
8
7
制定有防灾及重特大事故等应急预案。
没有任何应急预案本项目不得分,较标准细则规定相比,每少一项预案扣2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二)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二、基础管理
(25)
9
10
建立了水质监测化验机构和设施,按月有进、出厂水水质监测分析报告。
未建立水质监测化验机构扣5分。
有国家级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自建的得2分。
全无按月水质分析报告扣5分,较标准每漏1项扣1分。
10
2
按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报告和资料。
上报不及时扣分;漏报一项扣分。
三、工艺管理
(10)
11
1
各工艺段均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工艺参数和工艺调整的范围和程序。
未建操作规程本项不得分;规程不规范、不完整扣分至1分。
12
1
各工艺段均应分别建有安全操作规程。
未建安全操作规程本项不得分;不规范、不完整扣分至分。
※
13
2
运行管理机构建全,管理办法规范,岗位职责健全。
运行管理机构不健全扣分至1分;运行管理办法不规范、不完整扣分至1分;人员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整扣分至分。
※
(~)
14
1
污水处理工艺段运转不正常扣分至1分。
※※
15
1
污泥处理不正常、出泥量偏少,且不稳定扣分至分;污泥含水率大于80%,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分。
※※
16
1
污水处理量小于到厂水量,且达不到设计处理水量,少一个百分点扣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三)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三、工艺管理
(10)
(~)
17
进水水质在充许偏差范围内,标准细则1.4.3条规定的六项指标达不到表9规定的最低合格率,每个百分点扣分,其中一项低于最低合格率10个百分点,本项不得分。
18
水质检测水样,未按规定取样和保存扣分至1分。
※
19
1
水样检测项目未按标准细则中表6、表7规定的方法、周期进行检测扣分至分。
四、设备管理
(15)
20
2
未按规定建立设备完好率统计表和设备清册(台帐),本项不得分;不完整、不规范扣分至1分。
21
4
未按设备完好标准,认定设备完好台数,据此所计算出的完好率超过实际完好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分;设备完好率分三类计算,其中一类低于规定完好率10个百分点,本项不得分。
22
1
设备完好率未按规定的Ⅰ、Ⅱ、Ⅲ类进行分类统计本项不得分;分类不准确扣分。
23
2
设备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置不齐全不合理扣分至1分。
24
4
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扣1分至2分。
25
2
设备档案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扣分至1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五、安全管理
(15)
26
3
安全无专人负责、无专职安全员或监职人员,或安全员未接受安全培训,职责不明确扣1分至2分。
27
2
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齐全,不合理扣分至1分。
28
4
无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扣1分至3分。
29
2
厂内重点安全防护部位和设备无明显标识扣1分。
30
2
吊装设备压力管道等无检测合格标识扣1分。
31
2
厂内存在安全隐患扣1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项不得分。
六、厂区环境
(5)
32
1
建构筑物外观不整洁、不完好、出现破损,处理设施出现泄漏,污染环境扣分至1分。
33
办公室、运行值班室、机房杂乱、不整洁扣分至分。
34
厂内道路破损、不整洁,无交通标志,扣分。
35
工艺和其它管道无色标,出现泄漏,管阀装置不齐全,出现锈蚀,阀井破损、污染严重扣分至1分。
36
1
电缆沟有破损,沟内污染严重,布线不整齐,接地不规范,露天电缆架设不规范,托架破损扣分至分。
37
厂区绿化面积不足,花木、植被残缺本项不得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五)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七、财务管理
(5)
38
1
财务人员配置不合理、无专业技术职称扣分。
39
2
财务管理不健全,帐目、凭证报表不规范扣1分至2分。
40
2
无成本分析本项不得分。
八、档案管理
(5)
41
3
档案未设专人管理,无管理办法扣1分至2分。
42
2
档案分类归卷保管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善扣分至1分。
总分
100
评估组签名
组长:
成员:
注:
本标准按分项积分计算,如某项扣分超过该项分值,则得分为0,不计负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
1、工艺管理标准:
厂内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管理及调整范围、参数和调整程序。
工艺段主要包括:
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工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1.2.1Ⅰ类(40万吨)、Ⅱ(20-40万吨)类、Ⅲ(10-20万吨)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Ⅳ类(5-10万吨)、Ⅴ(1-5万吨)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1.2.2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1要求: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
表1
规格
配置要求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厂长
总工程师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
副厂长
副总工程师
1名以上,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技术负责人
1名
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
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
有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作
有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25
25
25
20
20
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明确的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4.1正常运行:
指在运行期间处理水量达到规定处理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理运转正常,各处理工艺段无异常情况,主要设备无故障。
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1.4.2处理污水量:
按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年处理水量应为设计处理量(N)乘以全年正常运行天数(347天),全年达标处理量即为N×347,处理量单位为“立方米”(M3)。
1.4.3质量标准: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控制项目(共19项)执行。
选择项目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2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
标准
三级
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
2
5
7
总氮(以N计)
15
20
8
氨氮(以N计)
5(8)
8(15)
25(30)
9
总磷
(以P计)
2005年月12月31日前建设的
1
3
5
2006年月1月1日后建设的
1
3
5
10
色度(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个/L)
103
104
104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表3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4
总铬
5
六价格
6
总砷
7
总铅
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合格评估考核主要以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粪大肠菌群是否合格为标准。
1.4.4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80%,污泥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表4
稳定化学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堆肥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粪大肠菌群菌值
>
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处理后的污泥用作农用时,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5要求:
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指标
表5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含量(mg/kg干污泥)
酸性土壤(PH<)
中性和碱性土壤
(PH≥)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а)芘
3
3
12
多氯二苯并二恶英/多氯化代二苯并呋喃(PCDD/PCDF单位mg/kg
100
100
13
可吸附机卤化物
(以CL计)
500
500
14
多氯酸苯(PCB)
污泥处理的评估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标准。
其它运行标准
1.5.1噪声: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1.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环境等不同用途时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设备管理标准
设备完好率
2.1.1设备完好率的统计范围
2.1.1.1参与工艺运行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控制设备、监测仪表等,主要包括粗、细格栅机、水泵、污泥输送泵、沉砂设备、刮泥机、鼓风机及曝气系统、回流泵、水下搅拌器、滗水器、污泥浓缩系统、污泥脱水系统、污泥消化系统、出水消毒系统、吊装设备、DN300以上管道闸阀,500mm以上方闸门和主要的输水、输泥、输气管道。
电器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控制柜和输电线路及其辅助设备器材;自控设备包括中控室、各子站及信号采集输送系统;监测计量仪表主要包括各种流量计、污泥浓度计、介面计、DO仪、氧化还原电位仪,压力测定仪表,在线COD仪等(所有设备包括已安装设备和冷备用设备)。
2.1.1.2水质化验设备:
单台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
2.1.1.3维修设备:
单台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
2.1.1.4交通运输设备:
各种机动车辆。
2.1.2设备完好标准
2.1.2.1设备各部装置完整齐全,无破损、缺件;无明显锈蚀、脱漆;内外整洁、润滑良好、无泄漏。
2.1.2.2设备性能要求:
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备出厂标准,操作灵活,能满足工艺运行需要。
2.1.2.3起动、运转正常,无异响,升温、噪音、振动均不超过设备出厂标准。
2.1.2.4电气设备装置完整,操作灵活,绝缘等级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可靠。
2.1.2.5计量监测仪表准确可信,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标定。
2.1.2.6自控系统应明确显示全厂主要工艺设备的运转状况、各工艺段的主要工艺参数,对生物池曝气量和供风量实现自动控制。
2.1.3设备完好率标准
2.1.3.1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每月月底前确定一个固定时段为设备完好率统计时间。
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台数/设备台数×100%
2.1.3.2设备完好率检查统计项目
Ⅰ、全部设备是指本细则2.1.1条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
Ⅱ、主要工艺设备包括:
粗、细格栅机、总进水闸门、污水提升泵、沉砂设备、刮(吸)泥机、鼓风机(曝气机)、溶解氧测定仪、空气调节阀、回流泵、滗水器、水下搅拌器、污泥输送泵、污泥浓缩、脱水设备、污泥消化设备、消毒设备和进、出水流量计。
Ⅲ、无备用工艺设备:
刮泥机、吸刮泥机、进出水流量计、总进水闸门、无备用鼓风机、滗水器、空气调节阀等。
2.1.3.3设备完好率指标
Ⅰ、全部设备完好率≥90%
Ⅱ、主要工艺设备完好率≥96%
Ⅲ、无备用工艺设备完好率≥98%
设备管理
2.2.1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检查、故障鉴定、更新等设备管理工作。
2.2.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岗位责任制及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和措施。
2.2.3有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资料。
设备的出厂资料、运行、维修、报废更新的过程记录,齐全完整。
3、水质管理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质量标准执行本细则1.4.3条规定。
城镇污水厂出水水质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根据GB18918-2002的规定,按表6执行(也可执行环保部门认定的替代方法)。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表6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893-89
1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2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13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10ng/L
GB/T14204-93
15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6-87
1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85-87
18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7485-87
19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1)
22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
0.03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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