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资料非法集资警示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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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资料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资料:

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案例一

揭开“外资〞企业的外衣

——南昌市戴某某集资诈骗案

2021年21年,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经侦大队经过精心组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破获了以被告人戴某某为首的特大集资诈骗犯罪集团。

【案情回忆】

2021年21年十一月份开场,被告人戴某某、梁某以“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名义,谎称该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工业园有150亩地及污水处理工程需要启动资金,以“集资〞总金额的15%作为回报,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我市多地设点,雇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专门在退休老年人中以互相介绍的方式“拉人头〞到“办事处〞“听课〞宣传,吸引退休老年人参与“集资〞。

详细“集资〞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11000元为一份,上不封顶但不能少于一份,每16周为一个周期,每周归还880元本息,16周后本息全部还完,经计算月息超过7%。

另一种方案是“集资〞110000元以上,以此为一份计算,32周后一次性还本付息300000元,经计算利息高达172%。

该案发生仅四个多月,在南昌地区涉及集资人员高达655人,给被害人造成3892.3759万元的损失。

经公安调查,该案是一起经过精心组织筹划、有着严密犯罪组织、受害人涉及南昌、武汉、南京、浙江等地的特大集资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涉及全国882名群众,集资金额高达7290.86万元,造成损失5574.0001万元。

【案件查处】

为尽早消除这个不稳定因素的“苗头〞,西湖分局经侦大队于2021年21年二月28日对这个所谓的“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南昌办事处〞进展了搜寻,当场查获大量犯罪证据。

西湖经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历时三个多月,成功抓获主要被告人戴某某等7人,暂扣、冻结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

20XX年十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五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分金。

2021年21年二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对戴某某集资诈骗案浙江局部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五十万元,与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分金一百万元。

【风险警示】

从该起集资诈骗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以外地甚至香港公司驻南昌公司的名义出现,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给人造成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

二是打着投资开发高科技或者投资外地工程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展宣传,笼络人心。

三是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展非法集资活动,局部群众对此类犯罪防范意识缺乏,由于按时领取利息,觉得可信度高,案发后有顾虑,迟迟不肯报案。

四是用后参加者交付的资金来支付先参加者的利息,短期内给人造成有实力、守信誉的错觉,吸引更多人参加,快速吸收大量资金,由于支付周期短,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五是骗取的资金到达一定数量,那么将余款席卷一空,溜之大吉。

六是这些案件的损害对象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防范意识较低,容易受骗受骗。

公众在有投资意向时一定要慎重行事,不要被所谓“高大上〞的公司门面所蒙蔽,也不要为所谓的高息返现所迷惑,丢了西瓜捡芝麻。

要进步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眼红别人一夜暴富,也不要抱有幸运心理,脚踏实地的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案例二

上阵父子兵悉数陷囹圄

——玉山县姜某乾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姜某乾等父子三人非法集资案是我省早期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跨省案件,经过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该案处置工作获得良好效果,挽损率达64%,是我省近年来挽损率最高的案件之一。

【案情回忆】

姜某乾,男,1948年十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

姜某乾、姜某福、姜某伟父子三人多年来在玉山县经营怀玉家电公司,后相继于1990年、2021年21年、2021年21年注册成立了玉山怀玉家电公司、江西环球房地产公司、湖北广水环球房地产公司。

其父子三人于2021年21年六月开场涉足房地产开发,投资开发了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房地产工程。

由于工程开发的资金需要,从2021年21年三月开场,姜氏父子开场以个人或其名下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月息2分至1角不等的高息进展融资,初期融资金额达2700余万元。

2021年21年三月,姜氏父子在湖北省广水市获得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工程,同时注册成立了广水环球房地产开发。

2021年年五月4日,姜某乾等人因资金链断裂,被投资人逼债,到上饶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寻求人身保护。

经查,从2021年21年三月至案发,姜氏父子以个人或名下三家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约7000万元,向个人借款总额约为2.8亿元,借款总人数近千人,借款对象以玉山县、信州区及浙江省江山市的群众为主,至案发前姜氏父子已累计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约2.3亿。

【作案手段】

1.利用亲情、友谊等因素诱骗非法集资。

本案中,姜氏父子不惜利用亲情、友谊等熟人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参加,不断扩大受案群体。

2.以工程开发资金短缺为借口,向公众集资。

姜氏父子以从事高额利润工程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3.以高额回报为饵,利诱公众出资。

本案涉案群众涉及玉山、上饶市信州区、德兴市和浙江江山市等地的近千余群众。

姜氏父子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许诺月息2%-10%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声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4.资金链断裂,“神话〞破灭。

本案受害者几乎涵盖了公务员、个体经营者、老师、退休干部、出租车司机、农民、下岗工人和卖菜人员等所有群体,姜氏父子的资金已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至案发前姜氏父子已累计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约2.3亿。

【案件查处】

玉山县委县政府成立专案组和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案件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案组对投资人报案材料进展了会计司法鉴定,对三家公司的资金流向逐项逐笔清查,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江西、湖北等地集资人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成功对湖北广水在建房产工程处置变现。

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姜某乾、姜某福、姜摁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七年。

玉山县先后组织了四次资金发放,790余名涉案群众领取了返还资金11186.72万元,最终资金发放比例达63%。

【风险警示】

如何防止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

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

因此,人们要切记:

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获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浸透,危害面也更广。

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蔼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案例三

农民合作形式多存钱还得去银行

——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来是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可是却有不法分子盯住了农民的血汗钱,违背“吸股不吸存〞的原那么,利用合作社损害农民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情回忆】

20XX年一月22日,李某注册成立了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万民合作社〕,李某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X某负责万民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万民合作社成立后至2021年21年三月间,被告人李X某通过设置广告宣传牌、向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入社的名义,非法吸收被害人梁某等55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向112.7万元。

李某将全部存款用于其在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江西省新特汽车板簧厂房工程的建立,因建立资金暂时无法回笼,导致万民合作社出现资金链断裂,被害人的存款不能及时兑付,至案发,万民合作社仅归还局部被害人存款人民币4.75万元,另有大局部被害人的存款人民币共计107.95万元无法归还。

【作案手段】

1.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金融办辅导,也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范围,就擅自脱离“三农〞,违规开展资金互助业务。

2.打造“山寨银行〞。

通过模拟农信社标识、装潢、形象,披上“合法〞银行的外衣。

3.公开误导宣传。

成心混淆或模糊农民合作社和农信社的概念,通过散发资料等方式进展公开宣传,误导群众办理存款业务。

【案件查处】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入社的名义向被害人梁某等55户群众变相吸收存款计人民币112.7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并且造成损失人民币107.95万元无法归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李X某作为万民合作社负责日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此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X某可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分。

因万民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无法归还,对被告人李X某可以酌情从重处分。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情节,渝水区法院于2021年21年十月27日判处被告单位新余市万民种植专业合判处分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李X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风险警示】

并非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能开展信誉合作业务,必须先经过当地政府金融办进展信誉合作业务辅导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誉合作业务告示牌〞。

此外,还需要前往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由工商部门增加信誉合作的业务范围。

农民参加合作社开展信誉合作业务,必须以农业消费经营为纽带,由全部或局部成员自愿入股筹集信誉合作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仅为成员内部从事农业消费经营活动提供贷款效劳和担保效劳。

合作社必须坚持“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的原那么,绝对不允许和银行一样吸收存款,发放利息。

因此,广阔群众特别是农民,参加合作社之前一定要查看清楚合作社经营范围,更不要被“山寨银行〞误导存款。

案例四

轮胎商非法集资六千万元身隐囹圄悔莫及

——萍乡市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十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1年三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21日被逮捕。

【案情回忆】

2021年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成立萍乡市金三角xx西轮胎超市、萍乡市和利贸易、萍乡市龙兴种养专业合作社、江西省怡元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并任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21年年至20XX年,陈某以做轮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陈某共向123人及萍乡市祥砾实业非法吸收资金5975.46万元,上述资金被陈某用于购置白源土地及办理相关手续、轮胎店进货等开支,其中归还本金215万元及支付前面借款的利息1600余万元。

随着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导致不能兑现集资人的利息,集资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

陈某在案发后委托别人先代为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被萍乡法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懊悔莫及。

【作案手段】

1.以生意为幌子行非法集资的本质。

陈某以做轮胎生意、药材种植、搞房地产开发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防止了社会公众的疑心。

2.以高利为诱饵骗社会公众的钱财。

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资金受损。

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难以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萍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向不特定的100余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5975.46万元,属数额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风险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已创办企业或者做生意为名目,通过高息引诱社会公众借款,往往开出的利息高出社会传统行业利润率的好几倍,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后款付前息维持资金链,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随意挥霍资金,到最后难以维系,不能兑现利息和本金,东窗事发,集资参与人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要远离〞,这个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你贪心别人的利息,别人惦记你的本金。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当,因此,社会公众要进步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才能,保障自己的财产平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资料:

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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