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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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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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短视频侵权现象也愈发常见。

对短视频独创性界定标准不一、创作者维权难、视频平台监管不足等问题都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进程中的阻碍。

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案例,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获得可行的完善建议,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好短视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短视频;独创性;著作权

 

一、问题的提出

 

1.短视频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可以使用户随时随地使用网络,获取信息。

在进入信息大时代后,与传统的文字和图片形式相比,短视频以其创新的形式与丰富的内容成为更受移动端用户欢迎的选择。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短视频已经在互联网行业占据了日益重要的地位,其所具有的价值也在不断被挖掘和放大,一大批专注于短视频的平台应运而生,一些综合性的平台也越来越重视短视频的传播。

截至2019年6月,中国短视频行业的用户规模已达8.57亿人次,与此同时,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占总上网时长的11.4%,短视频成为仅次于即时通信的第二大应用类型。

 

2.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

虽然短视频已经成为民众生活中一种极为常见的娱乐形式,但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短视频,至今尚无官方文件的依据。

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著名视频平台对其各有不同的定义,目前被大家广泛接受的是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对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是指时长一般在5分钟以内,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概念不统一,再加上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目前并不明确等特点,导致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

短视频侵权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视频上传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是未经原创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改编、截取他人作品进行上传,通过点击量获取利益;第二类是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平台冒充用户自行上传XX的短视频或明知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存在侵权行为而置之不理。

以这两类行为为首的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甚至成了重灾区。

2018年国家著作权局发起的“剑网2018”行动,规制的重点之一就是短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在此背景下,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探究。

 

二、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短视频有“权”可侵,即短视频要享有著作权,才有被侵权的可能,故短视频是否具有著作权是我们首先要界定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较容易满足,但对于短视频是否具有条文中所说的“独创性”,理论界一直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给出确切的界定方法。

故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1.对独创性的界定。

对于“独创性”,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刘春田教授认为,独创性就是原创性,只要形式上具有创新即可,而不用管有没有新的思想或理论观点。

学者吴汉东认为,只要作品与现有的作品不相同,即只要不存在抄袭剽窃,就可以认定为独创。

孙山副教授认为,类似于作者权体系国家用“个性”和“创作高度”来界定作品的独创性,我国也可以通过判断短视频是否存在一定的创作高度,来界定其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可能。

而在笔者看来,“独创性”从字面上分析包括两个特征:

一是“独”,即由创作主体完成,这里的创作主体可以包括一人或多人;二是“创”,即创作出的成果必须具备结果上的创新性,包含创作者的思想表达,不能完全依赖于现有的作品。

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

故笔者更倾向于孙山副教授的观点,但其提出的“创作高度”是一个有些宽泛和主观的概念,而且不同人对一件作品的创作高度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评价。

笔者认为,可以稍作修改,用创作比例来界定原创性高低,作者创作的部分占整个作品比例越高,就说明该作品的独创性越高,创作比例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2.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

首先应明确的是,之所以对短视频单独进行分析,而不把它直接归入《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原因就是它时长较短。

有人以短视频时长短这一理由了短视频的独创性,笔者并不赞同。

笔者的观点是时长并不是决定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因素,时长短并不意味着创作空间小。

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把创作比例的界定思维挪用到短视频上,可以把短视频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创作比例极高的短视频。

即不基于现有的作品,全部由创作者自行完成,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短视频的内容上包含一定的情节,角色上有独特设计或编排,而且投入了摄制视频所需要的一般性智力性创作努力的,我们就认为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类是创作比例较高的短视频。

即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剪辑、拼接,如一些戏仿作品、电影解说类视频等。

著名的抖音诉XX伙拍小视频一案中具有争议的短视频,就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短视频。

该案终审判决书中称,“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体现出了创作性”。

故只要新形成的作品是创作者自己的情感表述,形成了不同于原作的思想表达,我们也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类是创作比例低的短视频。

如只是对自然景象、生活活动的简单录制,其中既没有作者本身思想的表达,也不包含一定劳动付出,并没有创造性,仅仅是一个场景的传递和分享,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易健雄认为,上述创作可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受到《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的保护。

如果是对电影片段的直接截取或对他人表演的录制,再进行传播,不仅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还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表演者的邻接权。

 

三、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创作者维权难。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民众普遍习惯了碎片化的信息接受方式,使得短视频具有庞大的观看受众基础。

因此短视频会吸引大量的从业人员、受众粉丝、市场资本的进入,从而为行业带来巨额的利润,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侵权人数就会不断上升。

被侵权的视频往往会被转载到各个平台,在海量的网络视频中,创作者很难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侵权。

就算发现了,被全网转载后,也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和对应的维权渠道。

如果对侵权者进行投诉,基本上只能在平台内部进行处理,处理时间还很长,效率不高,拖延一段时间后可能会不了了之。

《山东法制报》就曾经采访过一些因侵权而被投诉的“搬运工”,他们对此事的态度是:

“大不了扣分、封号,反正广告费也赚了不少。

”由此可见,即使受理了投诉,平台对侵权者的惩罚也是较轻的。

如果选择诉讼维权,诉讼所要花费的大量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就会影响创作者的后续创作。

对于短视频这样一个更新换代很快的行业来说,不创作就会影响下一阶段的市场竞争力和收益。

诉讼成本与所得收益相差较大,就使得创作者不愿进行维权。

据统计,近5年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两审的平均审理期限是6个月,而平均赔偿额是1.5万元,相对短视频的制作成本以及维权成本来说是极不划算的。

再加上大众著作权意识较弱,很多人甚至认为转载了创作者的视频,是对创作者一种变相宣传,所以在创作者进行维权时,舆论会认为他在小题大做。

这些都阻碍了创作者维权的进程,造成了维权难的困境。

 

2.短视频平台监管不足。

短视频平台作为商业性质的传播平台,归根结底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如果一些存在侵权行为的短视频能够给平台带来巨大的利益,那平台就会有意无意地放松对短视频合法性的审查。

有的平台甚至为了提高点击率,自行注册大量的僵尸号,冒充用户从其他平台上转载原创短视频,稍作加工,甚至不加工直接上传,这种情况下,平台本身就是侵权者。

而且很多时候,就算到了诉讼的地步,平台也可以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很多权利人在大量的网络视频中难以发现自己视频被侵权,所以很多时候就不会通知短视频平台,平台没有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就可以不下架侵权视频。

避风港原则的存在给予了视频平台一定的免责空间,在现实诉讼中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应按照程序规定严格进行论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常常被滥用,成了平台推卸责任的理由。

监测技术的成本问题也是平台监管不足的原因之一。

目前平台监测主要是通过平台监测-通知系统,数字水印、防盗链等技术,但是这些系统运行成本过高,一些小平台根本负担不起,对于监测侵权视频有心无力。

 

3.侵权行为认定难。

如果视频的创作比例极高或极低,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好认定该作品是否侵权的。

可对于第二类创作比例较高的作品,不同人对于其是否侵权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用“合理使用”的三步检测法,即是否满足“特殊情况”“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满足这三个要求,就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情况。

还有上文提到的抖音诉XX伙拍小视频一案判决认为,即便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也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不算侵权。

但这些标准都有些模糊,比如何为不损害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与原作品完全不同,这个界限由谁去界定,不同的人对每一件作品的认定都有不同的标准。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就可能会引发舆论热潮,甚至可能会损害司法权威。

 

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完善思路

 

1.降低创作者维权成本。

短视频平台可以与部分优质原创用户签订合作协议,将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视频平台。

例如,抖音就会与一些原创作者签订协议,协议规定抖音对原创达人发布的内容,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

抖音诉讼维权总监宋纯峰表示,他们这样做也是在为创作者维权,创作者无法支付维权时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以由平台来替他们支付这些成本,这样可以把诉讼的大部分成本转移到视频平台方面。

平台相对于单个的创作者来说,具有较多的资源对各方信息进行掌控和整合,前一次的诉讼经验也能为下一次所借鉴,从而能更好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其次,短视频平台也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优化投诉渠道,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改善“视频几分钟,申诉好几天”的现状,做到“事事有回应”,不能让创作者花费了时间进行维权,最终却不了了之。

与此同时,平台必须构建严厉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特别是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

 

2.平台加大监管力度。

对短视频侵权的现象频发,视频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平台应规范自身行为,通过运营管理和技术能力将短视频发布之初以及事后救济的风险降到最低。

首先,平台自身应树立良好的发展观,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谋求发展,严格要求自身,不得知法犯法,为谋取点击量而自行上传侵权视频或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视而不见。

为了从根本上增强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在用户注册账号和发布视频时,平台应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由于用户一般很少仔细阅读用户须知或相关服务协议,所以平台可以把有关视频侵权和相关责任条款在条款中着重标出,告知用户什么算作侵权以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使上传者对自己上传的视频进行自查。

在积极引导上传者自查视频的同时,平台也应同时增强对视频的审核力度,可以引入智能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吸纳先进的审查技术,当新上传的视频与现有视频资源库中的视频达到一定的相似度就会被识别出。

虽然这样必然会使平台的运作成本增加,但这是短视频平台发展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从长远上来看,这样确实能有效地增强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况且借此或许可以增强良性竞争,筛选掉一些浑水摸鱼的视频网站。

短视频行业协会也可以统一向政府申请一定的补贴,扶持中小视频平台的运作。

 

3.完善相关立法。

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

目前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认定前提是该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无法认定独创性,就无法确定该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进而也就无法认定是否被侵权。

但目前对短视频独创性的讨论多在学术界,没有得出一个统一或通用的结论,也没有权威的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界定。

对于短视频侵权的认定也同样标准模糊,之前提到的“合理使用”三步法虽然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方法,但都是相对宏观的概念,不易做详细的判定。

相关的案例也都是对具体个案的侵权认定,给予了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官在判断时也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和以往的案例进行裁决,通常会出现拿捏不准的现象,这样就可能会导致认定不一的状况。

 

五、结语

 

随着短视频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我们不得不重视这个随着社会发展而涌现出的新问题。

独创性界定标准不一、原创作者维权困难、平台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都是阻碍我国短视频行业合法合规发展的绊脚石。

虽然目前短视频侵权诉讼不在少数,一些典型案例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但更多的侵权现象并没有被发现,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所以更需要创作者、视频平台、政府等各方面做出努力,逐步完善我国对于短视频的保护体系,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短视频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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