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材料七条规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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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材料七条规定doc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

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材料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

做好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保证其它安全工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去年3月11日省安监局制定出台了《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湘安监〔2013〕13号),这《七条规定》都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指示下,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总结近年来省安监局改进和加强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从不同角度和侧面,给企业负责人(矿长)提出了保护员工(矿工)生命安全必须落实的“七必须七严禁”工作要求,充分体现了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的把握。

我省资源型产业比重大,资源赋存条件差,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加上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期,各项建设进入高潮,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由于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我省历来都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的省份之一,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通过分析近些年来我省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发现很多事故背后都存在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走过场、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直接推动作用,促进他们尽职尽责履行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法定职责,帮助他们科学有效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较大事故不断减少事故总量,是制定出台《七条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纵观近年来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冒顶片帮、中毒窒息、坍塌、高空坠落及透水事故是我省非煤矿山事故的主要类型,这些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占了我省非煤矿山事故死亡总人数的绝大部分。

加强对这几类事故涉及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不但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矿长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

矿长对矿山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

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只有通过矿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才能得到落实。

一、《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内容

简而言之就是“证照齐全、守界开采、机械通风、提升可靠探放水有效、培训合格、预案可行”这29字。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其依据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证照齐全是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

证照齐全是指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三证一照”。

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

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照载明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开采,属于超核定范围的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开采,严禁超深越界、超高超宽作业;

其依据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矿山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垂直深度和水平边界等。

超深越界是指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区域之外开采,超深越界开采后患无穷。

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检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在隐患排查中不易被检查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

超深越界开采是矿山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按设计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

它是指矿山开拓、采准和回采等工作面布置符合矿山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

具体要求做到:

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准;采准完成、采场形成人行、通风运输等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每个矿井、每个中段、每个采场都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来看,不按设计开采、超深越界、超高超宽作业等问题仍很严重,极易引发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甚至大面积岩层失稳垮塌等事故。

3、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禁在空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

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

其基本要求可慨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

据统计,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大多发生在局部通风不良的采掘工作面。

中毒窒息是我省较大事故的主要类型,主要是由于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甚至无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布置不合理、未按照规定开启风机、污风串联甚至是无风作业,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自救互救能力,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是需要重点整治并加强监管的。

4、必须确保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提升设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这方面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

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跑车或坠罐等。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而提出。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老窿硐)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矿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

6、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4号令)对此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矿山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

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

许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

我县矿山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矿山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

因此,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7、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严禁盲目施救。

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从非煤矿山发生的事故来看,由于作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技能、不懂得自救互救、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我县长青公司“10.8”事故)。

二、制定《湖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一)《七条规定》制定的目的:

特点体现在:

一是以人为本,生命第一。

《七条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因为员工是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现场作业,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把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员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这既是法律职责,也是社会责任,更是人道责任。

二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有规可查、有标可对的。

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与现阶段发展水平的结合,做到合情合理,既没有超越现实、提一些明显难以做到的要求,也没有落后实际、降低标准。

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七条规定》突出了打非、治违、投入、技防、人防、制度、救援等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这些年导致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抓住了重点,把握住了关键。

只要把这几个关键环节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简明扼要,易记易用。

《七条规定》的内容简洁,通俗易懂。

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分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够熟悉。

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主要负责人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二)制定《七条规定》的主要意义:

一是保护企业员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我省市县级部分企业作业环境差、技术水平低、保障能力弱、安全风险大,企业员工冒着受伤害的风险甚至生命危险常年劳动,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民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保障他们劳动安全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就是对企业员工及其家庭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的最基本保护。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

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

只有通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是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的需要。

当前,我省市县级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尤其是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素质不高,不想抓、不会抓和不懂抓安全生产问题较为突出。

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不强,甚至不遵守科学规律,盲目决策、违章指挥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七条规定》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行为规范,简单易记、重点突出。

只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七条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就能有效提高其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就能整体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的需要。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立足点、着眼点和着力点。

安全生产所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指令,归根到底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来推动贯彻执行。

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才是真抓,落实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才是真落实。

为了能够帮助安监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和日常检查时,迅速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省安监局制定《七条规定》作为约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军规铁律,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对于以点带面、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七条规定》的工作要求:

出台《七条规定》很重要,落实《七条规定》更重要,再好的规定不落实,一切等于零。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及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纳入今后重点工作,与依法整顿、“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宣传贯彻《七条规定》的浓厚氛围。

企业要高度重视《七条规定》的学习和宣传贯彻活动,要明确负责同志直接抓,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七条规定》逐条逐字进行研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做到烂熟于心,倒背于口,真正把《七条规定》落实到安全理念中,落实到安全生产层层责任中,落实到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安全生产效果中。

二要坚持学用结合,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是学习宣传贯彻《七条规定》的主体,落实到位才是真本领、真水平。

要制定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逐条分解,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制度、措施、培训等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要认真开展企业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凡存在违反“七必须、七严禁”之一的,一律限期整改,限期解决。

通过自查自纠,实现生产系统合理可靠,安全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人员素质和技能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使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职工生命安全。

要加强安全培训、依法持证上岗,企业员工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要强化监管检查,以落实《七条规定》推动各项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抓好有关制度和《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并对《七条规定》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要加强监督检查,将督促《七条规定》落实纳入全年执法计划,作为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打非治违”的重要举措,实行动态抽查和检查,扎扎实实推进《七条规定》的真正落实。

要依法严厉处罚,对发现有违反《七条规定》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对因违反《七条规定》发生事故的,要重点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守规尽责,直至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及时总结典型,全面推进落实。

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企业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方面好的典型经验,表彰一批优秀企业主要负责人,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带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对不严格落实《七条规定》、敷衍应付,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认真追查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条规定》是保护企业职工安全的“护身符”,是企业领导的“紧箍咒”,也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以贯彻执行《七条规定》为契机,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湖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简而言之就是“证照齐全、分台阶开采、系好安全带、中深孔爆破、机械破碎、机械铲装、培训合格”这31字。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其依据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证照齐全是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

证照齐全是指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三证一照”。

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

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照载明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开采,属于超核定范围的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挖或“一面墙”开采。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以及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从我县采石场安全生产现状来看,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一面墙”开采问题很严重,也很危险,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必须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确保安全距离满足要求,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4、必须系安全带进行排险作业,严禁站在危石、浮石上作业、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同时作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5、必须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严禁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岩石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6、必须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7、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9号令)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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