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5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2019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
CodeforCompletionandAcceptanceofthe
PortEngineering
2020—00—00发布2020—00—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JTS—2020
主编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
年月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20·北京
制定说明
本规程是按照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基础上,经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经验,结合港口工程验收工作的发展需要,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吸收新的研究成果,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而成。
主要包括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内容。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参加单位为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共分5章和12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程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交工验收:
5竣工验收:
6附录:
条文各章节相关人员
通过部审日期,发布日期,实行日期。
本规程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
100736)和本规程管理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15号鑫茂科技园8号楼,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邮政编码:
300384),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交工验收 4
4.1交工验收条件 4
4.2交工验收内容 5
4.3交工验收组织 9
4.4交工验收结论 10
5竣工验收 11
5.1竣工验收条件 11
5.2竣工验收内容 12
5.3竣工验收组织 16
5.4竣工验收现场核查 18
5.5竣工验收结论 21
附录A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流程图 22
附录B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申请表 23
附录C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表 24
附录D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5
附录E政府组织竣工验收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31
附录F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32
附件G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32
附录H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 36
附录J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备忘录 38
附加说明 39
条文说明 40
1总则
1.0.1为规范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行为,明确交、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内容以及相关各方职责,提高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
1.0.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2.0.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由现场核查组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0.3竣工验收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组织成立现场核查组,按照竣工验收内容要求,对建设过程形成的原始文件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形成竣工验收核查结论。
3基本规定
3.0.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包括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3.0.2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0.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包括:
(1)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5)合同文件。
3.0.4对于包含较多单位工程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可以对合同段内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进行分批次交工验收。
3.0.5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
3.0.6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竣工验收工作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完整、真实、有效。
3.0.7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组织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4交工验收
4.1交工验收条件
4.1.1交工验收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已按合同约定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4.1.2施工单位对工程交工质量检验合格,出具施工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
4.1.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合格,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
4.1.4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4.1.5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测合格,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4.1.6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4.2交工验收内容
4.2.1交工验收应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4.2.1.1检查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承包范围、工作范围完成情况。
(2)工期目标完成情况。
(3)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4)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5)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6)投资目标完成情况。
(7)廉政目标完成情况。
4.2.1.2检查已建成的工程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建设规模、设计内容一致。
4.2.2交工验收应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4.2.2.1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2)施工及质量检验主要依据。
(3)原材料、半成品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情况。
(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5)施工期沉降位移观测、监测情况。
(6)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情况。
(8)工程质量施工自检结论,明确作出“合格”的结论。
4.2.2.2检查施工总结报告,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依据。
(2)施工内容。
(3)现场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人员配置。
(4)施工进度管理。
(5)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执行情况。
(6)工程质量管理。
(7)施工安全管理。
(8)环境保护工作。
(9)廉政建设。
(10)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