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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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学习目的:

通过辅导学习,使大家能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家对计划生育立法的意义。

◆学习内容:

本次辅导内容分四个方面,一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着重点是什么;二是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四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热点。

◆学习方法:

辅导考试相结合。

时间:

60—90分钟

地点:

各机关提纲编写: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

主讲人: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

编写时间: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

1.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背景我国三十多年来推行计划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30年来少生3.38亿为国家、家庭和社会节约了7.1万个亿消费支出,同时为国家节约了6.9万个亿的装备支出)。

但是长期以来,国策无国法,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和根本的利益意志很难得到充分的体现;广大群众的生育行为得不到有力的规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计生部门也因无国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

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偏重运用政府权力,淡忘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长期依靠地方立法开展工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7章47条。

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配合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等。

第2章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3章是生育调节,国家明确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生育政策授权于各省制定。

江苏省原有14条生育政策基本不变,个别条款用字稍作改动。

第4章是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5章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6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7章规定了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法的实施时间。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着重哪三个方面(即依法行政,奖励保障,技术服务)依法行政:

这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而言的。

该法第4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摈弃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突击活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

二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三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奖励保障:

规定了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待遇。

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六个方面的规定。

技术服务:

《法律》第5章从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内容及保障措施。

国务院还公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以之配套。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等方面来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同时还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二、相关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1.《宪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①第25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②第49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②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③第7条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④第16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这些规定明确了生育应纳入家庭计划,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这样就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证了计划生育的推行。

3.《收养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①第3条规定: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4-的法律、法规;②第19条规定: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5条规定: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②第26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③第35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④第42条规定: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⑤第46条规定: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⑥第47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这些规定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劳动法》对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61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②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③第63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刑法》对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①第280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第336条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B超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

《人口法》第35条规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

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核心内容。

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第1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继续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禁止非婚生育和多生育。

(一)生育政策第21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23条除本条例第22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①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③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④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⑤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的。

⑥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两款规定。

(二)奖励政策

(1)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条例第30条)①符合晚婚年龄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0天。

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②符合晚育年龄(是指女方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③符合照顾生育规定条件并经批准后,“未生育”的一方生育时可享受以上奖励;④“延长”是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⑤奖励的假期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工资奖金照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奖励(条例第31、32条)证件名称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

领取对象:

一身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男女公民。

具体情况分为:

①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③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④双胞胎及多胞胎不得领取。

奖励标准:

①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按实际年数领取;②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双方分别领取(双方一个单位的领取40元以上);③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按照条例第31条规定办理。

(三)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对“超生”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叫“罚款”?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因此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公民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形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追究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所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同于“罚款”。

这里必须要认清楚:

从过去的超生罚款,到后来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乃至目前《法律》中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名称的改变,法律责任没有变,而是加重了公民依法生育的责任。

对未按时(1个月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违法生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所以社会上某些人认为缴了钱就可以生孩子的观念是错误的。

2.哪些公民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前提下的生育行为;(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5)公民再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公民发生以上六种生育行为的,应当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国务院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朱总理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要全部上缴国库。

征收标准该《办法》第3条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主体该《办法》第4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缴纳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滞纳金的标准该《办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规定(条例第44条)。

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省条例规定了社会抚养的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及抚养费的管理要求。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缴费期限和滞纳金的标准。

期限是:

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滞纳金的标准是:

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

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领取生育证生育孩子的处理规定(条例第45条)。

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省条例第26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省条例第44条规定基本标准的20%缴纳社会抚养费。

5.其他法律责任①条例第46条规定: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44条的规定处理;②条例第47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人口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是指: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③条例第48条规定: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6.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人口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八项权利①依法生育的权利;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③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④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⑤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⑥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⑧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六项义务①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③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⑤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焦点

现行生育政策没有放宽社会上流传讲“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放宽了”,“只要交了钱就可以生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未来人口还要继续增长30年,二是性别比失衡,三是就业压力大,四是基础教育差,五是城市化进程在加快等)

①中国人口仍然要继续增长30年20XX年底中国人口为12.85亿,如果20XX年上半年净增人口400万,则中国现在的人口总量估计应在12.9亿左右。

在20XX年底或2005年初,能达到13亿左右。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就直线下降。

到1998年,中国人口自增率第一次下降到9.14‰,20XX年进一步下降为6.95‰。

考虑到城市化和农村非农化的影响,也考虑到中国青年初婚年龄的推迟,中国人口的自增率还有下降的余地。

这样,中国未来每年平均净增人口有可能会降低到800万之下。

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现在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仅仅为1.22。

这不但大大低于2.1的人口更替水平,而且还低于日本(2001年为1.3)和韩国(2001年为1.5)。

大体来说,中国现在的总和生育率水平与大多数欧洲国家差不多。

不过也有人口学家对此数据持有保留态度,而将总和生育率认定在1.8左右。

多种预测表明,假如将中国现在的总和生育率认定在1.8的情况下,中国人口的峰值可能在本世纪30年代中期到来,峰值大约在14.8亿左右。

也就是说,中国人口仍然要继续增长30年,估计净增加将近2亿人口。

②性别失衡冲击不可忽视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发展史说明,在不进行人为控制的情况下,出生婴儿的性别比都徘徊在102—107之间。

在男婴死亡率高于女婴,男性青少年死亡率大于女性青少年死亡率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到婚龄段,男女两性的人口就基本处于均衡状态,不致引发婚姻挤压和就业等社会问题。

如果超过了107的警戒线,就很难保证婚龄年龄段人口在男女两性间的均衡。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得到的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8.47,到了1990年为111.70。

如果说1985—1990年的出生性别比只是在11左右徘徊的话,那么,自1991年开始,就出现了年度递增的趋势。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2,即在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比率达到119.2∶100。

这就是说,如果以107为最高警戒线的话,中国婴幼儿人口的性别比比正常值已经高出了许多。

前苏联、朝鲜等国在战争时期所造成的男性人口的损失,就给这两个国家的人口结构以非常严重的影响。

尤其是婚龄人口的婚配问题,更是难以协调。

在人口基数比较小的国家,女性人口的短缺,可以通过跨国婚姻和女性移民来解决问题。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如此庞大的国家,女性人口的短缺,就很难以国际移民的方式觅求出路。

原来有一种说法,认为女性人口的短缺,可以通过婚龄差的拉大来解决未来婚龄年龄段人口的婚配问题。

但在婴幼儿人口性别比持续上扬的情况下,这种结构性和累积性的失衡,就很难设想“男性人口可以在比自己年龄小的女性人口中寻找配偶”这种解决办法的可行性。

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状况,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持续进行的。

这种长期累积的青少年男性多于青少年女性的人口结构状况,已经形成了未来的婚姻挤压,如果再持续下去,未来这批中国青少年一代的婚恋问题,会成为让政府和老百姓最头疼的问题。

③小康社会前20年就业压力大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前20年,中国的就业压力大。

在20XX年年底,中国城乡共有就业人员7.3亿,比整个西方发达国家的4.3亿还多出了3亿。

另外,中国每年的新生婴儿也将近有1700万左右。

倘若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能满足劳动力人口增长的需要,那么,失业将长期困扰21世纪初叶的中国。

有预测表明,中国15~59岁人口会一直增长到2020年之后才会刹车。

该年龄段人口,到2020年会增长到9.4亿左右,比现在的8.2亿要净增加1.2亿。

这就是说,在未来的20多年间,中国将在克服现有失业人口和下岗人口就业问题的基础上,还得为新增加的这1.2亿人创造就业机会。

因此,就业在建立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

④基础教育亟需财政投入中国每100人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只有4人左右,每100人中受过高中及中专教育的人口只有11人左右。

中国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是比较低。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的文盲率为6.72%,意味着中国仍然有8500多万的人是文盲。

在农村,受过高中文化程度教育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5.22%,受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的人口仅为0.61%。

目前中国还有几百个县未“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农村初中的辍学率仍然很高。

因此,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应该将主要的教育经费投入到基础教育上来,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比重,而对高等教育则应实施市场化和产业化政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教育投入结构就是这样的模式。

⑤城市化进程加快世界城市化历史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超过30%,那这个国家或地区就会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

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36%。

在21世纪的头20年,城市人口的总量将会加速增加。

预测表明,在2015年左右,中国总人口中将有一半生活在城市之中,在2020年左右,将会有56%的人口生活在城市,这时城市人口的总量将达到8亿,比现在的5亿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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