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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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或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当协同工作组对于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生和异议提出者;
公示期结束后,工作组不再接收异议申请。
三、学业评价标准和规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导师评价”、“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对上述四个方面考核计分综合评定。
各考核项目计分权重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表计量单位:
%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学习成绩
S1
科研成果
S2
导师评价
S3
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
S4
学术学位
硕士研究生
40
20
专业学位
10
30
注:
1、总分S=W1×
S1+W2×
S2+W3×
S3+W4×
2、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因第一学年未安排专业导师,故不作导师评价〔S3〕,导师评价的权重分拆至S1、S2中,其各项权重调整为:
学习成绩〔S1〕占55%、科研成果〔S2〕占15%、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S4〕占30%。
〔一〕学习成绩〔S1〕
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研究生教育院考试中心提供的上学年学习成绩绩点为依据换算计分。
〔二〕科研成果〔S2〕
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以软件、音像以及其他非纸介载体发表或出版的成果,暂不列入本评价指标。
成果计分期间为在上一学年期间形成的科研成果,即从上年度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前形成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需要提供原件,但科研成果发表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本方法所称“发表”,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但不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发表,需证明作者身份。
“出版”,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
发表的文章以期刊封面、刊物目录和文章复印件为证明。
专著的著作封面作者或注明写作章节者予以计分,仅在著作致谢部分提及者均不计分。
论文分类标准参照我校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暂行方法》〔附件1〕的分类原则。
〔1〕在学校认定的A类、B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撰者计100分;
在A类、B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另外分别嘉奖20分、10分,嘉奖分不加权,直接计入总分;
〔2〕《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A类、B类核心期刊〕;
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50分;
〔3〕《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08年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40分;
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或转摘的,每篇计40分;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以论文发表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上述各层级核心期刊目录如有新版本发布,则评定时遵循新的版本。
假设有期刊同时出现在上述不同层级的目录中,则以最高层级的目录为准;
〔4〕在《法制日报》“华政论坛”专栏上发表的文章,每篇计10分;
在《上海法治报》“法制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专栏中发表的文章,每篇计5分;
〔5〕在上述期刊以外的国内正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3分;
在《法学研究生》、《青年法学》、《法律研读》发表论文,每篇计2分;
在《韬奋芳华》发表文章,每篇计1分;
在国内正式期刊增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50%计分;
〔6〕在上述〔1〕—〔3〕类发表学术性笔谈、学术论点综述、学术讨论〔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学术性访谈和书评类成果,每篇计3分;
〔7〕在《经济日报》、《瞭望周刊》、《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全国性重要刊物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CSSCI正式来源期刊标准计分。
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按照按CSSCI正式来源期刊的1.5个自然篇计分;
〔8〕译文参照上述标准按75%计分。
〔1〕学术论文每个自然篇不得少于3000字。
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核心期刊发表外,不予计分。
字数在10000字以上的,每篇以1.5篇计算;
〔2〕报纸论文,以版面字数2000字以上者为1篇;
字数低于2000字的,以0.5篇计算;
字数在8000字以上的,每篇以1.5篇计算;
〔3〕以外文发表的论文,比照前述期刊或报纸的版面折算。
6.研究生与他人同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5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5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导师为学术论文的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7.〔1〕论文所讨论、研究的内容应为所在一级学科、专业的内容;
以论文形式申请计分时应提供已公开出版的纸质期刊论文,录用通知和清样一律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专业调查报告须经工作组审议计分;
〔2〕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分,不累加;
〔3〕同一期期刊〔核心期刊除外〕刊登相同作者的两篇不同论文,以1篇论文计分;
〔4〕上述规则外的期刊是否核心以及核心等级的事宜,由工作组确定。
〔1〕学术专著包括个人学术专著、并列署名〔无主编〕的学术专著、作为立项课题成果的设主编的学术专著、教材等;
〔2〕个人单独出版学术专著和译著的,计100分。
〔3〕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合著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副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
主编、副主编为多人〔三人以上〕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编委等其他参编人员不计分;
〔4〕学术著作和译著再版的,参照上述标准按50%计分;
学术著作和译著重印的,参照上述标准按25%计分。
主持国家级〔含教育部〕课题计100分,参与国家级课题计25分;
主持省级课题计40分,参与省部级课题计20分;
主持校级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计15分。
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创新项目的,被研究生教育院培养办公室评定为“优秀”的项目,项目成员每人计5分;
参与同级别的课题只计一次分,同一课题只计一次分。
如果同一项课题成果当年已经以文章或专著形式发表,可选择以已经发表的论著计分,或者以课题计分,但只能以一种方式计分,不能重复计分;
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或项目应当结项并通过鉴定;
课题级别的认定标准参考我校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学科评价与管理暂行方法》。
参与课题研究的认定原则是:
参与者须提供其实质性参与课题研究的充分证据。
参与导师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承担相应工作,导师签字及学院盖章的相应证明材料为标准。
参与者应提供:
注明了参与者及其计划承担的研究工作内容或明确了参与者的具体研究任务课题申请书;
有参与者署名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对参与者具体研究工作及成果的清晰描述的课题结项书等。
〔1〕参加由研究生院主办的研究生学术论坛,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分、12分、10分;
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分、7分、5分;
论坛等级由研究生教育院培养办公室确定并出具证明;
〔2〕其他会议论文:
①原则上只对正式出版的文章计分;
②有ISBN或ISSN号的普通会议论文以非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
学术会议文章获奖按照“奖励性加分标准”按相应级别计分。
〔1〕获奖论文、专著、译著和教材的加分:
①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论文加100分,专著、译著和教材加80分;
②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论文加60分,专著、译著和教材加50分;
③获其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论文加30分,专著、译著和教材加40分;
④以上奖项指由政府机构公开面向社会发布和组织评选所产生的奖项,但获纪念奖和入围奖的成果,不予加分。
〔三〕导师评价〔S3〕
导师评价总分值100分。
各专业导师组组成学业评价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导师完成学业评价,并设联络人一名,负责汇总上报导师评价结果。
导师应当依据本专业、学科指导小组评价标准,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科研能力、课题项目参与情况、参与学术会议和学科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分。
导师评分上报指导小组后,指导小组应结合本专业、学科整体研究生情况,对导师评价予以核准。
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研究生,得90-100分者不得超过该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5%,80-100分者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50%。
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研究生总人数少于10人〔含本数〕者可参考上述规则,酌情处理。
该分值由指导小组联络人直接向工作组统计汇总。
〔四〕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S4〕
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评分由辅导员评分和班级互评两部分组成,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和学生参与学生工作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的综合表现。
同班同学互评最高分为50分。
班级互评:
各班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评分规则,应充分考虑申请人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和社会工作活动情况以及上课出勤率等情况;
党员及预备党员应考核组织生活出席率、党会发言、准备等情况、联系人工作实施情况等,班级互评确定班级排名,按照下表规则计分:
类别
班级排名前10%
班级排名前50%〔不包括前项〕
班级排名前90%不包括两项〕
班级排名最后10%
得分
50
46
42
38
辅导员评分:
在参考申请人自评分的基础上结合各班级/专业设立的学业评价小组的意见对班级互评结果进行审核。
思想道德和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社会工作包括参加学术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其他实践活动等。
〔1〕团体竞赛
代表学院、学校参加国际大赛获得获国际级一、二、三等奖队长或负责人分别计55分、45分、35分,其他成员计50分、40分、30分;
〔全国法律英语大赛、挑战杯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队长或负责人分别计50分、40分、30分,其他成员计45分、35分、25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队长计35分、25分、15分,其他成员每人计30分、20分、10分;
获校级一、二、三等奖队长或负责人计12分、10分、8分;
其他成员计10分、8分、5分;
团队队长或负责人为1-2人。
〔2〕个人竞赛
个人参加国家级学术竞赛获特等奖计100分、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30分;
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和20分;
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分、10分、5分;
“中法图”杯论文竞赛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5分,不按照科研成果标准计分。
INTEL论文竞赛的等级由工作组确定。
〔3〕所有竞赛的等级认定应按照获奖证书的认定均须以发奖单位所盖公章为准;
按名次决定成绩的学术竞赛,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五、六名对应三等奖;
优秀奖对应三等奖。
2.社会实践
〔1〕〕参与社会实践获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参加者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2〕同一时间段社会实践参加多项的,只按照一项较高项计分。
3.专业实践活动
实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
专业实践应当利用假期的时间进行,研究生在第一学年不做专业实践要求,第二学年、第三学年专业实践时间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
凡参加专业实践的,须在开始前持导师签字认可的实习计划向所属院系备案,实习完成后应递交一份专业实践报告〔3000字以上〕作为基础专业实践成果参与考评,该报告能充分表达硕士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附有相关实践机构的证明及联系方式以证明其真实性。
经班级小组认定完成了实习计划并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者,计3分。
〔1〕担任学生干部评分
各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种方案:
方案一:
①在各位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年终考核〔每年6月份〕被评为优秀的,计5分,其中该优秀比例不超高该组织总人数的15%;
②在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经班级年终考核〔每年6月份〕被评为优秀的,计5分,其中该优秀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方案二:
各班和学生组织可以根据干部的表现,将学生干部分为三等:
5分、3分和1分。
其中身兼数职的同学按照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2〕学业评价学年申请人所在寝室卫生年度任意学期考核不合格,减5分。
5.奖励性加分标准
个人获得以下荣誉者,可酌情加分: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者,计50分;
〔2〕获上海市级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计20分;
〔3〕获校级荣誉称号,计5分。
〔4〕院级荣誉称号,计3分。
6.同一团体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10人;
所有获奖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表彰正式文件或证书等;
同一社会工作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四、学业评价等级确实定
学校根据评价总分排序确定学业评价等级。
确定等级的规则和步骤如下:
〔一〕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如果考评总分值相同,在权威期刊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排名在前;
申请人均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论文的,科研成果的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如果科研考评分值相同,学习成绩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学习成绩考评分值相同的,思想品德评分高者,排名在前。
〔四〕前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社会实践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五〕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导师评价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五、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学业评价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无故不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评定当前学年有学位、必修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四〕未能履行培养协议以及考核不合格;
〔五〕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
〔八〕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业评价后,研究生将依据学业评价结果获得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其学业评价学年度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工作组认定后,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
六、对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可报请工作组,单独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一〕在权威期刊〔A、B类〕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者个人单独出版专著;
〔二〕参加专业实践完成的实践报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作出较大奉献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工作组组织申请者在其所在年级范围内公开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评奖等级,答辩记录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七、出国留学同学的学业评价办学单独制定。
八、本方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