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母线保护通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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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母线保护通用技术规范

 

110kV母线保护

通用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    称

编  号

1

110kV母线保护专用技术规范

1101002-0110-01

110kV母线保护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本物资采购标准技术规范分为标准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专用部分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范围;

3)根据实际使用条件,需要变更环境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和耐受地震能力等要求。

经招标文件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表格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标准技术参数表”、“2项目需求部分”和“3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还应对项目需求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给出的参数进行响应。

“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与“标准技术参数表”和“使用条件表”中参数不同时,以差异表给出的参数为准。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证明参数优于招标人要求的相关试验报告。

5.对扩建工程,如有需要,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6.技术规范范本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7.一次设备的型式、电气主接线和一次系统情况对二次设备的配置和功能要求影响较大,应在专用部分中详细说明。

目  次

110kV母线保护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77

1总则79

1.1引言79

1.2供方职责79

2技术规范要求79

2.1使用环境条件79

2.2保护装置额定参数80

2.3装置功率消耗80

2.4110kV母线保护总的技术要求80

2.5110kV母线保护具体的技术要求82

2.6柜结构的技术要求82

3试验83

3.1试验要求83

3.2性能试验83

3.3现场试验83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83

4.1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83

4.2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83

4.3供确认的图纸83

4.4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84

4.5其他资料和说明书84

4.6卖方提供的数据84

4.7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84

4.8设计联络会议84

4.9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85

4.10质量保证85

4.11项目管理85

4.12现场服务85

4.13售后服务85

4.1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86

1 总则

1.1 引言

提供设备的厂家、投标企业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提供的保护装置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和动模试验。

投标厂商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备(2009年版)》,满足变电站无人值班的要求。

招标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方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近2年运行业绩表。

1.1.1本规范提出了110kV母线保护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的意见和同规范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本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本规范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2.4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2.6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如标准、规范与本标书的技术规范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2.10现场服务。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使用环境条件

2.1.1设备储存温度:

-25℃~+70℃。

2.1.2设备工作温度:

-5℃~+40℃。

2.1.3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2.1.4相对湿度:

5%~95%。

2.1.5抗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2.2 保护装置额定参数

2.2.1额定直流电源:

220V(110V)。

2.2.2额定交流电流:

5A/1A。

2.2.3额定交流电压:

100V/

(相电压)。

2.2.4额定频率:

50Hz。

2.2.5打印机工作电源:

交流220V,50Hz。

2.3 装置功率消耗

2.3.1装置交流消耗:

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IN=1A)或1VA(IN=5A),交流电压回路功率消耗(额定电压下)每相不大于1VA,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3.2装置直流消耗:

当正常工作时,不大于50W;当保护动作时,不大于80W。

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4 110kV母线保护总的技术要求

2.4.1环境温度在-5℃~+40℃时,装置应能满足规范书所规定的精度。

2.4.2环境温度在-10℃~+45℃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2.4.3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和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4598.17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4598.18

浪涌抗扰度试验

GB4858

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GB6162

静态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T7261

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1128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3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GB/T14598.9

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GB/T14598.10

快速瞬变干扰试验

GB/T14598.13

1MHz脉冲群干扰试验

GB/T14598.14

静电放电试验

GB/T14598.19

工频抗扰度试验

DL/T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670

微机母线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17626.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

GB/T17626.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表(续)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7626.8

工频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9

脉冲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0

阻尼振荡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1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2

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DL/T769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667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第103篇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DL/T72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Q/GDW175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

国调[2005]2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及《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

2.4.4在雷击过电压、一次回路操作、系统故障及其他强干扰作用下,不应误动和拒动。

装置快速瞬变干扰试验、高频干扰试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冲击电压试验和绝缘试验应至少符合IEC标准。

装置调试端口应带有光电隔离。

2.4.5保护柜与其他设备之间,应采用光电耦合或继电器触点进行连接,不应有电的直接联系。

2.4.6保护柜中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以便检修时能迅速更换。

2.4.7装置应具有直流电源快速小开关,与装置安装在同一柜上。

装置的逻辑回路应由独立的直流/直流变换器供电。

直流电压消失时,装置不应误动,同时应有输出接点以启动告警信号。

直流回路应有监视直流回路电压消失的告警信号继电器。

直流电源电压在80%~115%额定值范围内变化时,装置应正确工作。

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的恢复)到80%Ue时,直流逆变电源应能自动启动。

直流电源波纹系数≤5%时,装置应正确工作。

拉合直流电源以及插拔熔丝发生重复击穿火花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直流电源回路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短路、断线、接地等)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8应提供标准的试验插件(包括母线保护装置本身具有的试验部件)及试验插头,以便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

另外,对每面柜的出口跳闸、闭锁信号等输入、输出回路应在柜面上有隔离措施,以便在运行中分别断开。

隔离及试验部件应考虑操作的方便性,隔离压板标签栏位置应安装在隔离件本体或隔离件下部。

2.4.9装置的出口回路、主要电路、装置异常及交直流消失等应有经常监视及自诊断功能以便在动作后启动告警信号、远动信号、事件记录等。

2.4.10装置中跳闸出口回路动作信号及启动中央信号的接点应自保持,在直流电源消失后应能维持动作。

只有当运行人员复归后,信号才能复归,复归按钮装在屏上的适当位置,以便于操作,并应有远方复归功能。

用于远动信号和事件记录信号的接点不应保持。

2.4.11装置中任一元件损坏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12跳闸出口回路采用有触点继电器。

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应有足够容量,跳闸出口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5A,在电感负荷的直流电路(τ<5ms)中的断开容量为50W。

信号继电器触点的长期允许通过电流应不小于2A,在电感负荷的直流电路(τ<5ms)中的断开容量为30W。

2.4.13对于装置间不经附加判据直接启动跳闸的开入量,应经抗干扰继电器重动后开入;抗干扰继电器的启动功率应大于5W,动作电压在额定直流电源电压的55%~70%范围内,额定直流电源电压下动作时间为10ms~35ms,应具有抗220V工频电压干扰的能力。

2.4.14所提供的保护设备应能与变电站内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或直接与监控系统连接,供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的通用规约文本。

保护装置向子站或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包括:

保护的运行定值及控制字;保护的当前运行定值区;保护的动作信号、动作时间、故障相别;保护的自检状态,自检出错的类型,出错时刻;保护的当前压板状态;保护的当前模拟量。

提供的保护装置应能保证接入变电站其他厂家的子站或监控系统,必要时应提供规约转换装置(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保护装置需具备3组通信接口(包括以太网或RS-485通信接口)和打印机接口。

2.4.15保护装置应具备远方修改定值功能、软压板远方投退和定值区远方切换功能,其软压板远方投退功能不允许通过修改定值实现。

2.4.16微机保护装置应具备通信网络对时和卫星时钟对时功能。

应具备IRIG-B(DC)或脉冲对时功能,并通过保护柜端子排接线。

2.5 110kV母线保护具体的技术要求

2.5.1110kV母线配置一套微机型母线差动保护。

2.5.2母线保护应具有可靠的TA饱和判别功能,区外故障TA饱和时不应误动。

2.5.3母线保护应能快速切除区外转区内的故障。

2.5.4母线保护应允许使用不同变比的TA,并通过软件自动校正。

2.5.5具有TA断线告警功能,除母联(分段)TA断线不闭锁差动保护外,其余支路TA断线后固定闭锁差动保护。

2.5.6双母线接线的差动保护应设有大差元件和小差元件;大差用于判别母线区内和区外故障,小差用于故障母线的选择。

2.5.7对构成环路的各种母线,保护不应因母线故障时电流流出的影响而拒动。

2.5.8双母线接线的母线保护,在母线分列运行,发生死区故障时,应能有选择地切除故障母线。

2.5.9母线保护应能自动识别母联(分段)的充电状态,合闸于死区故障时,应瞬时跳母联(分段),不应误切除运行母线。

2.5.10双母线接线的母线保护,应设电压闭锁元件,母联和分段不经电压闭锁。

2.5.11双母线接线的母线TV断线时,允许母线保护解除该段母线电压闭锁。

2.5.12双母线接线的母线保护,通过隔离刀闸辅助触点自动识别母线运行方式时,应对刀闸辅助触点进行自检。

当与实际位置不符时,发“刀闸位置异常”告警信号,应能通过保护模拟盘校正刀闸位置。

当仅有一个支路隔离刀闸辅助触点异常,且该支路有电流时,保护装置仍应具有选择故障母线的功能。

2.5.13双母线接线的母线保护应具备电压闭锁元件启动后的告警功能。

2.5.14宜设置独立于母联跳闸位置、分段跳闸位置的母联、分段分列运行压板。

2.6 柜结构的技术要求

2.6.1屏体要求详见《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规范》。

2.6.2内部配线的额定电压为1000V,应采用防潮隔热和防火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绞线,其最小等效截面不小于1.5mm2,但对于TA和TV的等效截面应不小于2.5mm2。

导线应无划痕和损伤。

卖方应提供配线槽以便于固定电缆,并将电缆连接到端子排。

卖方应对所供设备的内部配线、设备的特性和功能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所有连接于端子排的内部配线,应以标志条和有标志的线套加以识别。

2.6.3所有端子采用额定值为1000V、10A的压接型端子。

电流回路的端子应能接不小于4mm2的电缆芯线。

TA和TV的二次回路应提供标准的试验端子,便于断开或短接各装置的输入与输出回路;对所有装置的跳闸出口回路应提供各回路分别操作的试验部件或连接片,以便于必要时解除其出口回路。

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导线。

端子排间应有足够的绝缘,端子排应根据功能分段排列,并加入可进行标注的隔离件,至少留有10%的备用端子,且可在必要时再增加。

端子排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断路器的跳闸或合闸回路端子、直流电源的正负极不应布置在相邻的端子上,便于外部电缆的连接。

屏上跳闸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跳闸回路的公共端子应采用多个端子的连接方式,以保证一个端子只允许接入一根电缆芯。

屏上电源回路应采用能接4mm2截面电缆芯的端子,并且要求正、负级之间应有端子隔开。

2.6.4屏面上信号灯和复归按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运行监视、操作和维护。

2.6.5屏上的所有设备(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空气开关、指示灯及其他独立安装的设备),均应有便于识别铭牌或标签框。

2.6.6保护柜所有空气开关应设在门外。

2.6.7柜上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或半嵌入式安装和背后接线。

2.6.8对于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才能进行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

3 试验

3.1 试验要求

3.1.1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投运试验三种类型试验报告。

3.1.2卖方提供的每一种型式的产品都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1.3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当需做动态模拟试验时,模拟系统的接线和参数由卖方与买方在试验前协商确定,按实际系统参数进行动态模拟试验。

3.2 性能试验

3.2.1装置内部所有元器件性能正确性试验及所有接线正确性试验。

3.2.2模拟实际情况进行连续通电,包括交流电流、电压、直流电源的试验。

3.2.3每个回路(除弱电回路外)应进行工频2000V、1min耐压试验。

3.2.4装置的整定值校对和动作特性试验。

3.3 现场试验

现场实际设备接入后,在一次设备不带电和带电试运行时还应作测试验收,卖方应负责保护装置的现场调试及投运试验。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4.1 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卖方应在报价书中提供与本规范有关的样本,其中包括成套保护装置,标准部件,各种接点回路图,有关继电器、选择开关、信号灯样本等,以备买方查核,样本中还应包括各种额定值数据、接点数量及其数据、各元件性能、功率消耗(包括交流及直流回路,正常及动作情况)及使用说明等必需的资料。

卖方还应提供装置运行及改进情况说明。

4.2 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4.2.1全部图纸应为A4幅面,并有完整图标,采用国标单位制。

图中字体不得小于3mm。

4.2.2提供最终修改图的USB接口存储优盘(图形文件能够被PC机AutoCADforWindows2000版支持)。

并提供一份可供修改的最终图纸电子文件。

4.3 供确认的图纸

在合同签字后2周内,卖方应以快件方式提交供确认和了解的资料和图纸。

1)装置的交流和直流接线及输出接点图及它们的图例符号说明,跳闸回路图及说明。

2)保护柜屏面布置图及图例符号说明和所有元件技术参数表。

3)保护柜背面接线图。

4)装置的方框原理图及其说明,各套装置及其元件的原理接线及动作原理的说明。

5)继电器和选择开关使用导则。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设备部件按合同做出修改而不发生任何额外费用。

买方确认图纸时间未影响卖方交货进度的前提下,在收到买方最终确认图之前采购或制造时的材料应由卖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

4.4 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卖方在联络会议后的2周内,应提供经过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供买方设计。

经过设计联络会议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及资料。

1)保护装置各个部件的内部接线图和图例符号说明。

2)保护柜内部接线图,包括保护柜背面布置图及说明。

3)保护柜内端子配置布置图。

4)保护柜内端子排的端子排列图。

5)试验板的接线图。

6)保护柜地脚螺丝安装图。

7)合同设备施工时所必需的其他原理图。

8)所有图纸的优盘及支持软件。

4.5 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4.5.1卖方应提供给买方装置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的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还应提供卖方提供的特殊的试验仪器的使用说明,卖方还应提供现有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4.5.2卖方应提供各装置的出厂试验报告。

4.5.3专用工具和仪器的说明。

4.5.4卖方提供与供货装置一致的说明书、保护装置的定值表、整定计算导则及计算算例。

4.6 卖方提供的数据

4.6.1卖方应提供投标数据和信息,要求卖方提供足以证明设备性能的技术数据。

卖方应提供评标所需的资料(最新版本或修订版)。

4.6.2卖方提供的数据应包括卖方所提供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预计性能、接口要求和操作特性。

卖方应提供买方所要求的性能信息,并对其可靠性和一致性负责,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将成为合同一部分。

任何数据的更改都须经买方同意。

卖方还应提供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号和校验码。

4.6.3如买方因设计和其他需要,要求卖方提供有关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和技术数据。

4.6.4卖方应提供供货记录,包括安装地点、投运时间和运行情况。

4.6.5卖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4.7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在专用部分明确。

4.8 设计联络会议

4.8.1若有必要,买方在收到卖方签字的第一批文件后的2周内将举行设计联络会议。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

1)卖方应对修改后的供确认的资料和图纸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应解答买方对这些资料和图纸所提的问题,经过共同讨论,买方给予确认,以便卖方绘制正式图纸提供给买方。

2)卖方应介绍合同产品已有的运行经验。

3)卖方应提供验收大纲,工程参数表。

4.8.2会议需要签订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9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关于工厂验收(现场)的规范。

4.10 质量保证

4.10.1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向买方提供主要国产元器件报价表,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4.10.2对于采用属于引进技术的设备、元器件,卖方在采购前应向买方提供主要进口元器件报价表。

引进的设备、元器件应符合引进国的技术标准或IEC标准,当标准与本规范书有矛盾时,卖方应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买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假若卖方有更优越或更为经济的设计和材料,足以使卖方的产品更为安全、可靠、灵活、适应时,卖方可提出并经买方的认可,然而必须遵循现行的国家工业标准,并且有成熟的设计和工艺要求以及工程实践经验。

4.10.3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

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4.10.4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应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4.10.5卖方提供的保护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5年。

4.10.6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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