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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㈡负责煤炭的招(邀)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㈢负责煤炭的市场调查和客户管理,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及时、足量、均衡供应。

㈣负责办理煤炭结算手续。

㈤协助做好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㈥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技术质量管理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质量内控标准、煤炭验收检验规程的制订和实施。

㈡负责入仓煤、入炉煤、出炉煤渣及煤灰的分析化验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㈢对煤样、煤渣、煤灰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㈣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负责争议煤炭(煤样)的复检和外部仲裁处理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合同的管理,并协助搞好煤炭的招(邀标)工作。

㈡负责煤炭采购、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督,纠正并查处煤炭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㈢负责每月、季、年末煤炭的盘存工作。

㈣负责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对煤炭进行随机抽样,按要求将煤样交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㈤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对处置结果跟踪督办。

第七条财务处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票据收集和清理,采购费用的核算,财务往来管理。

㈡负责热值高低于合同约定奖扣款金额、水分超出合同约定扣重数量的监督。

第八条盐电厂煤炭管理职责

㈠负责煤炭的仓储管理,做到分矿储存,先进先用,并对煤仓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㈡参与入仓煤炭的初检工作,协助做好入仓煤炭的取样工作,并对取样实施监督职能。

㈢参与制定争议煤炭(煤样)的处理方案,并协助做好不合格煤炭的处置工作。

㈣负责煤渣、煤灰热值控制和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盐电厂、化工厂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月度煤炭需求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月库存量、预计次月用煤量、次月需供煤量及用煤品种、结构与质量要求等,送生产安全处审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处根据盐电厂、化工厂生产计划安排,对其煤炭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报送供销处。

第十一条供销处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市场供求趋势、价格调整等情况,合理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当月3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送公司营销总监审核,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反馈到生产安全处。

第四章煤炭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供销处应按公司《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招(邀)标、议标管理,统一采购,严格按合同落实供煤计划。

第十三条供销处须严把购煤质量关,严格执行煤炭采购合同,并根据生产安全处提供的扣款、扣重报告,对入仓煤炭采取应用基加权平均热值、水分含量等按月考核煤炭供应商。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处负责统计入场煤炭验收结果,复核煤炭验收中反映的扣款金额、扣重补偿与折算数据。

将每天各批次煤炭实收量、每月实际入仓煤炭的数据及综合煤质情况,分别报送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质量管理处及公司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供销处负责收集用煤单位和供煤单位对煤炭工作的意见,联系和处理供煤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具体负责同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联系,通知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相关人员对购进煤炭进行验收,协助和监督盐电厂做好验收煤炭的入库、堆放与现场清理工作,并建立煤炭购进原始台帐和记录。

第五章煤炭计量和检验

第十七条煤炭计量管理

生产安全处负责煤炭计量统一管理,入仓煤以公司地中衡过磅数量为计量依据,实行每车过磅计量,并打印计量过磅通知单交供货单位送货人员,同时每天向总经理办公室、供销处和盐电厂报送日进煤量报表。

生产耗煤以电子皮带秤计量为计量、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煤质的初检

㈠由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和盐电厂煤管员、输煤工和供销处煤管员及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初验。

㈡煤质初检采用目测法,其检测项目包括:

每车煤炭干湿(水分)情况和明显可见大渣(泥沙、石头、砖头、木料和包心等),外观初检不合格的煤炭拒收。

㈢对初检质量把握不准的煤炭,应单独堆放,单独取样、制样、分析,在未出具正式分析结果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㈣对初检质量有争议煤炭的处理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会同技术质量管理处、供销处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煤炭的采样。

煤炭初检合格,待完全卸车后按工作标准取样。

㈠煤炭的采样标准

按照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采样。

㈡采样点:

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型均匀分布在顶部、腰部、中间、底部四个部位采样,采样点不得低于9个,每个采样点采样量不得低于3kg。

㈢采样个数:

正常情况下每天对同一供煤单位,每车采样、综合制样分析,特殊情况实行单车采样、单车制样和分析。

㈣采样量:

每车煤炭采样不得少于30kg。

㈤采样高度:

距顶部30cm以下,距地面30cm以上。

㈥供煤单位代表有权监督煤样采取,如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采样,但最多只能重复采两次,供煤单位代表不得干预采样点的确定与采样。

㈦对采样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条煤炭的制样和送样

㈠将综合煤样进行破碎后,掺合2~3次,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3kg(掺合、缩分时,每次堆成圆锥状,然后压成扁平状,垂直划十字,取两对角扇形,其余弃去)。

对颗粒较大的煤样,最好缩分一次,破碎一次。

㈡生产安全处煤管员将制样后的煤样分装、密封编号后分成三份;

一份由生产安全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

送二份到技术质量管理处,一份作分析化验样品,另一份由技术质量管理处保存(保存时间一个月)。

煤炭应在现场保留72小时。

第二十一条煤炭分析

㈠按照国家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中的规定分析全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份等,硫含量每月份矿综合分析。

㈡确因客观原因(雨雪天),在对外在水分预先分析后,将样品自然放置24小时后进行分析。

㈢热值的计算根据采用以下公式:

1、煤的收到基(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按《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100-Mt

Qnet.v.ar=(Qgr.v.ad-206Had)×

-23Mt

100-Mad

式中:

Qnet.v.ar——煤的收到基恒容低位发热量;

Qgr.v.ad——煤的空气干燥基恒容高位发热量;

Mt——煤的收到基全水分或水煤浆的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

M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水分按(GB/T211测定)的质量分数%;

Had——煤的空气干燥基氢的质量分数按(GB/T476测定)%;

206——对应空气干燥煤样中每1%氢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

23——对应于收到基煤中每1%水分的气化热校正值(恒容)。

100-Mt

2、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分析基低位发热量+23×

Mad)×

-23Mt]÷

4.1816

100-Mad

㈣用应用基作为公司统一的热值分析和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入仓煤炭煤质分析结果报送

㈠煤炭进仓采样后24小时内应做出样品分析结果,综合煤样截止时间为16:

00点,16:

00点以后的入仓煤为次日进煤。

㈡技术质量管理处每天分矿对煤样进行分析化验,并于每日16:

00点前出具煤样分析报告,报告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报送生产安全处煤管员。

㈢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根据技术质量管理处的分析化验报告,分别统计煤的分析基恒容低位发热量和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并将统计报表报送公司相关领导、供销处、总经理办公室和盐电厂。

㈣根据分析结果,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供销处和总经理办公室,及时对未达热值标准的煤炭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扣款结果按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三条入炉煤煤质分析

㈠入炉煤取样:

生产安全处煤管员每两小时在3#输煤皮带取样1kg,每班取4次,分班作综合样分析(分班综合样留存一个月)。

㈡入炉煤煤样分析与入仓煤相同。

㈢入炉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综合平均值)与进仓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旬各矿综合平均值)相差150大卡/公斤以上(含150大卡/公斤)时,由生产安全处牵头,组织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盐电厂、供销处切实查找超差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入仓煤炭的复样及仲裁

煤炭进仓后,分析结果未确定之前,用煤单位不得随意使用该煤(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先请示后使用)。

一经使用,已使用部分视为合格。

对有实物的煤炭分析结果如有争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㈠复样。

供煤单位对煤样分析结果有异议,可向供销处提请复样。

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重新采样进行分析,复样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㈡仲裁。

供煤单位对复样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供销处申请仲裁。

仲裁由生产安全处牵头,供销处、技术质量管理处、总经理办公室和供煤单位共同参与,另外安排人员重新采样,由总经理办公室送往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检测机构进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若仲裁分析结果与复样分析结果热量差值在200大卡/公斤以内,由此引起的仲裁费、差旅费、取样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供煤单位承担,否则由公司承担一切费用,并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煤炭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盐电厂具体负责煤炭的储存管理工作,对每天购进的煤炭必须分矿存放、规范标识、专人管理、及时清场。

第二十六条盐电厂必须以不同的发热量、不同的硫含量、不同的水分以及不同的进煤时间,按先进先出原则合理搭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处对煤炭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盐电厂应严格执行煤渣、煤灰的转运和装车程序,专人负责现场监督装车,并在出门票据上签字确认;

后勤处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煤渣、煤灰转运车辆、转运票据、装载物资查验核对及出入放行工作,防止夹带煤炭出公司。

第二十九条煤炭的盘存

㈠每月的最后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和盐电厂,对煤仓的存煤情况进行盘存。

㈡每次盘存前,盐电厂应将存煤堆成相对规则的几何形状(圆锥体或长方体等)。

㈢盘存的基本方法:

现场实地“量体积、测比重、计数量”,即根据煤场各个贮存部位的煤炭被压实的程度,分别选点,依次测出其比重,量出体积后计算煤炭存量的实数。

㈣参与盘存人员对现场计算出煤炭的存量签字后,经总经理办公室、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和盐电厂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再由公司计量认证人员出具盘存认证证书,据此作为调整当月煤炭实际消耗和库存量的依据。

如果盘存结果超过统计存量的±

10%时,由总经理办公室牵头,生产安全处、供销处、财务处和盐电厂配合分析原因,最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七章对不合格煤炭的管理

第三十条对应用基(单次样)低位发热值低于3500大卡/公斤的,作退货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每单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200大卡/公斤以内的,按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的单位热值价值进行扣款处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200大卡/公斤以上的,按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单位热值价值加扣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应用基(单次样)水分含量超过5%的,按超出比例进行扣重处理。

第八章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挂帐:

㈠生产安全处负责提供结算附件,收集汇总煤炭分析(分矿)质量月报表、质量扣款扣重统计月报表、购进煤炭量月报表,经分管总监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7日前报供销处。

㈡供销处凭入库单、发票、合同,并附上煤炭结算凭证及结算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及营销总监审核,送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处稽核并加盖稽核专用章,办理挂帐手续。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对煤炭管理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行为、事件和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视情况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2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对在煤炭管理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公司将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供销处在煤炭采购过程中,不按计划、不按流程、不坚持比质比价或价格执行不到位,一经查实,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供应总监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部门责任人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供应总监2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处在进仓初检验收、采样、扣钱、扣重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扣款扣重、不坚持实事求是、不公平公正的,发现一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给予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主观故意,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处在煤炭过磅计量、使用计量和库存盘点计量认证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或对煤炭的储存监督管理严重失职,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各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对计量装置未按周期校验,造成煤炭计量出现严重偏差(±

达15%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1000元、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若因维修中心计量检定人员造成的(延期或检定错),给予其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给予维修中心第一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技术质量管理处分析化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留样制度,对检测数据误差较大(±

达15%及以上的)或人为编造检测数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给予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盐电厂对煤炭的仓储和使用管理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管理,造成煤炭损失的,发现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盐电厂第一负责人200元的经济处罚;

对不合格煤炭保管不善或故意造成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律给予辞退,并给予盐电厂第一负责人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人为造成入炉煤计量不准确,对直接责任班组给予1000元~1500元的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资料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好煤炭管理的原始资料,按月装订成册,每月末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备查,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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