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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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借款合同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借款合同

  篇一: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模板)

  编号:

西信[]号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鉴于:

  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

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风险申明书:

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6、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7、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

  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包含损失)。

  9、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0、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1、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3、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公司,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2、甲方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受益人

  本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六条信托生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

  1、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本合同;

  2、委托人根据第四条规定已交付信托资金。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1、本信托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

  2、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委托人对公司的信用、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全知悉并了解。

  2、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管理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3、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

  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信托报酬。

  2、其他信托费用:

(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2)信息披露费用;(3)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4)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规费;(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7)银行保管费、汇划费等;(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和其他费用;(9)办理担保、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篇二:

中融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20XX年6月

  鉴于:

  委托人系,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编号为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或本信托:

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三、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四、信托专户或信托资金专户:

指受托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五、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六、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七、信托收益:

受托人最终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

  八、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九、借款人: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提供信托贷款,取得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人民币(¥元)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户:

  账户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一、本信托的成立日和生效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

  二、本信托的终止日为受托人收到编号为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偿清贷款本金与利息之日。

  第八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发放信用贷款,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管理本信托贷款。

  

(一)借款人:

  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

  

(二)贷款期限12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贷款利息支付:

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季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

如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四)贷款本金偿还:

按编号为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

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

  二、信托资金专户的管理

  

(一)信托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资金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为确保信托资金的专款专用,及防止出现信托资金未及时按委托人要求划付给指定的划入专户,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作为信托资金专户的代理收付人,根据本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号)、《代理单一资金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规定进行信托资金款项的划拨。

  根据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协议书,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资金专户后将该笔资金全部划至以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的借款人指定贷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九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二)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三)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解聘受托人,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四)本合同、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信托资金合法。

  

(二)已经取得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三)对受托人披露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负

  篇三:

单一资金信托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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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单一资金信托相关知识核心内容:

我们个人想要资金信托,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单一资金信托。

而单一资金信托有何特性?

单一资金信托有差异性,私密性。

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有何区别?

资金运用方式上,前者单一,后者多渠道。

在下面法律快车xx为您详细介绍。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性质

  差异性

  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私密性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单一资金信托交易结构

  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

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a8c7e3425c52cc58ad6be4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9e541e7984e03816388b64f52d522147&sign=5ccd956e3b&zoom=&png=1092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

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

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运用

  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能否和其他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在业界以及合规性方面一直存在着疑问。

  1、单一信托的资金与其他单一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因为单一信托的资金数额大小是难以计划的,尤其是那些非指定用途信托,其资金的运用对象、运作方式都由信托公司确定。

  2、单一信托的资金与其他单一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

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四:

标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平等协商,现就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

指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受托人:

指----------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本合同:

指《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信托账户:

指受托人在委托人同意的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信托期限内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的任何财产。

  信托年度:

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为一个信托年度。

  信托利益:

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财产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信托利益账户:

指受益人在银行开立的、受托人用于向受益人划付信托利益的账户。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由受托人用于向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信托种类

  本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委托人即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委托人必须保证信托资金合法,其所有权无争议。

委托人已经就设

  立本信托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

  3、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

  4、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信托成立与生效

  本信托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成立,自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本信托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1、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

  2、信托期限届满,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延长信托期限。

  第八条信托财产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担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根据本合同规定用于向发放贷款,在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前,仅能存放于信托账户。

信托期间产生的现金收益,也只能存放于信托账户。

贷款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章。

  3、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受托人需在借款人提出的提前还款日前15日通知委托人,在委托人书面回复后,办理相关提前还款手续。

若在信托期限内全部还款完毕,本信托终止。

  4、在不违背信托目的情况下,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受托人可以变更管理信托财产的方法。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

  

(一)管理方式

  1、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置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

  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内部管理机构

  1、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执行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3、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负;

  4、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发生的贷款管理的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受托人报酬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二条受托人报酬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于信托财产中扣除。

  2、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年度的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资金额的%。

信托期限延长的,受托人报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另行协商决定。

  3、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须返还。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并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账目及其他相关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篇五: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样本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样本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当事人。

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样本

  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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