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三违及特别严重三违的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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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三违及特别严重三违的分类标准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分类标准

 

三交河煤矿

二〇一三年一月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分类标准

采掘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40.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

4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

42.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43.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

44.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

45.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

46.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的责任者;

47.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

4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4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

50.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者;

5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

52.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

53.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4.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

5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56.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5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

5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5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

通风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83.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者;

84.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

85.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

86.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87.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

88.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89.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

90.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

91.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92.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者;

93.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94.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95.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96.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97.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时:

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

未及时填写报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

98.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者;

99.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100.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0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102.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

103.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

104.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105.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106.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

107.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08.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109.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110.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

111.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

112.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113.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者;

114.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115.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

116.随意停开风机者;

117.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

118.防突头面在执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时可报三人违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监护,则均不能报违章);

119.瓦检(或安检)、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检查煤体情况,或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120.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的责任者;

121.放炮后未按规定向煤体、岩体洒水者;

122.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23.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124.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

125.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126.所施工的瓦斯排放孔、释放孔长度严重不足的;

127.施工抽放孔、排放孔时出现异常情况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没有按规定逐级汇报的责任者;

128.各单位在施工各类钻孔时,发现喷孔、孔内着火、涌水等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对口汇报的;

129.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

130.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

131.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者;

132.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

133.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134.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情况者;

135.无措施井下电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或严重违返规定责任者;

136.井下放明炮、糊炮者;

137.放炮、巷道贯通未设警戒人员的责任者;

138.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站岗者;

139.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者;

140.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炮机进行放炮作业者;

141.在井下放炮时,不使用发爆器放炮者;

142.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

143.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者;

144.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

145.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者;

146.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情况即开始生产作业者;

147.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148.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149.私藏、乱扔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150.井下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等钻孔时干打眼的;

151.井下明火作业者;

15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

153.随意进入盲巷者。

运输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26.小绞车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227.井下防爆车下坡时,熄火溜坡者;

228.胶轮车无措施超载、超速运输的;

229.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停车未摘老钩绳,绞车司机离岗责任者;

230.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者;通过后未及时关闭好风门、放好风帘者;

231.斜巷或小井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者;

232.坡巷顺坡停放可以滑动的车辆或设备而没有采取有效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233.斜井、斜巷或平巷运输“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运输者;

234.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235.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

236.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237.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者;

238.小绞车不带电放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者(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239.超挂车辆运输的责任者;

240.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者;

241.电瓶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242.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者;

243.胶轮车人料混运的责任者。

244.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即使用的;

245.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岗位人员脱岗者;运输区段,岗位人员不到位或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246.运输大巷、盘区辅运巷无证通行者;

247.乘坐罐笼人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48.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249.无措施使用溜子、皮带、采掘机组运送材料、备件者;

250.无干部跟班运输超长物料、大型设备等非正常作业的运输作业者;

251.车辆掉道后,现场无跟班干部或安检员进行安全监督而私自上道的责任者;

252.胶轮车熄火溜车,或不挂档溜车的责任者;

253.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不走人行过桥的责任者;

254.用“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瓶车者;

255.小绞车运输时,两个闸把同时压死,烧坏电机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256.小绞车运输不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的;

257.小绞车运输中不按规定设警戒或下山侧警戒把关人员警戒距离距阻车器不足25m的;

258.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的;

259.车辆运行中扒、蹬、跳的;

260.小绞车运输中“行车行人”的;

261.放飞车的;

262.乘坐皮带、溜子的;

263.电机车、电瓶车司机闯红灯的;

264.人与物料同罐笼运行的;

265.非岗位人员乘坐齿轨车、索车的。

机电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323.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者;

324.综掘机进退机时,切割头距顶板或巷帮不足1m时未停止运转的责任者;

325.进入前溜内展网的责任者;

326.拉移运行中的转载机者;

327.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的责任者;

328.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扳、撬棍等方式或工具处理漂链者;

329.设备在停机(停运)后,未及时将开关打至零位者;

330.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在起吊设备及重物坠落所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

331.使用的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仍进行起吊作业的责任者;

332.私自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者;

333.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

334.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335.无相关专业资格证即打开或操作电气设备者;

336.扒煤机、扒矸机等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圪瘩)作业者;

337.违反《关于生产过程中停机闭锁设备相关补充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的;

338.采掘机组未断电且未闭锁即在机组危险区域内作业者;

339.采煤机割煤或掘进机工作时,进入刮板机、转载机等运转机械的责任者;

340.使用综掘机组液压临时支护系统的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时,未断电且未闭锁机组而人员进入机组范围内者;

341.综掘机组操作完毕后,切割头距离迎头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业的责任者;

342.启动采掘机组、刮板机及转载机等未预警并进行撤离人员的责任者;

343.综采工作面刮板机未实行闭锁,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344.进入刮板机作业未按规定闭锁刮板机、阀组手把未打到零位、且无人看护的责任者;

345.支架检修,未执行“谁停液、谁送液”规定的责任者;

346.用手抓握能旋转钻杆的责任者;

347.运转设备闭锁后,人员进入波及范围而未设专人监护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性保障措施的责任者;

348.抽放钻机、钻探钻机未闭锁,人员进入钻杆波及区域作业的责任者;

349.解锁已闭锁的设备时,未通知到相关人员或未把相关人员撤离波及范围以外的责任者;

350.未闭锁刮板机进入机道作业者;

351.设备转动、旋转部件未加防护罩等防护装置(设施)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352.皮带运行中,人员站在皮带架上作业者;

353.人员未经专门的行人通道穿、跨越运行皮带、刮板机的责任者;

354.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355.用抽放钻机或钻探钻机打钻时,用手托水便头进行操作者;

356.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357.井上、下无计划停电者;

358.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者;

359.私自打开或甩掉闭锁送电者;

360.三大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仍继续操作使用设备者;

361.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者;

362.停电检修或处理故障未按规定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者。

363.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36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36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

366.在用电气设备出现老鼠洞或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责任者;

367.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368.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369.未停电、未摘开离合器即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的责任者;

370.采面拉架时,人员在附近3个架前柱前方作业,或同时站在两个支架之间的;

371.停电后未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者;

372.采掘机组、转载机、皮带、刮板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触及设备运转部位的;

373.不按规定进行闭锁或强行解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的。

地测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388.钻探工程无设计,无审核者;

389.钻探时遇有煤壁松软或膨胀等现象,未采取冲垮煤壁措施责任者;

390.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者;

391.破坏测量导线点或私自改动测量中线点的责任者;

392.在上山巷道探放水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置的责任者;393.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超前探测而弄虚作假者;

394.钻探放水时,钻孔中水压突然增大、顶钻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钻杆者;

395.排水管距工作地点超过30m而进行钻探作业的责任者;

396.发现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者。

397.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398.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者;

399.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的或者编制但没有经相关责任领导签字施工的;

40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或用物探代替钻探的;

401.地质补勘、水文补勘、地面物探等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作业,敷衍了事的。

其它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429.安检员、瓦检员井下睡觉者;

430.干部违章指挥者;

431.井下拆卸矿灯者;

432.跟班干部脱岗、睡觉者;

433.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安检员脱岗者;

434.井下各类工程无措施施工者;

435.采煤工作面放煤工不足(每班至少3人)组织生产的责任者(放煤工必须是专职);

436.采煤工作面连续三个支架架后全煤,而后溜已被提前拉过的责任者(本违章事实经当班安检员或班长、验收员、跟班干部确认后,可以报拉后溜人员,找不到拉溜人员时可由当班班长或跟班干部提供)。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437.井下打架者;

438.酒后下井者;

439.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者;

440.安检员班中脱岗的;

441.放炮警戒人员脱岗者;

442.偷拿火工品者;

44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444.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者;

445.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446.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447.高压风、水、液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者;

448.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象的;

449.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或私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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