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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合同中工程结算一般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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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合同中工程结算一般的结算依据

  篇一:

第十章工程结算

  第十章工程结算

  第一节工程价款结算概述

  一、工程价款结算概念

  工程价款结算是承包合同双方的货币结算,是承包合同价的具体实施。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1.按月结算

  按月结算实行的是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规模比较小的项目。

  3.分段结算

  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5.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合同,施工企业通过工程价款的结算获得是合同收入。

  

(1)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

  (3)专业分包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

  (4)合同中止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作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二、工程价款结算意义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三、工程价款结算与流程

  施工企业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工程,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

  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

  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XX】369号文)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大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卜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在进度款中陆续扣回,预付款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基础估算工程量。

  

(2)总价包千子目的计量。

  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3.已完成工程量复核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己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

  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

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己经认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3)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

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4.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

  

(1)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2)付款申请审核。

  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工程师对付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核,修正或删除不合理的部分,计算付款净金额,并编制期中付款证书。

  (3)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收到工程师签发的付款证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5.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承发包双方的约定。

  2)保证金的预留。

  3)保证金的返还。

  

(2)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6.其他费用的支付

  

(1)施工安全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4)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三)竣工结算支付与流程

  1.竣工结算的概念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招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2.竣工结算的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3.竣工结算的主要作用

  工程价款结算对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竣工结算是承包商确定最终收入、进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2)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了结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合I}eJ关系和经济责任的依据。

  (3)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完成施工生产和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据。

  (4)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

  (5)竣工结算是反映建筑安装工程实际造价、编制工程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的依据。

  4.竣工结算支付流程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2)发包人进行核对。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第二节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概述

  

(1)合同变更的含义。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同样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构成要素的主体、客体、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包括合同转让。

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中的主体改变,即不包括合同转让。

这里的合同变更指狭义的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己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3)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工程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刘一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3)设计变更事项。

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1.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程序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一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经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3)承包人在确定变更14天内未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数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己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

  篇二:

浅谈工程结算

  浅谈工程结算

  朱孟佳工程造价1202班

  摘要:

结算是工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是工程造价中的一个关键节点。

对业主而言,能控制投资造价;对承包方而言,能获得收益最大化。

切实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搞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关心的大事。

也是我们每个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者必须做好的功课。

接下来,就我对我国工程结算相关工作及问题的了解,浅谈与工程结算有关的一些知识。

  关键词:

结算问题对策签证

  绪论

  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对已完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后,依据施工图预算造价与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清算的一种项目经常性工作,其中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被称为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反映了工程的进度,因为工程结算是根据已完工程量进行的,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能近似的反映工程的进度;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承包商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承包商才能真正获得相应利润收到真实的经济效益。

  一、竣工结算概述

  

(一)结算与预算的异同

  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时,在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使用、费用计算规定、表格形式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其不同之处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图预算在开工前编制,竣工结算在开工后编制

  2,施工图预算依据的是施工图,竣工结算依据竣工图

  3,施工图预算一般不考虑施工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竣工结算会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增加一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如停水停电,停工停料,施工条件变化等)费用。

4,施工图预算要求内容较全面,而竣工结算以货币量为主

  

(二)结算的编制依据

  竣工结算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反映经济技术综合能力的工作,既要做到正确的反映建筑安装企业创造的工程价值,又要正确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因此,编制工程结算必须提供以下依据:

  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2.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和施工工期

  3.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如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交工验收记录等合同中规定的进行工程结算的原始凭证)

  4.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设计资料、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工程施工变更签证

  5.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规范、计价方法等法律法规

  6.本地区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7.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和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

  8.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9.其他

  (三)工程结算方式

  基于建筑工程工期长、造价高及风险大的特性,建筑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1.按月结算方式:

  根据双方协定即采用月中或旬末、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工程结算方式,对于跨年竣工工程可在进行年终工程盘点后,采取年度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方法。

  2.分段结算方式

  即工程无法在开工当年竣工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的单位工程,根据划分的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采用分段结算方式可采用按月预支工程款,一般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对于工程规模小、建设投入低的工程,具体要求参见相关规范,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付款方式。

  4.目标结算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目标结算方式是根据工程内容将其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施工放在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且通过业主验收情况下,业主支付其认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该种方式使施工方有较大的自有发挥空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发挥其组织实施能力。

加快施工进度,尽早地拿到工作价款。

此外,工程承包方与建设方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协商确定合理合法的结算方式。

  (四)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可分为以下几步进行:

  1.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由承包商提出,填写一系列工程师指定报表,说明其所应得款项,付款申请中工程款项主要包括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合同规定但尚未取得的金额、价格调整以及工程量表中任何其他项目等。

付款申请只作为承包方的付款证书附件,不做为付款凭证。

  2.工程师审核

  在接到承包方递交的付款申请后,工程师可对其进行全面审核或对付款申请做任何方面的修改,在修正或删除不合理款项且扣除对应保证金、相应预付款及违约罚金等款项后,计算得出最终净付款金额。

  3.业主支付

  在接到工程师签收的付款证书后,业主需按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

  二、结算常见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结算作为一项复杂而又系统性的工作,具有较大的核算工作量,在工程结算中既融合了建设技术方面的知识,又融合了经济方面的知识,必须要细致、认真的对待。

就我国当前建筑工程结算来说,其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量计算不准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工程量计算时,出现多算、漏算、重复计算等状况,导致工程量结算结果不准确;第二,套用定额时出现重复,最终导致结算结果的不正确;

  第三,工程定额定义混淆;第四,不遵守规范,随便替换定额;第五,无定额的项目导致的偏差。

工程领域中,新材料,新技术更新速度快,而造价规范没有跟上建筑市场的步伐,因此出现有些材料的定额国家还没有出新规定,因此结算时必定有些定额出现空缺,最总导致结算结果产生偏差。

  

(二)工程索赔机制不完善

  由于旧体制留下的诟病以及现存索赔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承包单位对索赔问题不了解,或者即便了解也不重视,实际工程现场存在不敢索赔#不让索赔的情况"由于施工单位招投标时竞争激烈,一般建筑行业都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换句话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十分看重价格因素,这导致施工单位为了能够中标而不敢在合同中增加索赔条款"另外,即使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规定了索赔条款,由于建设单位是掌握资金的一方,加上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也很难做到让建设单位满意等因素,最终导致施工单位不敢提出索赔"据相关专业人士统计,工程索赔金额可以占到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因此工程索赔在工程结算工作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每个造价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均应该重视工程  

结算过程中索赔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三)拖欠工程款状况严重

  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由于建设单位的资金投资来源复杂多样致使企业投资资金周转不及时的状况时常发生部分建设单位一边建设一边筹备资金。

尽管政府建设部门严格规定建设单位不允许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开工,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得政府政策难以落实到具体工程现场。

其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让结算一再拖延,然后以工程没有办理结算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将本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搞扩大再生产,不仅不给施工单位赔偿,反而“光明正大”地将这些资金投资别的项目,完全没有把法律#法规当一回事"建设单位工程款的拖欠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施工现场的和谐气氛,破坏了参建各方的合作关系,更加导致施工单位无法顺利施工,同时也造成建筑工人拿不到工资,最终造成工地现场冲突不断。

  (四)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大量可变因素

  就我国当前建筑工程结算编制来看,一般都是采用套用定额标准计算公式进行。

但是,伴随我国城市环境的变化、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也愈来愈大,建设标准在进一步改变及提高的同时,却造成施工工序愈来愈复杂化,工期也愈来愈短。

由此,在诸多多变因素影响的大前提下,如若只是采取简单的套用定额标准,机械性的进行公式计算,已经再也无法适应当前建筑工程项目诸多可变因素的影响,继而导致结算编制有严重缺陷出现,不利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精准掌控。

  (五)结算审核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结算工作需要对工程全面具体的情况加以了解,进行实际的现场勘查,确保审核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结算工作是否严密与各方面经济利益存在直接联系。

但是,就当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结算实际来看,还存在着结算审核工作者未能及时掌握工程具体情况、未能深层次审核签证单、审核工程量未能与施工图纸紧密结合等诸多问题。

诸多因素导致建筑工程结算工作不完善,亟需进一步加强。

  三、工程结算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结算人员的道德观念

  从目前中国建筑行业的实际状况来看,工程结算人员不仅应该掌握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训"结算人员必须将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牢记于心,同时不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完成工作的自觉性,并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此外,结算人员还应该认识到公私关系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并公平合理地做好每项结算工作"作为结算

  人员这一特殊的岗位,会遇到很多诱惑,结算人员必须具备抵抗诱惑的能力,遵纪守法,决不做违反自身工作原则的事"

  

(二)细化合同条款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约束和保护参建各方合法利益的法律保障"目前工程行业中施工合同普遍存在条款不详细#不具体#模棱两可的情况,最终极容易导致结算纠纷"特别是涉及到变更的条款,更要认真对待"合同中必须加入详细的变更索赔条款,而不是粗略的甚至可以轻易被’钻空子(的条款,另外对一些较大的变更,可以实行’先算账#签补充合同,后出方案(的方式,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最终结算时候出现的经济纠纷"多数的施工合同均是工程通用合同,缺乏针对性,因此将此类合同运用到实际工程中容易出现不适用#条款模糊不清的状况,正因如此,工程人员才更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细化合同条款,以保证最终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三)严格处理索赔工作

  索赔问题是工程结算中的难点"当前,很多工程人员认为索赔会破坏索赔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最终导致双方冲突,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索赔是建设工程中采用的正当手段,也是国家提倡的一种弥补经济损失的常用手段"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多变,导致参建各方无论如何实行动态控制都难以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因此现场人员更需要严肃对待索赔事件"索赔双方必须端正态度#实事求是地处理索赔问题"工程一旦发生变更必然会引起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导致工程结算费用的增减变化,想要很好地处理好索赔事件,双方人员必须对变更部位进行实地考察,并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签证工作,以作为最终索

  赔结算的书面证据"#%实行针对性的项目法人责任制社会秩序没有法律的约束,必定会造成秩序混乱#社会动荡,遇到问题每个人都会选择推脱责任,因此法律的存在是必须的"同样的,结算人员若不明确责任人#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程序操作,那么工地现场必定结算纠纷频发"因此,为了明确工地责任人,使得工地更有效地被管理,有必要在工程建设中实行特殊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把投资责任#经济结算#项目建设与工程项目建设法人关联起来,一旦遇到决策失误#工程款结算重大偏差#贪污#欺诈#官商勾结#经济贿赂等现象,严格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理"当然,对于保质保量或者提前完工的建设项目法人,相关部门应进行公告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此种将经济结算与项目法人相关联的新型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让项目法人更深刻地了解自己对于工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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