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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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评选办法.docx

国家助学贷款评选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贷【2005】218号)的文件精神及要求,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2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及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河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委托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2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4条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5条学校规定设立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及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6条各系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院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院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3章宣传与教育

第7条院资助中心及系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

第八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9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4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10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递交个人申请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三级贫困证明或县级以上低保证明。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院资助中心,院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内容包括:

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四)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院资助中心审批。

(五)院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院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院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院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院资助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省学生资助或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院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院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学生资助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考取专升本或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院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学生资助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院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考取专升本或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规定由市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学生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在院资助中心办理手续,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应当在院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办理手续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手续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院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院资助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系部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各系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资助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前,院资助中心和各系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学生应当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六条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院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

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院资助中心,由院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

院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站、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条院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省学生资助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院资助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学生资助、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部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行日起试行。

附: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

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

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

可复印。

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班级:

专业:

院系:

所在学校:

 

姓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入学时间

年 月

学号

学制

学生类别

本专

博硕

户口类别

农业户口

非农户口

院系

 

 

专业 

 

班级

班级

 

身份证

号码

考生号

 

电子

信箱

 

电子信箱

 

 

现住址

学生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人口

年收入

¥:

家庭电话

家庭

联系人

系人

称谓

家庭电子

信箱

 

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仟  佰元整(¥:

    )

本人保证:

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

2、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申请人:

(签名加盖手印)

年月日

其中:

学费、住宿费(¥:

);生活费(¥:

贷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院系填写

学习

状况

特优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辅导员

签字

品德

表现

优秀

良好

中等

一般

较差

借款申请人是我院系就读学生,表内所填资料属实,特此证明。

同意该学生申请贷款。

院系领导签字:

(院系盖章)

年月日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学校国家助学

领导签字:

贷款管理中心

(学贷中心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身份证、学籍档案(考生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审批表)上的姓名要求一致。

本表共5页(含封面)。

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本人同意(子/女)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元;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按规定向学校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保证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违约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家长(签字加手印):

年月日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加盖公章)

年月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加盖公章)

年月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贷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户口本首页粘贴处

户口本家长单页粘贴处

贷款学生个人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学生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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