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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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安徽热电有限公司
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部分
2003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安规》、《顶峰公司安全手册》以及其它电力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新源公司电力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
第3条新源公司员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电气设备和人员的生命安全,本规程的使用是符合电力工业的一贯方针即“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是生产的必要条件,安全是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
各部门的领导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4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员工;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5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6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7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和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3、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8条电气工作人员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地区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9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10条对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11条本规程如有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相抵触之处,应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为主。
第二章安全规则
第一节电气设备的状态
第12条“运行状态”的设备
是指设备的刀闸及开关都在合上位置,将电源至受电端间的电路接通(包括辅助设备如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等)。
第13条“热备用状态”的设备
是指设备靠开关断开,而刀闸仍在合上位置。
第14条“冷备用状态”的设备
是指设备开关及刀闸(如结线方式中有的话)都在断开位置。
第15条“检修状态”的设备
是指设备的所有开关、刀闸均断开,挂好保护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时,(并挂好标示牌,装好临时遮栏时)。
第二节电气作业不安全行为与状态
第16条不安全行为
一、误操作,忽视安全,如未经许可,开、关、移动机器等;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如安全装置整定错误等;
三、不执行安规要求,如未使用安全电压工具等;
四、使用不安全设备,如使用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等;
五、以手打通代替工具操作,如用手清除切屑等;
六、物体存放不当,如物体堆放不稳等;
七、冒险作业,如冒险进入有毒有害物容器等;
八、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如未系安全带等;
九、领导过失,如违章指挥,查出不安全隐患不消除等;
一十、其他不安全行为,如坐在栏杆上等;
一十一、安全管理不当,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
第17条不安全状态
一、缺保护、保险信号或有缺陷,如无防护设施、带电部分裸露等;
二、设备工具有缺陷,如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三、强度不够,如锈蚀腐蚀减薄、绝缘老化等;
四、设备不正常运行,如超负荷运行等;
五、维修调整不当,如设备失修、维修整定不良等;
六、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如安全帽未发或有缺陷等;
七、生产环境不良,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等;
八、其他不安全状态。
第三节电气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18条研究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9条研究并推广先进的电气安全技术,提高电气安全水平。
第20条制定并贯彻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
第21条建立并执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22条开展有关电气安全思想和电气安全知识的教育工作。
第23条分析事故实例,从中找出事故原因和规律。
第四节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要素
第24条电气绝缘
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是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最基本要素。
电气绝缘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通过测量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来衡量。
第25条安全距离
电气安全距离,是指人体、物体等接近带电体而不发生危险的安全可靠距离。
如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和设备之间,均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通常,在配电线路和变、配电装置附近工作时,应考虑线路安全距离,变、配电装置安全距离,检修安全距离和操作安全距离等。
第26条安全载流量
导体的安全载流量,是指允许持续通过导体内部的电流量。
持续通过导体的电流如果超过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发热将超过允许值,导致绝缘损坏,甚至引起漏电和发生火灾。
因此,根据导体的安全载流量确定导体截面和选择设备是十分重要的。
第27条标志
明显、准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重要因素。
标志一般有颜色标志、标示牌标志和型号标志等。
颜色标志表示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标示牌标志一般作为危险场所的标志;型号标志作为设备特殊结构的标志。
第三章人身安全规定
第一节人身防护
第28条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正确佩带合格的防护用品,熟悉作业中可能对人身伤害的危险点,并采取正确的操作和预防措施,做到“三不伤害”。
第29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紧急救护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如发生人身伤害,应立即检查事故现场和受伤人员,确定人身伤害的性质,如:
烫伤、电击、滑跌、坠落、割伤、烧伤、被坠落物体和移动物体击伤等。
第31条一但发生伤害,应汇报事故和联系医务人员,立即进行事故抢救。
第32条如存出现呼吸停止、心跳停止、严重出血、休克症状、严重烫伤、严重外伤等人身伤害,应立即按照紧急救护法相关的步骤对伤者进行救治:
第33条不属于上述情况者,则要使伤者保持平躺状态,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将伤者头部与身体高度保持水平一致。
减少搬动伤者,避免并发骨折。
二、不要给意识丧失者或半丧失者任何饮品。
三、使伤者保持身体温暖并给与休克治疗。
四、不要让伤者看伤口,安慰伤者直到救护的到来,避免在伤者面前讨论其伤情。
五、疏散伤者旁边的围观人员。
第二节电气作业人员着装的安全要求
第34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外衣不可以穿着无袖衬衫和罩衫(公司配发的除外)、紧身短背心、无袖圆领衫、网眼织物衬衫、化纤服装等。
第35条禁止戴围巾和穿着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第36条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第37条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8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第39条当在厂区内工作时,员工应穿着公司配发的制服或工作服。
第40条在多数作业环境下,裤脚管不能卷至脚踝以上。
衬衫下摆应塞进裤腰中。
第41条当在机器上或机器旁操作时,员工不能穿着长摆的衣服、领带或其他宽松的服装。
当在机器上操作时,长发(低于衣领)应盘起并戴在安全帽内。
第42条当员工在厂内从事一般作业时,所配戴的戒指、手表、手镯、及其他首饰对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害。
员工应查看所要从事的任务以判定是否应当配戴首饰。
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不应穿戴首饰。
第43条特殊工种作业时的着装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电气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44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45条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46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47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48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49条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50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51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52条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53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54条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55条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56条冬季厂房、烟囱、水塔、天桥、桥抓等高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尘、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57条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58条每个员工都应保证个人的安全和其他同事的安全,保护公司的安全。
第59条除紧急情况外,生产区域内禁止奔跑。
公司区域内不允许打闹开身体玩笑。
工作时不要戴戒指或珠宝。
第四章电气工作票的执行及危险作业的许可程序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60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61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62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63条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64条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65条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66条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67条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8条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69条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
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70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71条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
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72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73条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74条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75条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76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77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78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79条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80条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81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
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82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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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83条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84条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85条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
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86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五节危险作业的许可程序
第87条一般规定
一、本程序详细说明了公司内危险作业许可程序。
二、危险作业许可是为使维修人员识别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了解安全工作规程和设备安全要求。
所有危险作业的工作许可,均应由维修助理审查批准以保证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三、“危险作业申请人”是指申请进行危险作业的顶峰公司电厂雇员或外包合同人员,他们必须是合格的维修人员。
第88条责任范围
一、维修助理
1.负责管理和发放危险作业工作许可。
2.保证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危险作业工作许可程序;同时保证外包合同人员在从事需要工作许可的危险作业时,了解和遵守本程序。
3.负责批准安全标准和安全设施的使用。
4.在危险作业工作许可上签字,并记录作业性质和安全预防措施。
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现场,保证负责人和工人都按要求工作。
6.至少每年对本许可程序审查一次。
二、作业申请人:
1.责起草危险作业工作许可。
2.有资格并有实际工作经验。
3.负责审查工作内容、考虑实际情况及现场工作要求。
4.在工作许可上记录所要求的安全设施、环境测试和其它要求。
5.在开始工作前检查工作现场,保证所有要进行的工作都在许可范围内。
6.找维修助理和批准危险作业的工作许可。
7.负责在工作进行前、过程中和结束后,检查是否达到所有安全要求。
8.在工作现场保存一份工作许可。
9.在工作许可上签字,证明许可要求的所有条件及准备工作都达到要求。
10.在工作许可上记录在工作进行中增加的工作人员。
11.完成工作后通知当班值和维修助理。
三、运行人员
1.负责工作区域的挂牌和摘牌;
2.负责根据挂牌规程审查工作许可,如需要则进行挂牌。
3.与申请人共同审查工作许可,保证许可要求的所有内容已满足要求。
4.在危险作业工作许可上签字,监督工作进行。
5.工作完成后,根据挂牌的规定,保证恢复设备运行。
第89条危险作业的范围
一、在任何超过125伏带电设备的维修工作。
二、在任何超过700kPa压力的充满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器皿上进行的维修工作;
三、在任何超过70℃或含有害及易燃化学品、燃料的管道/器皿上进行的维修工作。
四、电焊、点火、打磨等会造成火焰、高温和火花的动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