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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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规范贷款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是县级行社(以下称贷款人)在县域范围内向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用于改善县域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域经济承载功能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资金(财政部门拨款)或项目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分类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贷款、县域园区建设贷款、县域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县域土地整理贷款、其他城镇化贷款,其中: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城镇道路交通、水电气暖、环境工程、信息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学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贷款。

县域园区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经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农业园、工业园、高新技术园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县域流通市场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有传统经营优势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品集散中心、物流中心等流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经营性风景名胜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县域范围内农村电网及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农村公路网建设、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沼气、垃圾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建设的贷款。

县域土地整理贷款是指用于县域范围内与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的城镇建设用地整理和农业用地整理的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的贷款。

其他城镇化贷款是指上述用途以外的其他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按照还款来源,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分为城镇化一般项目贷款和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其中:

城镇化一般项目贷款是指以新建项目法人或既有法人为承贷主体,以项目自身现金流或既有法人综合收益为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是指项目自身收益或既有法人综合收益不能全额还款,以确定的财政拨付资金为部分或全部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的借款人除《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须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须持有有权部门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须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须取得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二)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必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要求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明确,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或先于贷款资金到位。

(三)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办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县域,应具备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具体包括:

1、区域规划水平高、发展前景好,项目所在城镇须有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

2、区域经济实力较强,经济发展较快;

3、区域政府财政状况良好,财政负债比率合理;

4、区域财政偿债能力较强,偿债规划合理;

5、社会信用体系健全,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垫支性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财政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贷款人对项目资金的全程监督,签订财政拨付资金还贷协议;

(四)综合收益水平高,通过信贷支持,能促进贷款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全面发展。

第四章贷款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城镇化项目贷款,除提供《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有权部门授权或委托借款人从事规划区域内的城镇化项目建设的批件;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贷款申请时尚未取得前述合法性资料的,须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二)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需备案的项目)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四)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申请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除提供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

(二)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以及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财政还款预算决议;

(三)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借款人主体合法性调查。

包括借款人是否经有权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在规划区域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等经营活动,借款人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贷款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检等;

2、借款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关联机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等;

3、借款人信用等级、信用履约记录,借款人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借款人主要股东信用等级、信誉和实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调查。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等;

2、项目合法性,重点调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城镇整体发展规划,核实项目建设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类批准文件等;

3、项目可行性,重点调查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

4、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人的信贷政策;

5、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项目自有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最低要求,且要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等。

6、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是否得到了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三)担保情况调查。

(四)贷款收益情况调查。

1、贷款直接收益。

根据贷款人的贷款定价管理相关规定初步预测贷款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

2、贷款综合效益调查。

发放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为贷款人带来的综合业务收益,包括负债业务收益、中间业务收益;发放贷款对提高贷款人知名度和竞争能力的影响等;

(五)贷款风险状况及控制措施调查。

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风险程度,对各种风险有何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申请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除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一)区域准入调查。

逐项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满足第七条第

(一)款垫支性项目贷款所要求的区域准入规定;

(二)财政偿还贷款能力调查。

系统评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债规模,确定地方财政是否有能力为将来偿还债务提供保障;

(三)贷款偿还方案落实情况调查。

还款资金是否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是否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财政还款资金通过何种支出方式和划拨方式偿还银行贷款等。

第十二条项目贷款需要评估的,要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调查评估结论。

第五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四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应根据项目建设以及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其中,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应根据财政拨付资金到位进度确定合理期限,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展期),纳入地市级及以上财政预算的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含展期)。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上浮比例不低于20%。

第六章贷后管理及回收

第十六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按照ⅩⅩ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检查,要定期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信贷部门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

客户经理和信贷部门经理要定期向贷款审议委员会及主管领导报告贷款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管理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一)加强资金监管。

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要求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城镇化建设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运行。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监督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建立贷款检查制度。

贷款人要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和情况,要分析影响程度,判断影响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是否按设计方案要求和计划工程进度施工、竣工和运行,项目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

3、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实际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贷款;

4、借款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按时还本付息;

5、贷款抵(质)押物或担保人偿债能力有无变化,是否降低贷款担保能力;

6、借款人在他行存款、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的情况;

7、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四)监督还款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关注贷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等系统性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对项目运行和贷款安全带来的影响。

第十八条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管理。

(一)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一般贷后监管;

(二)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在贷款人处开立财政资金监管专户,接受监督,动态监测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的变化情况;

(三)财政拨款资金监管。

重点关注垫支性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财政拨付的资金到账后,要及时收回贷款,严防人为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拨付资金。

财政拨付资金未按预算或计划到位的,应及时到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并报告信贷管理部门;

(四)关注借款人主要高管人员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这些人事变动对项目实施和贷款偿还带来的影响。

第十九条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

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发生下列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人还应及时向项目的主管政府部门汇报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及时化解风险。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土地调控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建设项目、偿债资金运作模式、调整财政支出政策,使贷款偿还资金来源受到影响;

(三)贷款支持的城镇化建设项目因区域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

(四)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六)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七章区域名单制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开办县域实行区域名单制管理。

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应根据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和附表1的基本要求,制定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区域准入评价制度,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的不平衡性,根据县域经济的不同情况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科学评定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开办县域,建立开办县域名录,报省联社中小企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开办县域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辖内县域上一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筛选业务开办县域,对县域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还款来源为副省级(含)以上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的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开办县域不受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区域名单制管理限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ⅩⅩ农村信用社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区域准入评价表

指标

权重

定量指标最低准入值(参考值)

指标说明

一、区域规划与发展前景

10

1、区域规划水平

5

考察项目所在区域有无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发展规划

2、区域发展前景

5

国家、政府对区域的支持力度,区域是否具备先进技术和资源优势等

二、经济发展水平

15

3、GDP

10

区域GDP平均值

指上一年度区域国内生产总值(GDP)

4、近三年GDP年均增长率

5

区域近三年GDP年均增长率的平均值

指近三年区域GDP的年均增长百分比

三、财政状况

30

5、财政收入

10

区域财政收入平均值

指上一年度区域财政收入

6、近三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

5

区域近三年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的平均值

指近三年度区域财政收入的增长百分比

7、财政负债比率

15

≤100%

指上一年度区域财政(负债总额/可支配财力)

四、偿债能力

20

8、偿债倍数

10

≥600%

指区域财政(年度可支配财力/年度还款额)

9、偿债意愿

10

指政府是否制定了详实的偿债计划、偿债预算,是否建立了偿债基金等

五、社会信用水平

25

10、政府诚信

20

指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11、企业诚信

5

指区域内企业逃废债情况、企业的欠税情况、商务合同违约情况等

说明:

1、本表包含区域规划与发展前景等5个一级指标,5个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化为11个二级指标。

其中二级指标1、2、9、10、11为定性指标,其余为定量指标。

2、本表指标权重的赋值充分考虑了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区域风险控制特点,突出强调了政府财政状况、财政偿债能力和政府信用水平在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3、本表第三列“定量指标最低准入值”中,区域GDP平均值是指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县级市上一年度GDP的平均值,本列下面涉及平均值概念的均以此类推;该列“≤100%”是指区域财政负债比率小于等于100%,也即开展垫支性贷款的区域,其财政负债比率的最低准入值应不超过100%;该列“≥600%”是区域财政偿债倍数大于等于600%,也即开展垫支性贷款的区域,其财政偿债倍数的最低准入值应不小于600%。

4、各一级分行制定区域准入评价表应依据本表基本框架进行设计,原则上应包括五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但可根据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增加二级指标。

5、一票否决制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域,区域准入上实行一票否决:

缺乏区域规划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6、本表的指标权重和定量指标最低准入值是基于全国县域经济和县域财政状况来设定的,各一级分行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县域经济和县域财政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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