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潍坊考点报名考试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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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潍坊考点报名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山东考区潍坊考点

考试报名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于1月中旬开始。

为做好我市考生的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资料审核工作,本着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全域统筹、全行业属地化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工

考试报名阶段共有3项主要任务: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资料复审。

(一)网上报名。

由考生本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要求自行负责。

(二)现场确认。

市卫计委直属和省属驻潍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滨海、峡山、经济、保税等开发区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的现场确认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其余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分别负责。

(三)资料复审。

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实施步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按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告执行。

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报名资格见附件1。

(二)现场确认。

考生在网上报名结束后,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报名资料,按照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名工作分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及资料初审。

总体时间为国家规定现场确认时间的前6天,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自主安排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网上报名无效。

报名资料现场确认合格后,考生须在现场重新打印带有报名编码的申请表,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名。

考生签名后再有错误的,由其本人负责,不再予以修改。

持户口本和过期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不能报考,特殊情况须持标准的户籍证明(正规打印、带照片、盖压缝章)和临时身份证。

凡用假身份证报名的考生,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三)资料复审。

时间为国家规定现场确认时间的后8天。

各县市区将初审通过的考生信息及资料交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集中复审。

复审通过的,报省考区终审。

初审通过的考生,各县市区一律将其报名资料装入标准的档案袋内,一人一袋,并在档案袋正面左上角标注县市区名称。

报名资料要求:

毕业证书去掉外皮;复印件用A4纸复印,内容清晰、整洁;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上。

各县市区要分别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2),将考生花名册纸质版(盖卫计局公章、经办人签字)和电子版(Excel形式),以及考生报名资料(按照花名册顺序排列),报送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

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排列考生报名资料时要将中医和西医分别放置。

中医报名资料按140-150-240-250-440类别依次排序并编号,西医报名资料按110-120-130-210-220-230-216类别依次排序并编号。

2、各县市区报送的材料经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清点数量无误后,填写2018年国家资格考试报名资料交接单(见附件3)。

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复审过程中,遇考生材料有问题或材料不全者,将电话通知各县市区进行补交材料。

各县市区收齐复审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考生个人送交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师资格考试是《执业医师法》确定的行业准入考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深化医改和健康中国建设的人才保障。

考试报名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确保万无一失。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领导小组。

为便于工作联系,小组办公室建议设在卫生计生监督大队,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监督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选派2-3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为资料审核员,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工作执行力强。

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

领导小组组长是考试报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资料审核员,是考试报名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负直接责任。

要统筹协调好考试报名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要实行工作问责制,对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各县市区要提前谋划适宜的审核场所,提前调试好网络和电源,提前安排好维持现场秩序的人力和物力。

要合理划分每天的现场报名人数,并及时将时间安排和报名要求通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广大考生,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要对考生的报名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资格审核处设立警戒线,设置2-3个审核窗口,每个审核窗口确定1位业务精、能力高、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人员负责考生资格审核工作,避免个别不够资格者作弊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对资料审核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放宽报名条件。

特别是要对考生的毕业证书逐一甄别真伪,不能现场确定的,要主动与毕业院校进行联系沟通,严防持伪造学历以及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县市区审核情况进行通报。

报名资料审核前,设有报名点的县市区要将报名点地址、时间安排、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示。

同时,设有报名点的县市区,在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公示后,将本报名点详细信息向社会公示,方便考生查询。

(四)经费安排。

承担现场确认和资料初审的县市区,所需费用由市卫生计生委从市医师资格考试经费中安排。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网上缴费。

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实行网上缴费,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2号)和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重新公布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综合笔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卫财字[2017]48号)规定,即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公卫类为269元/人,中医类为267元/人,口腔类为299元/人;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费为256元/人,助理医师为128元/人。

省考区终审合格的考生,务必按照公告的时间及时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缴纳考试费,逾期未缴纳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二)山东省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

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学历要求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自愿申请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三)报考临床执业医师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的考生实行加试。

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精准,加试考生需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考试考生报名资格申请审核表》,各县市区要按政策要求对加试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报考加试。

(四)各县市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8年1月12日前报潍坊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7516976,传真:

7516955,邮箱:

wfyszg@。

附件:

1.报考资格综合规定

2.各县市区集中报送考生报名资料时间安排表

3.2018年国家资格考试报名资料交接单

 

附件1

报考资格综合规定

(一)报名资格

以《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等文件为依据。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

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学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学历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报考类别

试用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试用起止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带教老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合格()不合格()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

姓名

性别

民族

医学学历

所学专业

取得学历

年月

报考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工作起止

时间

()年()月至()年()月

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带教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合格()不合格()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3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学校专业。

自年月起,在

单位试用,至年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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