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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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一)对于交易商品属于国际市场上阶段性热销商品、易腐烂商品,或是服务型交易,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二)对于进出口双方存在互销、寄销、满意后付款的情况,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三)对于基础合同中规定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原则上不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

(四)对于进口商为出口商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同一集团的成员,或其它法律联带关系,抑或是进口商对出口商享有债权的情况,应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审慎的受理出口双保理业务,并通过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调查关联方股东背景情况;

2.严格审核贸易背景,建立关单审查制度;

3.客户经理要做好尽职调查,了解企业原料采购、加工、生产情况,落实真实的贸易背景,跟踪货物流;

4.经与客户协商,由我行委托报关机构代理报关,通过参与报关工作落实货物情况;

5.通过了解同类产品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来检查关联方交易间是否通过调节商品价格转移销售利润。

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我行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做出口双保理业务,我行按照业务类型为出口商联系进口保理商;

(二)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出口双保理业务协议》(附件1);

(三)申请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营业执照、有关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等;

(四)进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单笔进口保理额度或可循环使用的保理额度;

(五)进口保理额度核定后,我行填写《额度确认单》(附件3),正式通知客户启用额度;

(六)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或自寄进口商(需提交出口单据复印件),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如需),同时将发票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商。

商业发票需按进口保理商要求注明货款转让条款。

我行在确认发票等资料内容与《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容相符后,向客户出具《出口双保理业务确认书》(附件4);

(七)进口保理商定期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及时向我行传送应收账款情况,并在收妥后将头寸划付我行。

我行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出口商账户。

在我行已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我行还须扣除融资本金及利息;

(八)在隐蔽型出口保理项下,进口商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口商,出口商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为出口收汇账户,出口商负责归还(或由我行直接扣收)保理融资本息和费用,并由我行通知进口保理商收款事宜;

(九)对于到期后仍未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负责催收,如为隐蔽型出口保理,我行应及时通知进口保理商催收。

买断型出口双保理项下,若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能付款,我行须在保理额度内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

若我行已提供融资,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但可向出口商收取融资利息。

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项下,若进口商由于财务或资信原因不能付款,进口保理商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支付全额保理款项,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能付款,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若我行已提供融资,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

第十八条各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采用其他业务流程,但须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在核定可循环使用保理额度的情况下,各行应确保出口双保理业务的余额在该额度之内。

对于超过额度的应收账款,我行不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融资性出口双保理业务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若进口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我行可加收从到期日至应收账款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第二十一条融资比例按国际贸易融资信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业务的跟踪、偿还与追索

第二十二条各行应随时查阅进口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跟踪应收账款状况。

必要时,须主动向进口保理商查询。

第二十三条进口保理商向我行付款后,我行须在扣除已发放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及时贷记出口商账户。

第二十四条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内仍未付款,我行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收查询。

如系进口保理商无理拒付,应按协议及国际惯例拒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如因货物质量、出口商欺诈或其他非财务资信原因造成保理款项难以从进口保理商处收回的,我行应及时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追回保理款项和相关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如发现出口商欺诈,我行须立即停止向其提供出口双保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于由我行提供融资的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若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偿付保理款项,我行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八条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逾期超过10天的,须转入“垫款——其他业务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落实专人负责本金及罚息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出口双保理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如遇进口保理商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5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总行。

第三十一条调增保理额度和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展期,须按照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进行重新审查,对涉及授信方案调整的,须按照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授信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保理额度的缩减,我行应直接以《额度确认单》(附件3)的形式通知出口商。

第三十二条出口双保理业务档案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口双保理业务须逐笔登记并建立业务台账。

第七章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币种应是原应收账款币种;

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买断型出口双保理应通过结汇或外汇买卖业务办理;

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各行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三十五条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手续费及邮电费收入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的相关规定收取,计入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三十六条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报备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三十七条我行按约定向进口保理商划拨进口保理费用。

出口双保理业务相关手续费的收取时机按以下原则掌握:

保理手续费收入应在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时收取;

结汇收入在结汇时收取;

融资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收方式:

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融资日扣收融资利息;

(二)后收方式:

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应收账款归还日收取利息;

(三)按月计收方式:

我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第三十八条出口双保理业务应按我行有关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

办理时:

借:

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贷:

×

存款科目

备查登记业务余额

未融资非买断型出口保理(未融资部分)

收到款项时:

存放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

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

存款科目(未融资部分扣除相关费用余额)

表外记账:

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未融资部分)

向企业追索时:

(二)融资性买断型出口双保理业务

办理出口双保理时:

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未融资部分)

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

存放同业

或有关科目

国际贸易融资—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融资部分)

其他国际结算业务收入

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未融资部分)

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未融资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

未及时收回款项发生垫款时:

借:

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

存款科目(未融资买断部分)

收取融资利息及手续费收入:

XX存款科目

(未融资部分)

(三)非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

办理业务时:

存款科目

表外记账:

非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收回款项时:

备查登记类业务余额

(四)非融资性买断型保理业务

买断部分登记表外或有资产负债:

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

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付款

或有关科目

发生垫款时:

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买断全额)

款项追回后,销记买断部分的表外或有资产负债

非融资性买断型出口保理应收款

或相关科目

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买断全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ⅩⅩ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2]2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出口双保理业务协议

2.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

3.额度确认单

4.出口双保理业务确认书

附件1:

出口双保理业务协议

(编号:

甲方:

中国Ⅹ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第一条陈述和保证

1.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出口保理业务及其操作要求遵循《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的有关规定。

1.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出口保理业务。

每笔应收账款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申请叙作出口保理业务,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以及保理额度和费用。

若乙方有融资需求,甲方按当时市场情况决定融资金额和利率。

1.3融资性出口保理项下,若债务人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收回日的罚息。

1.4乙方保证:

a)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合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销售、发货,且该销售、发货符合凭以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中所述及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

b)未在应收账款收取权利上设定任何形式的质押,未经甲方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足以影响到收取应收账款权利的协议;

c)根据付款条件债务人有责任支付账款,并不得提出抗辩或反索;

d)在协议有效期内,承担及时、真实反馈可能对已转让应收账款催收及债务人资信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情况;

e)无条件地承担转让和过户每笔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权益及所有权的义务,且保证以上权利、权益及所有权不受第三方的反索影响,在乙方破产时依然有效;

f)将保理任何一个获得核准的进口商的符合保理条件的应收账款;

g)严格履行贸易基础合同,不擅自更改贸易基础合同内容,若确有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才做出更改;

h)以事先商定的货币支付协议双方商定的保理服务的佣金和/或费用;

i)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所有与应收账款转让、催收和解决争议有关的单据、文件及/或以指定形式的确认;

j)无条件承担所有货物进出口有关的费用,以及贸易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方的一切义务。

第二条出口保理额度申请和生效

2.1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另向甲方申请叙做买断型出口保理或非买断型出口保理。

2.2甲方只承担其所确认的出口保理额度内的保理责任,对超出保理额度的应收账款只承担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单据的提交和寄送

3.1乙方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债务人发货,同时将发票及有关单据正本及时转让甲方。

乙方在正本发票上打印甲方规定的转让条款格式。

第四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

4.1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定期向其传送应收账款情况。

4.2甲方将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即将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做好催收工作。

第五条付款

5.1甲方在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或担保付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和保理费用,将余额贷记乙方账户。

5.2在买断型出口保理下,若甲方在进口保理商约定担保付款日仍未收到款项,甲方只承担由于债务人财务、资信原因而拒绝支付款项下的保理责任。

5.3在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下,若甲方在进口保理商约定担保付款日未收到款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款项;

如果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融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融资款项,包括利息和罚息。

5.4乙方若收到任何用于清偿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的付款,须立即通知甲方。

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同时将款项以背书等方式交由甲方处理。

第六条争议处理

6.1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第三方对于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则视为争议发生。

6.2一旦争议发生,已核准账款将被暂时视为未受核准。

若已提供给乙方融资,甲方有权收回已发放融资款项的本息。

6.3若争议发生在甲方付款后,但债务人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通知进口保理商其因买卖纠纷等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甲方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

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追索要求后的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并计收罚息。

6.4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争议通知后60天之内,向甲方进一步提供有关争议的信息。

6.5在发生争议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尽快解决争议,并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6若争议的解决完全有利于乙方,甲方将视争议涉及的账款为受核准账款。

第七条反转让

7.1如转让需要特殊文件或书面确认方能生效和实施,而乙方在甲方提出提供有关文件或进行确认的请求后30日内未完成提交,甲方有权反转让有关账款。

7.2乙方有义务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账款催收所需单据,否则,甲方有权反转让有关账款。

7.3在发生争议时,乙方无法配合甲方采取法律行为的时候,甲方有权将争议涉及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

7.4甲方对于反转让的有关账款的所有义务在反转让时被一并解除,并可从乙方处索回原先已就该账款支付的款项。

7.5对于反转让的应收账款,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保理费用。

第八条额度缩减或撤销

8.1甲方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保理额度,此撤销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有效。

8.2乙方在收到缩减或撤销保理额度的书面通知后,应配合甲方停运任何在途货物。

8.3如甲方撤销了保理额度,乙方仍有义务继续转让应收账款,直至所有已核准账款已全部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全部结清为止。

第九条经申请人签字生效的《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

11.3任何一方决定修改协议需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生效。

11.4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本协议即终止。

终止之日所有保理额度即告撤销,无须通知。

11.5本协议终止前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及未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本协议规定执行,直至双方认定已了结全部事项。

 

中国Ⅹ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件2:

出口双保理业务申请书

编号: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对以下应收账款叙作□买断型,□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一、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

(中文)

(英文)

公司地址

邮编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上年度

营业额

实收

资本

二、进口商资料

母公司名称和地址(英文)(如有)

可否与进口商直接联络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交易产品

付款

方式

O/A天

D/A天

价格

条款

是否存在折扣优惠,具体如何

是否允许扣费

(如允许扣费,金额或比例如何)

预期双方

年发票张数

预期

双方

年交易额

双方交易年数

交易双方以往付款方式

和收汇情况如何

买卖合约是否有禁止

应收账款转让之规定

三、进口国资料

进口国

预期进口国买方家数

预期进口国发票

总张数

与进口国之间年赊销交易额

与进口国之间其它方式年交易额

四、申请内容

额度申请

□循环□单笔

申请额度

金额

延期申请

额度变更

申请

我公司承诺以上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申请单位:

(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附件3:

额度确认单

______________(客户名称):

现将贵公司出口双保理业务额度情况进行确认。

目前状态

获准保理额度:

已使用额度:

剩余额度:

变更通知

缩减保理额度:

未被核准额度:

相关发票细节:

事由:

中国ⅩⅩ银行______________分(支)行

(公章或授权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出口双保理业务确认书

出口商名称:

出口商地址:

出口商品名称和类别:

发票金额:

申请保理金额:

最后核定的保理额度:

保理期限:

已保理金额:

手续费:

我行最后确认的单笔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融资利率:

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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