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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__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20__年5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和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考试可以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3条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第4条凡本校在籍学生除遇不可抗因素外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6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课程的考试分为期末考试(专业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考试课程)和期末考试前进行的分散考试(专业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考查课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5条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依照本规定进行考试组织与协调并具体负责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报名工作、黑龙江省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黑龙江省计算机二级考试、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资格考试、学校各教学系部各门课程的期初补考、缓考、重修考试以及期末考试等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教学系、部依照本规定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的试题命制和分散考试的考核方案的制定。

学校教务处从各教学系部命制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一份进行统一命题考试的权利。

第6条期末考试前学校将组织召开由各教学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系部秘书参加的考试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布置期末考试工作任务提出考试工作要求同时召开由全体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会议。

第7条各教学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一、教学领导办公会。

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各系部主任担任成员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试卷分析和成绩汇总等工作;三、学生动员会。

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高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第8条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将在各教学楼设立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试工作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教学系部也要在本单位设立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考试工作处理本部门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9条分散考试由开课教学系部组织实施考前需将考试工作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10条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小论文等。

原则上考试课的考试方式为闭卷考查课考试的具体方式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具体考试方案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试方式由开课教学系部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后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经教研室或系部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同一门课程考试方式应相同。

第11条考试命题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相应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中要求熟练掌握、掌握、理解、了解的内容在考核中的比例约为:

熟练掌握60~65%掌握20~30%理解、了解10~20%以内。

命题教师在命题2天或3天后后要亲自答题(试答题)答题(试答题)时间控制在40—50分钟内命题方算合格。

二、试题命制的具体原则

(一)考试课1、凡由两个及以上班级或由两名及以上任课教师开设的学分相同的同一门考试课程由开课教学系部、教研室负责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特别是涉及面较大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要实行教考分离。

2、同专业或不同专业同一门课程采用同一本教材使用同一教学大纲。

要求期末考试使用同一套试题。

3、试题(含参考答案)在启用之前属保密材料任何人不许向他人泄露。

4、考试命题采用统一的出题纸每门考试课程均命题六份六份试卷中试题考核点各自独立无直接关联和重复。

在命题的同时制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并填写《__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期末考试命题审核表》然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将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电子稿传至教务处同时将填写无误的《__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期末考试命题审核表》交至教务处。

5、任课教师命题要求交电子稿电子稿须严格按试卷规范格式认真校版。

6、任何教师、任何科目考试的命题必须保证质量在试卷相应位置注明份数及页码专业班级和科目名称要规范。

试题经系(部)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印刷。

经教务处检查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试卷应由系(部)主任负责退回重新命制。

(二)考查课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50%。

平时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平时考查情况结合上课学习状态、出缺勤、作业等情况给定。

平时成绩统一由系(部)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

(三)选修课选修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不允许以一次期末考试代替要结合课程平时上课情况进行确定。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

优为90-100分、良为80-89分、中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含59分)以下。

三、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考试课试题份数为六份分A、B、C、D、E、F六套试题供考试选用。

教务处将从六份试卷中随机抽取其中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抽取一份作为补考试卷。

考查课试题份数为两份分A、B卷供考试选用由系部主任从两份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若是口试、案例(实验)设计撰写小论文等考核方式要有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

四、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

命题—般分为四部分:

1.基础题。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中等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重点、难点的理解与掌握情况。

3.难度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4.拉分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四部分题目的比例一般是:

基础题占70%中等题占15%难度题10%拉分题占10%。

五、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近三年内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

六、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七、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全面复习但不允许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缩小考试范围或以考题的形式划定考试重点等。

第12条试题(试卷)库一、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试题(试卷)库建设已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其试题应从试题(试卷)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试卷库原则上每4学时出一套试卷每门课程最少要有10套试卷。

第13条所有考试均要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14条考试时间一、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确定各年级考试课期末考试时间;考查课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开课教学系部确定原则上要求安排在教学周最后一次课作为考试时间不得提前;实验(实训)课、考查课由系部组织考试。

考试课、毕业实训、技能证考核及正常教学以外的考试由教务处组织。

二、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前一周学校将把考试安排日程表放在教务处网页上并将相关通知、文件发放到各系部、学生处、计算机中心等相关部门。

届时教师和学生可自己查询。

由于学生没有及时查寻考试安排日程而耽误了课程考试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分散考试由任课教师协调学生处辅导员通知学生。

三、期末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90分钟口试或答辩时间每人10分钟左右但外语口试时间一般每人5分钟左右。

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时间安排要科学合理。

四、分散考试时笔试时间可选择90分钟,不得临时决定延长或缩短时间。

第15条考场安排一、教务处负责考试课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学生处协调管理各系(部)安排监考教师。

全校考试日程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应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方可调整。

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

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就坐。

二、考试课考试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

主考教师要准时到考场巡视。

三、分散考试的考场安排由开课教学系部与学生所在班级协商解决。

四、考场要求单人单桌、拉开距离、桌口朝前考场内地面、黑板、桌面干净在课桌左上角粘贴座号。

考场考生数一般为30人或者少于30人。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第16条监考安排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

监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学校在职、外聘、返聘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学校各部门领导和各教学单位领导;③在职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辅人员。

主考教师由开课教学系部按课程性质安排一般由开课教师担任每门课程至少安排一名;监考人员按考场安排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由各教学系部选派教务处统一调配。

单班教室每个教室为一个考场合班大教室按实际安排的考试人数计算考场数。

二、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各教学系部要向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其主考、监考任务。

三、校领导及党总支等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四、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教师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监考教师在主持本考场的考试时应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一、教学系部是试卷的责任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二、试卷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错题漏题等错误。

开课教学系部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前提交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教学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试卷管理流程交付印刷印刷格式要规范考试用纸要统一。

三、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试卷电子文档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试卷及其电子文档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按《__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空白试卷(每门课程两份试卷一份正考一份补考)每学期按教学系部装订成册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各系部自己长期保存;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教学系部负责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五、教务处每学期分别对各教学系部抽查部分试卷进行质量检查了解试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以教学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17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的课程试卷评阅应在教学系部、教研室或课程组的组织下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18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考查课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决定(可参考考试课成绩评定方式)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50%;实验、实习课的成绩一般根据实验、实习报告和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一门课程中既有课堂教学又有实践教学者可参考各部分所占比例综合评定成绩。

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19条学生成绩按百分制记载用绩点考核学生学习质量。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科结业成绩-50)/10×学分数第20条考试违纪、作弊、旷考或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其相应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记。

第21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补考、重考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其成绩一律按60分记。

第22条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其它课程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认真填写《__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分析报告》。

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成绩单。

任课教师将成绩单、评阅后的试卷和试卷分析报告签名后交课程所在教学系部办公室课程所在教学系部将成绩单集中送往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和教务处。

第23条学生可通过所在教学系部或校园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24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

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本教学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

跨教学系部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25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时则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并由教务处负责更正数据库。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提分或减分违者追究责任。

成绩的错误率作为教学系部日常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补考、重考、缓考第26条期末考试不及格学生在下个学期初针对期末考试科目不及格课程参加的考试为补考;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课程重修后参加的针对重修课程进行的考试为重考。

考试科目期末卷面成绩低于30分以及考查科目不及格的课程直接参加重修不予补考机会。

第27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要进行补考。

学生选修的专业选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时一般也要参加补考以获得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28条补考安排在课程期末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

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除组班重修单独组织重考外其它重修方式重修后组织的重考一律与补考同时进行使用补考试卷重考不再单独命题。

第29条 第30条学生修读的课程经任课教师平时考核符合参加期末考试资格必须参加期末考试。

因不可抗拒原因(如伤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前一周内须向本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有校医院诊断书)经班主任和院(系)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无故缺考者按旷考论。

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按实际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学生可通过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学分。

第31条任意选修课只安排本学期末进行的分散考试下学期初不再安排补考、重考和缓考。

第32条同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无参加期末考试资格也不能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只能进行重修通过参加重修考试获得学分。

第33条 违纪、作弊、无故旷考者不能补考待重修后参加重考。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34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第35条监考人员应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好一切监考准备工作。

第36条监考人员应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

组织考生按座次表排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监考人员要仔细复查考生名单拒绝名单之外的学生参加考试。

第37条监考人员在考前必须向全体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第38条提前5分钟启封试卷分发试卷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清点无误且听到考试开始铃声后开始分发试卷。

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和时间并准时宣布考试开始。

考试结束前15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第39条监考人员要一前一后监考监考时不得离开考场严禁使用通讯设备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聚集聊天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40条监考人员不准对试题内容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有试题印刷不清问题监考人员可给予答复。

第41条监考人员应维护好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生应按本规定“第十、十一章”之规定及时、果断处理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42条监考人员不准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按考生名单顺序收集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发放的试卷份数必须与提交的试卷份数相等)清点无误后令考生退出考场装袋密封提交到考试办公室。

第43条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特别是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要作出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考场记录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后送达考试办公室。

第44条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迟到不徇私情如实上报考试违纪、作弊情况不得隐瞒。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45条考生需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外语应用能力等国家考试按国家规定执行)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46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座位号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验。

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47条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48条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携带的普通计算工具(开卷考试课程可携带工具书和参考书等)其它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49条试卷发放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写上座位号、姓名、班级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50条考生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人员处理;试卷只准放在自己正前方的桌面上除试卷翻页时可将试卷拿离桌面外一般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准将试卷举高查看。

第51条考生不准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只能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或在试卷背面演算草稿纸要在规定的位置写上学号、姓名和班级并随试卷一起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或自行处理。

第52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准向监考教师询问;在考试过程中不准说话、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准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不准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不准传条、对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等;不准借用他人文具。

第53条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凡逾期交卷者按违纪处理;考生每人只准领取一份试卷不准多领多答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54条考试结束前答卷完毕的考生须将自己的试卷反扣在课桌上、举手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在场考生立即停笔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纸、卡试卷清点无误后依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或考场周围逗留更不能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九章 考试督查

第55条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教学督导组人员组成考试督查组对考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把检查评估结果在全校公布。

第56条考试督查组的检查如下:

一、命题难度、试卷印制情况;二、考试组织安排工作;三、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四、考生考试情况;五、监督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情况;六、对各教学系部的考试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57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的;二、分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相关资料以及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并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九、故意多领、多答试卷的;十、在考试中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放置于靠近临近考生或者后排考生可直视处或者任由临近考生拿走试卷、草稿纸而不向监考人员及时声明客观上为其它考生作弊提供方面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58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的;五、代替他人考试或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八、直接或间接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59条考试工作人员或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试后有学生指证作弊并经调查核实的;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章 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60条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或其它考试工作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并令其离开考场连同试卷及违纪、作弊的物证材料一起送交考试办公室。

第61条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当场确认。

第62条监考人员在巡考人员的协助下将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及其试卷带离考场至教务处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人如实填写《考试违纪单》详细描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具体情节待违纪作弊考生、发现违纪行为人、考生辅导员签字后由教务处将违纪或作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系部并向全院通报同时将其《考试违纪单》连同试卷及其作弊物证存档。

第63条对于在试卷评阅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进一步调查和确认。

第64条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进行的行政处分将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65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试规定条款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66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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