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安08质量罚则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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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08质量罚则规定

葛瀑质安(2002)08号

项目部质量罚则暂行规定

一、总则

1.1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职责,杜绝违规施工现象,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根据瀑布沟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坚持“千年大计、质量第一”。

各级领导及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瀑布沟质量管理办法》以及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等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规程,深入贯彻落实《质量计划》,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1.3本规定适用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瀑布沟工程施工项目部所属各二级单位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

 

1.4凡处罚数额大于3000元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1.5项目部质量安全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部分

2.1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监理、质检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正确指挥,对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拒绝接受或未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次,对现场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2.2施工不求质量,出现质量缺陷或违规、违章施工受到监理或质量安全部书面警告或违规通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2.3质量记录不真实、不规范、缺项、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遗失质量记录的加倍处罚。

2.4工程所用原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无材质证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2.5单项工程施工中,凡有违章指挥,影响施工质量者,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2.6月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低于80%,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

三、土石方工程

3.1开挖

3.1.1预裂孔孔位偏差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爆破孔超深穿入建基面,导致建基面或边坡破坏的,每孔罚款500~1000元。

3.1.2造孔、装药工艺不严谨,质量控制不力,造成建基面或边坡起伏过大,超、欠挖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范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处(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3.1.3土石方边坡开挖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范围,需要进行补救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3.2填筑

3.2.1料源质量控制不力,导致不合格料进入回填部位,造成返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

3.2.2凡结构边线、填筑边线的填筑不符合设计规定,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人。

3.2.3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碾压参数执行或漏碾造成压实度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补救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3.3边坡支护及防护工程

3.3.1锚杆造孔孔深、孔径的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注浆前孔内岩粉、残留水未吹干净或锚杆注浆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造成返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3.3.2混凝土喷护未按要求施工,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3.3.3排水管道保护不力,造成堵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管。

3.3.4浆砌石所用砂浆(28d)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若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值,对责任单位每组罚款500—1000元/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组。

3.3.5圬工体积轮角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石质达标,若因圬工结构尺寸达不到要求,造成质量缺陷与事故的需补救,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

3.3.6浆砌石砌体外观应整齐、平顺、曲直圆滑美观,若因外观欠佳受监理工程师提出口头或书面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3.4预应力锚索

3.4.1造孔深度和精度不够,导致钻孔报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孔。

3.4.2内锚段灌浆浆材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一3000元/孔。

3.4.3外锚头保护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人罚款500元/根。

3.4.4锚索编索、穿索工艺不严谨或未按要求施工导致返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索,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索。

四、混凝土工程

4.1常态混凝土

4.1.1擅自更改或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造成废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4.1.2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一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一300元/次。

4.1.3未按设计要求造成混凝土拌和物标号混仓、错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4.1.4生产废料并入仓,造成挖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一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一300元/次。

4.1.5模板应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的控制,防止模板走样,凡拆模后,永久暴露面外观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及质量标准规定值的(以测量资料为准),超出范围在1—20mm,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mm;20mm以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mm。

4.1.6浇筑体内所有预埋件、管道、出浆盒、排气槽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凡违规施工造成固定不牢固、槽(盒)、管道堵塞,并无法补救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0无/管.槽。

4.1.7加强对各预埋件的保护,严禁对着预埋件下料,若有损坏或堵塞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对责任人罚款50一100元/管;同时,应作好记录备查,并向质量安全部当班人员报告,凡报告滞后4小时,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隐瞒不报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4.1.8有温控要求的,凡未按夏季温控混凝土有关规定施工,降温不及时或保温被覆盖不及时,覆盖不规范造成仓面混凝土超温20C以上者,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000元/仓。

4.1.9有关混凝土温控检测资料报送不及时或报送不规范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一500元/次;伪造混凝土温控检测资料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一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一300元/次,并责成责任单位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4.1.10凡养护人员不到位或到位后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仓面混凝土发白,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块次;一个部位或一块同高程二次受到处罚,且检查发现裂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4.1.11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错料、错标号、错级配导致挖仓,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m3,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仓;造成事故者,依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4.1.12因浇筑人员或仓面指挥人员责任心不强,质量意识不高,而造成仓面混凝土覆盖不及时,导致混凝土初凝,则按仓面混凝土初凝面积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造成停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1.1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外来水堵排、混凝土泌水舀排不及时,造成在水中下料或以混凝土赶水,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若备仓冲洗水进入浇筑仓内,对备仓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4.1.14混凝土浇筑时,未按规定配备资源,影响混凝土浇筑质量或受到监理和质检部门的批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次。

4.1.16关键仓位、重点部位的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派钢筋、模板、预埋等工种的人员值班,凡人员不到位而影响混凝土施工质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2000元/仓。

4.1.17结构物有特殊要求的仓位,混凝土浇筑时应严格按结构物要求或收仓线进行,因超、欠浇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仓。

4.1.18浇筑拆模后,混凝土表面存在架空、蜂窝麻面以及错台、挂帘等质量缺陷,依缺陷大小、位置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0元/仓;构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4.1.19冬季施工时,未按规定对永久暴露面、过流面、孔洞、混凝土仓面及纵横缝侧面进行有效保温,对责任单位罚款50—100元/10m2;寒潮或气温骤降期间,由于未及时保温而产生裂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0元/仓。

4.2碾压混凝土

4.2.1混凝土入仓前应有足够的脱水时间,保证来料干净,并防止将泥土、水带入仓内;在仓面行驶的车辆应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有损混凝土质量的操作。

每发生一次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0—100元。

4.2.2混凝土铺筑层厚、摊铺时间、摊铺平整度应符合规范及技术要求,分离的骨料应均匀地摊铺到未碾压的混凝土面上。

每发生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构成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2.3振动碾行走速度、振动级别、碾压遍数、碾压方式应满足规范和试验确定的参数和要求,对擅自改变参数和要求的责任人罚款50—150元/次。

4.2.4碾压条带间的搭接宽度应为10-20cm;端头部位的搭接宽度宜为100cm,异种混凝土的接合应交叉浇筑,搭接宽度应大于20cm,并应在两种混凝土初凝前或碾压完毕。

因不负责任、不按要求施工、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无/次,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4.2.5混凝土施工的其它要求按第“4.1常态混凝土”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其它未按规程、规范、技术要求或上级指令施工而影响施工质量的事项,造成质量缺陷的,通过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造成“质量事故分类表”中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者,影响极坏,通过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定重罚,直至清除队伍出场。

六、凡在同一部位同一单位出现同一类型质量问题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第二次出现同一质量问题处罚时加倍并一直累计。

七、罚款由质量安全部开据罚款通知单一式3份分别给予受罚单位或个人、项目部商务部、质量安全部各一份,由商务部据罚款单金额直接扣出,罚款进入质量奖励基金帐户。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瀑布沟水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

工程管理质量罚则规定

抄报:

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

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瀑布沟项目部二OO二年七月五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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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煜泽校对:

杨思源共印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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