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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篇一:

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篇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

详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

今年正式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我省近日也先后出台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系列实施意见,本报与省人社厅邀请部分专家进行解读—

  解读专家:

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小群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董辉军省立医院副院长

  首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因何出台?

  用法律形式确认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促进公平和效率

  程雁雷: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治框架,也为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营造了法治环境。

长期以来,对于拥有大量就业者的事业单位,我国一直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法律规范。

公务员人事管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企业用工可以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来规范,唯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因此,《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的空白。

  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条例》立法初衷是将多年来初步建立的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环节作出规定,同时健全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明确人事争议处理依据。

立法着眼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专门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优化公益事业资源的配置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社会事业发展。

  事业单位的人事立法,关乎人事制度改革的成败。

《条例》颁布实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效破解改革难题的重要途径,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运用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李小群:

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的意图就是为了实现事业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公平与效率”。

事业单位主要涉及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服务等多个领域,但大都与行政机关存在紧密关系。

事业单位改革必然涉及到政府机构和职能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国家社保体系建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多方面问题,加之这次改革对数千万事业单位人员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

《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顶层设计”,从用人制度、岗位设置和管理制度、竞聘上岗制度、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了事业单位改革在法规规制下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改革,会对行政体制改革产生有力的推动。

同样,有效的行政体制改革,也会助推事业单位改革,减少改革阻力。

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保持同步,相向而行。

  《条例》为何强调实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通过聘用制,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通过岗位管理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通过竞聘上岗和绩效工资制,打破“大锅饭”,让真正有才能的人上理想的岗

  程雁雷:

《条例》对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作了明确规定,核心是公开,关键是规范,目的是择优。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不宜公开”招聘的范围,如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做出限定。

对招聘程序各个环节进行确认,确保公开招聘的规范性。

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按照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评,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聘任手续等程序进行。

  推行公开招聘应当注意尊重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特点,采取科学公开和规范方式,全面、公正、准确评价应聘人员,将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事业单位中来。

公开招聘将成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主要方式。

坚持做到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有利于推进竞聘上岗成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实现岗位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

  李小群:

《条例》明确地规定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图,即:

通过聘用制,破除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终身制”,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

通过岗位管理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全部实行岗位管理,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通过竞聘上岗和绩效工资制,使竞聘上岗成为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打破“大锅饭”,让真正有才能的人上理想的岗。

实现岗位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

通过养老制度的改革,打破事业单位不缴养老保险的惯例,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从而逐步实现整个国家养老制度的并轨,让所有的“单位人”都成为“社会人”。

简言之,就是通过制度变革,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聚集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何理解和正确看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促进事业单位及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的发展,促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促进原先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禁锢的人才自由流动,提高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效率

  李小群: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由于条件限制,只能针对某一类人员设计一种制度,导致现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多轨”并存局面。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林林总总,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

不同保障制度和待遇,彼此间相差悬殊。

建立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和热切期盼。

《条例》的颁布,不仅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它标志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是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要求正在逐步落实,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从部分人群“制度”并轨进行实践。

  从全社会角度看,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其着眼点是促进全社会公平和效率。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促进事业单位及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的发展,促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促进原先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禁锢的人才自由流动,提高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效率。

  董辉军:

养老金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样,由原单位发放退休工资转到社会统筹,独立于原单位之外。

养老金筹资渠道由退休前个人按比例缴纳、所在单位缴纳、财政投入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组成。

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养老制度改革促进人才的流通。

事业单位是人才集中地方,在没有较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提下,事业单位人员(通常称体制内人员)很难向体制外流通,不在一个层面体制内的单位之间人才也难以流通。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势必会有落聘人员,如果在岗期间的养老没有得到解决,势必造成落聘后待遇还得在原单位解决,这样就导致岗位管理和聘用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实施,最终流于形式。

  程雁雷:

《条例》公布后,备受争议的莫过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此前,养老保险是否并轨一直是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条例》第35条对此只作出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条例》指出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制,逐步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统一。

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如何实施,尚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还有待于有关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如何有效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综合配套、步步深入。

设身处地、公正客观地看待被改革者的利益损失,科学进行补偿设计,尽可能减少改革对具体个人的不利影响

  李小群:

要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对改革任务、难度、进程有全面、清醒而科学的研判。

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比国企改革更难。

事业单位人数虽然少于国企员工,但精英聚集,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掌握的话语权要远甚于企业员工。

因此,必须充分地吸取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确立以下理念:

第一,改革并非天然合理,只有科学、以人为本的改革才是合理的。

第二,国家发展和前进是重要的,但个人的权益和安全感同样重要。

第三,事业单位员工,他们不是改革的对象,而是改革的动力和主力。

没有他们的拥护、支持、参与、配合,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

因此,切不能把改革当成是国家在“甩包袱”。

政府在推进改革时,一定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综合配套、步步深入。

不要幻想毕其功于一役,而要更多考虑和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

要设身处地、公正客观看待被改革者利益损失,科学地进行补偿设计,尽可能地减少改革对具体个人的不利影响。

  董辉军:

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任制的推进,终将催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分开。

社会招聘人员聘用前有养老保障,到本单位聘用期间,单位同样按规定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聘期满后是否续聘就没有养老方面障碍,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

  岗位管理和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贯彻好条例的关键环节。

念好这个经不容易。

事业单位在执行中能否自觉地落实,如何避免专业岗位设置和实际评聘脱离,在下一步配套文件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篇四: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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