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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

2016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定期对全国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的要求,按照2016年工作部署安排(国土资厅发〔2016〕7号),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国土资源部组织对2015年度内由于土地利用变化及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起的耕地质量变化进行评价,形成了基于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

一、全国耕地质量总体情况

(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结构

截至2015年末,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面积为万公顷(亿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

其中,7-13等耕地每等的面积均大于1000万公顷,7-13等耕地总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见表1)。

采用面积加权法,计算得到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等。

与平均等别相比,高于平均等别的1-9等耕地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低于平均等别的10-15等耕地占%(见表1)。

表1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比例

面积

比例%

万公顷

万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注:

数据合计数由于单位或小数位取舍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

其中,优等地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高等地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中等地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低等地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面积的%(见图1)。

 

图1全国优高中低等地面积比例构成

(二)全国耕地质量空间分布

从优、高、中、低等地在全国的分布来看,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东等3个省,总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优等地总面积的%;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湖北、安徽、江西、四川、广西、广东等9个省(区),总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高等地总面积的%;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云南、辽宁、四川、新疆、贵州、河北、安徽、山东等10个省(区),总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中等地总面积的%;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山西、河北、陕西等6个省(区),总面积为万公顷(万亩),占全国低等地总面积的%。

(三)区域耕地质量状况

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耕地质量平均等别较高,分别为等和等;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耕地质量平均等别较低,分别为等和等。

西部地区。

全区耕地评定面积为万公顷万亩),质量从1等到15等,平均等别为等,以8-15等为主,占西部地区评定面积的%。

东北地区。

全区耕地评定面积为万公顷万亩),质量从6等到14等,平均等别为等,以9-13等为主,占东北地区评定面积的%。

中部地区。

全区耕地评定面积为万公顷万亩),质量从1等到15等,平均等别为等,以5-10等为主,占中部地区评定面积的%。

东部地区。

全区耕地评定面积为万公顷万亩),质量从1等到15等,平均等别为等,以5-11等为主,占东部地区评定面积的%。

全国31个省(区、市)耕地质量状况见表2。

二、2015年度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主要源于耕地面积增加、减少造成的耕地质量变动和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带来的耕地质量提升。

(一)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构成

2015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质量平均为等,与2014年度新增耕地平均等相比有所提升。

新增耕地质量1-15等均有分布,以6-14等为主,其中6等耕地占新增耕地面积的%,7等占%,8等占%,9等占%,10等占%,11等占%,12等占%,13等占%,14等占%。

1等、2等、3等面积比例均不足%。

(二)减少耕地质量等别构成

2015年度内,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的质量平均为等,与2014年度减少耕地平均等相比有所下降。

减少耕地质量1-15等均有分布,以6-12等为主,其中6等耕地占减少耕地面积的%,7等占%,8等占%,9等占%,10等占%,11等占%,12等占%。

1等和2等面积比例均不足%。

(三)质量建设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5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后,项目区耕地质量平均为等,与2014年度项目区耕地质量平均等相比提升了等。

其中1-2等、4-8等耕地面积增加,3等、9-15等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等别结构出现优化趋势。

2015年度数据显示,通过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弥补了耕地占补过程中的耕地质量损失,保障了全国耕地质量水平总体稳定。

三、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应用

国土资源部耕地质量等别成果在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管理,坚守耕地质量红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根据耕地质量等别空间分布状况实施耕地差别化管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遵循数量质量并重原则,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以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依据,确保建设占用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科学评价耕地质量建设成效;征地补偿金额测算时考虑了耕地质量等别情况,加大了耕地保护和征地补偿力度。

此外,耕地质量等别成果还是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重要依据,支撑《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耕地质量建设目标,服务于耕地占用税税额测算,耕地质量等别提升情况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表2全国31个省(区、市)耕地质量状况

单位:

万亩

行政区

1等

2等

3等

4等

5等

6等

7等

8等

9等

10等

11等

12等

13等

14等

15等

总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总计

注:

数据合计数由于单位或小数位取舍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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