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506684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人员的申报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发放及个人分账户管理;监察、农工办、农委、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协调和被征地农民人员登记审核及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定的疏菜保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安置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扬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江都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具体的规定;市区(不含江都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2)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按期交地。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标准:

市区(不含江都区)按照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江都区和各县(市)按照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六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际领取养老金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

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本级预存款账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预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材料。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拨付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由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各区(管委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

  

(二)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三)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1]148号)即行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扬州市,如果遇到了房屋征收拆迁的情况,不需要太担心,当被征收拆迁单位已经配合了拆迁工作,政府没有给予补偿或者没有按照要求给予补偿,是可以进行起诉的,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