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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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勤工俭学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以及接受国家经常性补助的社会力量。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职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应当以学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企业经营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单独核算,并定期披露。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预算是指中小学根据教育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按照规定对中小学实行收支核定、固定或者固定补贴、超支不予补偿、结转、平衡使用等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三条收入预算应考虑保持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并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计算和编制项目。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业务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规定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部门。

中小学预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号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贴收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一般不作调整。

国家有关政策、业务计划发生重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需要调整的,中小学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部分预算需要增减的,学校应当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决算是指中小学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应当加强对决算的检查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决算管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依法取得的用于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的不可偿还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中小学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中小学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营业收入是指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除教育、教学和辅助活动外,从事非独立会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应当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的收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匿、截留、截留、挪用,挪用或花钱。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资本消耗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经营性支出是指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完成教育教学等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事支出和公共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职业发展目标,除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费用,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捐赠费用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当将各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共支出不得用于教师福利等人事支出。

工程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营业费用应当与营业收入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列示,不得虚报、谎报,不得以计划数、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应当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与平衡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本年度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需要在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盈余资金是指本年度预算目标因故完成或终止后,本年度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的结转和余额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是指中小学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专项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维修和购买资金。

其他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较少的中小学不得提取维修购置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根据规定,学生资助基金和奖学金基金的收入应用于接受学生资助。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国家对各类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拥有或者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使用金额、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消耗品是指为教育目的储存在学校的各种材料、消耗品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

尽管单位价值不符合规定标准,但大量耐久性超过一年的类似材料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年末前进行全面清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够为使用者提供一定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外国投资,是指中小学依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和共享。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服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款是指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批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短期或长期贷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付款项包括中小学收缴的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交税费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应当对不同性质的债务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全部债务。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严禁举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债。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清理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评估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转移、接收、转移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所属关系发生变化,完成制转让的中小学全部资产无偿转让,资金指标相应转让。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被合并的中小学的全部资产应当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设单位,合并后的剩余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处置。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十一席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状况表主要列示中小学的收支、结转、余额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和贷款、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和经营成果,对本期或下一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的发展、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资产的使用、收支状况、专项资金的变化、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可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和教职员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披露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学和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办企业,实行企业财务制度,但不实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七条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1〕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中。

第三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职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核算和监督学校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县本”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的要求,用中小学经费实行“学校财政局管理”的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在编制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汇总上报同级财务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号和预算批复,向所有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号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

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

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

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

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

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学校财务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必须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全部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当正确反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重点保证、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不应该做一个红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贴收入、营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补贴支出、公共支出)和项目支出。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

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1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1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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