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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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和督促省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出资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青海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资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

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

主业从事机械、电子、电力、建材、物流、旅游、农业的企业;

第三类:

除上述第一 、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二)指导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指导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

(四)参与出资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出资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五)指导出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第六条 出资企业是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一)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三)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

(四)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部署、检查、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应当由出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并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1。

高危行业以及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2。

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十条出资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稳定企业安全管理队伍,提高安全管理人员风险待遇.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对独资及控股子企业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出资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出资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租赁和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等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项目租赁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出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做到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

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报、审核、评定及动态监控、复审复评等措施,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

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绩效)在考核中的权重,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按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质量。

第二十八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资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预警预报与应急体系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

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培训、演练、总结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或专业部门在气象、水利、地震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预警接收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及信息,发生紧急情况,根据预警信息积极有效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工作报告与信息

第三十三条出资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制度,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本年度1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出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出资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在出资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资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报告.

第三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四十条 出资企业除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外,还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省国资委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出资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以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减分,降级处理:

(一)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出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出资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或年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省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六条省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

原《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业〔201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

第一类企业: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创安有限公司、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企业: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第三类企业: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金诃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青鹏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 季度

第 页共页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含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2

 

 

 

3

 

 

 

 

 

 

4

 

 

 

 

 

 

5

 

 

 

 

 

 

备注:

(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1.物体打击2。

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

起重伤害5。

触电6。

淹溺7。

灼烫8.火灾9。

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

其他爆炸19。

中毒窒息20.其他

  (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第    页共 页

序号

事故级别

总计起数(起)

死亡人数(人.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一般事故

 

2

较大事故

 

 

 

3

重大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

 

其他

 

 

6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出资企业名称:

事故时间

年  月日 时分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负 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负 责 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数

死亡:

失踪:

事故重伤

人 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附件5:

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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