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无照经营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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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无照经营案
占道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标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人乐商场前的人行道上摆卖水果。
经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的批准文件。
为此,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摆卖的水果及工具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部门于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即于2月24日缴纳了罚款。
同时,执法人员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本案顺利结案。
证据:
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是《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
(一)项,处罚依据是《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文书:
《立案审批表》、《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暂扣物品清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解除强制行政措施通知书》、《结案报告》……。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2010年2月22日16时30分
检查地点:
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
被检查人:
蔡标
检查人:
谭某、陆某记录人:
谭某
现场见证人:
检查内容:
2010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谭某、陆某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人乐商场前的人行道上摆卖水果,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蔡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人乐商场前的人行道上摆卖水果。
二、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摆卖水果的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现场发出《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扣押,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月23日上午接受询问调查。
四、执法人员现场已进行了拍摄取证,现场检查没有损坏当事人任何物品。
检查情况属实年月日(当事人书写并摁指模)。
被检查人签名(盖章):
在场见证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扣押决定书
惠市执[2010]2—12号
当事人:
蔡标年龄:
31性别:
男身份证号码:
******
住址:
惠州市花边北路7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查,当事人蔡某于2010年2月22日在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涉嫌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详见我局惠市执扣字[2010]第3—12号暂扣物品清单)。
当事人须于财物被扣押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第二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和处理。
当事人不按期到我局队接受调查和处理的,我局将依法定程序对上述财物视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暂扣物品清单
惠市执[2010]第2—12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特征
单位
数量
人力三轮车
陈旧
一辆
水果
一批
一批
台秤
陈旧
一个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签名: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询问调查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2—12号
蔡标:
你于2010年2月22日在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进行占道无照摆卖水果。
为查明案件,充分听取你的陈述、申辩,请你于2010年2月23日(星期二 )上午9时30分,携带有关证据、材料(身份证、占道摆卖的相关审批材料)到我局第二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者,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
电话:
地址: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立案审批表
惠市执[2010]第2—12号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举报□部门移送□其他□
案发时间
2010年2月22日
案发地点
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
违法嫌疑人
姓名
蔡标
地址
花边北路7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由
乱摆乱卖的无照占道经营行为
违法事实摘要
2010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标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人乐商场前的人行道上无照摆卖水果。
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拟立案处理。
承办人:
2010年2月22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立案
负责人:
(盖章)2010年2月23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证据保存、暂扣物品审批表
当事人
蔡标
电话
地址
简要案情
2010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人乐商场前的人行道上无照摆卖水果。
保存证据□
名称和
数量
人力三轮车一辆
水果一批
台秤一个
暂扣物品□
保存或暂扣理由
经检查,当事人不能出示任何允许摆卖的批准手续。
为查清事实,对当事人的1辆三轮车、一批水果、1台秤予以扣押。
现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审批手续。
承办人:
2010年2月22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扣押
2010年2月23日
执法大队意见
同意扣押
2010年2月23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时间:
2010年2月23日9时30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二执法大队
被询问人姓名:
蔡标身份证号码:
性别:
男年龄:
31民族:
汉
文化程度:
籍贯:
职业:
住址:
惠州市花边北路7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询问人:
谭某、陆某记录人:
谭某
告知:
我们是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就妮占道无照摆卖水果一事询问,请如实回答。
并且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是否清楚?
答:
知道。
问:
请你介绍你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答:
我叫蔡标,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镇….村人,身份证号码为……………,现住惠州市花边北路7号。
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0年2月22日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是否属实?
答:
属实。
问:
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在上述地点摆卖的?
答:
我在那里摆卖有两天了,大约每天下午五点出去的。
被询问人签名:
签署姓名和时间(时间应与笔录的询问时间一致)
询问人签名:
(第1页共2页)
问:
你在上述地点摆卖了多少次?
答:
我在上述地点有两次摆卖。
问:
你在上述地点摆卖有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
答:
没有。
问:
你以前有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答:
没有。
问:
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答:
没有。
问:
对上述笔录内容,阅读后若有错漏的,予以更正;确认无误的,请签名。
答:
好的。
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所讲的一样。
(当事人写)
被询问人签名:
签署姓名和时间(时间应与笔录的询问时间一致)
询问人签名:
(第2页共2页)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惠市执[2010]第2—12号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举报□部门移送□其他□
案发时间
2010年2月22日
案发地点
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前
违法嫌疑人
姓名
蔡标
地址
花边北路7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2010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在此无照占道摆卖水果。
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处理依据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承办人:
2010年2月23日
处理意见
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2010年2月23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
负责人:
(盖章)2010年2月23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处理审批表
惠市执[2010]第2—12号
当事人
蔡标
电话
地址
花边北路7号
主要违法
事实
2010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在此无照占道摆卖水果。
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定案依据
和
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年月日
执法队
意见
同意
负责人:
2010年2月23日
执法大队
业务协调组
意见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文书填写规范。
负责人:
2010年2月23日
法制员
意见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文书填写规范
2010年2月23日
负责人:
年月日
执法大队负责人(案审小组)意见
同意
2010年2月23日
执法科
意见
年月日
机动大队意见
年月日
分管执法副局长意见
年月日
法规科
意见
年月日
局长或分管法规副局长(案审委)意见
年月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惠市执[2010]第2—12号
蔡标:
经查,你于2010年2月22日,在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进行占道无照摆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二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执[2010]第2—12号
被处罚人:
蔡标性别:
男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查实,你于2010年2月22日在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人行道进行无照乱摆卖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缴纳罚款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2—12号
蔡标:
根据我局2010年2月24日向你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执[2010]第2—12号),现对你罚款300元,金额大写:
叁佰元。
接此单后于2010年3月10日前到本市下埔建设银行如下代收网点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交款后,带回执联和建设银行开具的《代收罚款收据》到本局第二执法大队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银行代收点地址: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注意:
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银行记账。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理保存证据、暂扣物品审批表
当事人
蔡某
电话
地址
花边北路7号
简要案情
2010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标利用人力三轮车在人人乐商场前的人行道上摆卖水果。
经检查,当事人不能出示任何允许摆卖的批准手续。
为查清事实,对当事人的1辆三轮车、一批水果、1台秤予以扣押。
通过调查取证,于2010年2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蔡标处以人民币叁佰元罚款。
当事人于2010年2月24日已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处理意见
当事人蔡标已接受处罚,建议解除对当事人蔡标采取的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
承办人:
2010年2月24日
执法队意见
同意解除
执法大队意见
同意解除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2—12号
蔡标:
本局于2010年2月22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惠市执[2010]第3—12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扣押决定书》),现决定自2010年2月24日日起予以解除。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退还物品清单
惠市执[2010]第2—12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特征
单位
数量
人力三轮车
陈旧
一辆
水果
一批
一批
台秤
陈旧
一个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案号
惠市执[2010]第2—12号
当事人
蔡标
送达地点
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
签字
送达人
收到日期
备注
扣押决定书
惠市执【2010】第3—12号
2010年2月22日17时
询问调查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3—12号
2010年2月22日17时
说明:
1、如受送达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应在备注栏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或其他收件人拒收,送达人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事由,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所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案号
惠市执[2010]第2—12号
当事人
蔡标
送达地点
花边北路7号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
签字
送达人
收到日期
备注
行政处罚告知书
惠市执【2010】第3—12号
2010年2月24日16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执【2010】第3—12号
2010年2月24日16时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2010年2月24日17时
退还物品清单
2010年2月24日17时
说明:
1、如受送达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应在备注栏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或其他收件人拒收,送达人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事由,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所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结案报告
案号
惠市执【2010】第2—12号
立案时间
2010.2.23
案由
占道无照经营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单位名称)
蔡标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性别
男
年龄
31
职业
住所
花边北路7号
邮政编码
电话
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
2010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街道人人乐商场门前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标在此无照占道摆卖水果。
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2010年2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执【2010】第2—12号)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
情况
当事人于2010年2月24日已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承办人意见
案件已执行完毕,建议结案。
承办人:
2010年2月25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结案
负责人:
年月日
案件分析:
在执法实践中,某些执法人员为了图方便、省时间,对乱摆乱卖行为仅作没收违法财物处理,并不进行立案处理。
其实,这做法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一是,间接地剥夺了当事人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来说,没收违法财物其实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执法部门不进行立案处理,不对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将无法行使其复议及诉讼等救济权利,合法权益将受到侵犯。
二是,执法人员“处罚不开单”的做法,会被老百姓误认为执法存在着随意性和主观性,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注意事项:
1、内部审批手续齐全、合法
内部审批手续齐全表现在:
案件的立案、扣押、处理、结案等程序都具备相关的审批,案件办理流程十分清晰。
内部审批手续合法表现在:
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每个审批程序,都是经过承办人、执法队负责人、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的逐层审批,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特别是扣押财物环节,能在法定期限内补办了相关的审批手续,从而使整个强制措施的实施合法、有效。
2、案件处理及时,确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由于本案扣押的财物时一批水果,属于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如果不及时处理,则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月20日立案调查,4月22日久按法定程序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扣押的物品也于处罚决定做出的当天返还当事人。
3、被检查人签署的时间应与检查时间一致。
检查笔录时现场制作的,理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确认。
因此,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执法人员要在当事人签名前作必要的提醒。
4、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般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当事人、违法行为内容等几个方面。
5、公章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