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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围。

2.0.6 

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第三章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容包括: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

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

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时期城市发展的继续和具体化。

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随着改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

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需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5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

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

如市和市。

3.0.6 

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7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

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

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8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9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围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0.11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

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

4.1城市人口

4.1.1 

城市人口增长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三种状况。

4.1.2 

城市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减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增长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长绝对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

1000(‰) 

4.1.3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减变化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数-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

1000(‰)

4.1.4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等社会因素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本年城市迁入人口数-本年城市迁出人口数)÷

4.2城市用地

4.2.1 

居住用地 

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2.2 

公共设施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2.3 

工业用地 

.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2.4 

道路广场用地 

.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部的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2.5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围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2.6 

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2.7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

4.2.8 

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三级:

一级指适宜于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

二级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设的用地;

三级是不适于建设的用地。

4.3城市总体布局

4.3.1 

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区结构、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路网结构等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3.2 

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质环境的空间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区、各区与自然环境(山、河湖、绿化系统)的关系,以及主要交通枢纽、道路网络与城市用地的关系等。

4.3.3 

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功能分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各功能区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

60年代以来,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造的米尔顿•凯恩斯新城,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形成包括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综合居住区,力求做到就业与居住就地平衡。

1977年在秘鲁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主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

4.3.4 

中心商务区 

中心商务区(CBD)的概念是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义是:

CBD包括有百货公司和其它商店、办公机构、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等设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

近年来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而越来越成为城市综合性经济活动的中枢,如美国纽约的华尔街地区、我国的外滩与规划建设中的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其功能主要转化为:

城市中的商务谈判场所、金融、贸易、住处展览、会议、经营管理、旅游、公寓、商业、文化、康乐等,并配以现代化的通信网络与交通设施。

4.4城市道路交通

4.4.1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中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是指:

按功能不同划分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

按等级不同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

按区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的便捷的货运道路,有市区边缘设置的过境货运专用车道,以及商业步行区的步行道路等。

4.4.2 

快速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的规定,快速路的机动车道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快速路双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

4.4.3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

依道路网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围计算其面积。

城市道路网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的道路。

4.4.4 

大运量快速交通 

大运量指客运量大,理论研究表明,设计合理的且运行控制有效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在16~22km/h围,客流量能达到单向2.5万人次/h。

这种大运量快速交通除了采用公共汽车外,还可以采用轻轨或地铁。

4.4.5 

步行街 

各城市对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时间(例如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7时)通行;

对于车辆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时间,禁止车辆通行,但准许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通行,有的城市还准许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

在城市商业区的步行街,亦称为商业步行街。

4.5城市给水工程

4.5.1 

水源保护 

对城市公共给水水源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

在水源周围建立水源保护区域(包括禁戒区和限制区);

对水源的水质动态进行监测,定期分析水质的变化情况等。

4.5.2 

城市给水系统 

城市给水系统通常对于一定规模的城镇来说,只设一个公共给水系统。

由于用户对水压和水质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经济合理,也有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独立或管网独立的公共给水系统,分别称为“分区给水”或“分质给水”。

4.6城市排水工程

4.6.1 

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中的径流污水,是指雨雪淋洗城市大气污染物与冲洗建筑物、地面、废渣、垃圾而形成的污水,它具有季节变化和成分复杂的特点。

4.7城市供热工程

4.7.1 

城市集中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中的集中热源是指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制备的热源,或某些工业生产的余热,或有可利用的地热。

4.8城市绿地系统

4.8.1 

城市绿化 

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匀布置,结合各个城市的自然地形特点,采取点(指均匀分布的小块绿地)、线(指道路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绿带等)、面(指公园、风景区绿地)相结合的方式把绿地连接起来,形成整体。

4.8.2 

公园 

公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保护环境、调剂人们生活、美化城市都有积极作用。

公园可分为城市公园和自然公园两大类,这里所说的公园是指城市公园,根据其规模和功能不同可分为:

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等)。

自然公园通常是指国家公园等。

4.8.3 

绿带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人埃比尼泽•霍华德在他的《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倡导用逐步实现土地社会性区所有制,建设田园城市的方法,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社会。

田园城市中运用了绿带的手法,但霍华德是引用了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城的先例,他指出,“阿德莱德城被“公园用地”所包围。

城市已建成。

它将怎样增长?

它的增长是越过“公园用地”建设北阿德莱德。

这就是要效法的原则,但在田园城市中有所改进。

” 

英国在1938年制定《绿带法》,用法律形式保护伦敦和附近各郡城市周围的大片地区,以限制城市用地的蔓延。

设有一定宽度的绿带,具有防止城市蔓延,保留城市未来发展用地,提供城市居民游憩环境,以及保护城市生态平衡等多种功能。

4.8.4 

专用绿地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条文说明,专用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用地之中。

如工厂的绿地从属于工业用地,大学校园的绿地从属于高等院校用地等等。

4.9城市环境保护

4.9.1 

城市生态平衡 

城市生态系统由4个部分构成:

1.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包括、温度、空气、水分和矿物等;

2.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能通过光合作用将无机物变为有机养料,将光能转变成储存于有机养料中的化学能;

3.消费者,包括人和各种动物;

4.分解者,主要指细菌等微生物。

城市生态平衡系指城市围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之间的关系所保持的相对稳定状态。

4.10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0.1 

历史文化名城 

至1994年,我国经国务院批准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共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其中第一批最早列入保护的,有、、、、、等24个城市;

列入第二批保护的,有、、、等38个城市;

列入第三批保护的,有、等37个城市。

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与省级二级,评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首先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4.10.2 

历史地段保护 

条文中所说的“保存”,一般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允许作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保护”,一般指对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的保护。

“维护”,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筑的具体维护和维修工作。

4.11城市防灾

4.11.1 

城市防洪标准 

条文中所说的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制定防洪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城市的重要程度是指该城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

洪灾类型是按洪灾成因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四种类型。

城市防洪标准通常分为设计标准和校核标准。

设计标准表示当发生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可正常运行,防护对象(如城镇、厂矿、农田等)可以安全排洪。

校核标准是在洪水流量大于一定的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不会发生决堤、垮堤、倒闸和河道漫溢等问题。

4.12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2.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所说的各类工程管线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规管线,即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工程管线。

条文中所谓统筹安排,只指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从总体上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以免发生互不衔接和混乱的现象。

所谓综和协调,就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邻工程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和相互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工程管线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所要求的距离,城市设施的安全以及环境的美观要求,协调解决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

5.0.1 

规划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秕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5.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

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0.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

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容。

5.0.4 

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

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

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2) 

5.0.5 

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5.0.6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用地总面积 

5.0.7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

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

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

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5.0.8 

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

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5.0.9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5.0.10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

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

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地面和墙面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

1993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5.0.11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

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的道路。

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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