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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的世纪到来之际,“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我们正面临着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

毫无疑问,只有弄清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才能认清人口控制的关键和根本,才能以史为鉴,吸取教训,在工作中抓住中心和重点,真正找到控制人口的有效途径,担当起人口控制的新的使命。

  一、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及其两个关键(根本)问题

  

(一)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

  何谓基本矛盾?

基本矛盾系哲学术语,是指贯穿并支配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过程本质的矛盾;非到整个过程终了之时,它是不会消失的。

基本矛盾,也就是根本矛盾。

基本矛盾,有时和主要矛盾是重合的。

  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是什么?

显然,这是进行计划生育应该弄清楚的一个基本问题。

应该承认,我们以往起码没有明确地提出,更没有对它进行深刻的应有的专门研究--“人口控制(计划生育)基本矛盾”这一概念从没有明确地提出,这本身就表明对它的认识和研究的深度远远不够。

  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

因为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对人口数量的增长要求不一致,于是才制定生育政策限制群众的生育意愿,从而形成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

显然,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既是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又是人口控制的主要矛盾,二者是重合的。

  研究人口控制基本矛盾即主要矛盾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只有认识了事物的基本矛盾、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抓住关键、抓住根本,而避免盲目性。

  

(二)两个关键(根本)问题

  既然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是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这就决定或产生了人口控制的两大问题--一个关键问题,一个根本问题。

  其一,生育政策是关键。

因为生育政策的制定不仅是人口控制基本矛盾存在的前提,而且其宽、严程度也决定着基本矛盾的大小、强弱。

正因如此,一些学者一致认为,“执行什么样的生育政策是关键”。

中发(1986)13号文也强调指出: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制订出经过教育,绝大多数群众能够接受的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

  其二,治本措施是根本。

计划生育治本是相对于计划生育治标而言的。

何谓治标?

主要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制实行生育政策以降低出生率,谓之治标。

何谓治本?

采取以建立社会养老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举措,以改变群众的生育意愿为主旨,促使群众的生育意愿贴近生育政策,进而自觉地实行生育政策,谓之治本。

显然,治本就是解决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

因而,治本是比治标更重要、更具根本性的措施。

  即是说,所有促进群众生育意愿贴进生育政策的举措均为治本举措,但治本措施何以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根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主体?

  因为治本措施,意在改变群众传统的生育观念,使群众的生育意愿贴近生育政策。

那么,群众传统的生育观念是什么呢?

那就是早为人们所共知、熟知的“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

其核心又是什么?

是“养儿防老”。

因为:

既然认为只有靠儿子才能养老,所以就得传宗接代生儿子,女儿不算数,自然认为儿子越多越有福,重男轻女也就在所必然了。

而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就意在改变群众以“养儿防老”为核心的传统生育观念。

至于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和领导者有了认识。

诸如,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是农民多生的基本动因”;也有领导者提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是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性措施”,故“必须建立和建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人口控制的难点在农村,农村计划生育被公认为“天下第一难“。

故在一定程度上说,我国的人口控制问题主要是农村人口控制问题;我国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及其两大关键(根本)问题,也主要表现在农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各级领导者乃至一些学者,在部署人口控制的任务和总结人口控制的经验时,往往最常说且最先说的是--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关键、是根本;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关键、是根本,在所有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共性,与这里所说的人口控制基本矛盾中的两个关键(根本)问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

  二、农村人口控制的两大失误

  反思我国农村人口控制的历史,在两个关键(根本)问题上,是十分令人遗憾的,因为二者均存在着明显的失误。

  

(一)生育政策之失误

  1、生育政策过严

  生育政策过严,最突出地表现在1980年实行的“一孩”政策上。

其后,虽然多数省、市、区把“一孩”调整到“孩”左右,但其严厉程度仍居世界生育政策之首。

  与生育政策相关的是,男女的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女20岁方可结婚,均为“世界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最高数”。

  生育政策过严的第三种表现是,为多数省、市、区所规定的“晚婚晚育”年龄。

如《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我国生育政策过严,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晚婚晚育”“双卡”制。

就是说,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晚婚晚育年龄”,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

这种“双卡”制,在有女大、男小婚俗的地方危害尤大。

如,山东的泰安地区就实行“双卡”,当地且有“女大三,抱金砖”的婚俗,以至到男到25岁、女已到28岁才可成婚。

  其二,各省、市、区的生育政策几乎毫无例外地规定:

一些初婚或再婚而未生育者,与已生育二孩及以上者结婚,即不准生育。

  而且,以上诸项基本是加在一代人身上的。

  纵观各国人口控制政策,以上三条或六条,均为我国所独有或最严厉;对其严厉程度,笔者称之为“世界三连冠”、“六连冠”。

  2、生育政策过严的负效应已为实践所证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回顾我国人口控制的历史,生育政策过严的负效应是非常清楚的。

这为“一孩”政策和“二孩”政策两个方面的实践所证实。

  

(1)“一孩”政策效果差

  从1970-1979年,正当“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取得了生育率十年下降的成就,农村的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急剧地降至1980年的,“创造了世界近代生育率下降的奇迹”之际,1980年突然而至的“一孩”政策带来不良后果:

1981-1982年农村总和生育率立即回升到和。

之后,生育政策虽有所松动,但由于调整不到位,以及生育政策不稳造成对群众心理的伤害等原因,恢复到70年代科学的人口控制轨道已不可能。

至于有学者提到,“几乎耗费了近20年的代价,才出现转机,方使低生育水平得以恢复”,显然是仅就近20年后的生育水平数字而言的。

而且,这种“转机”和“恢复”也并非仅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其中也有经济社会发展促使群众生育观念变化的因素;如果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沿着70年代“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发展,再加上经济社会发展对群众生育观念的积极促进作用,20年后肯定会出现比70年代更辉煌的“奇迹”--这是无法“恢复”的。

  “一孩”生育政策何以会产生如此大的负效应,何以被“碰得鼻青脸肿”,“农民怨声载道?

说起来,它违背的不过是一个常理,即欲速不达、过犹不及、物极必反,犯了似乎生育指标定得越低而人口控制效果就越好的毛病。

  经过实践检验的“一孩”生育政策的不良效果,本是十分清楚的。

有些人却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有学者著文称:

妇女生育率,“80年代似乎有较多的波动”,“至于80年代生育水平波动的根本原因,主要还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变更给妇女生育率曲线打下的烙印”。

这居然成为刊载该文的百余字“提要”的核心内容,该“提要”如是写道:

“80年代的生育率波动原因是国内外人口学家和计划生育工作者长期纷争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认为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构成波动的根本原因”。

不过,这显然并非该学者的真正认识。

因为,在同一篇文章的稍后,他又说了这样的话:

“根据中国过去20多年的经验,能够使生育率短期内波动的重要因素是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强度”。

这话,使该学者关于“80年代生育水平波动的根本原因”的观点又回到一般学者所认为的生育政策的变动上。

  “一孩”政策不仅人口控制的效果差,而且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并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有学者对此总结道:

“紧缩政策使计划生育工作的量大多了,钱花多了,效益差多了;与此同时,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也紧张多了。

  

(2)“二孩”政策效果好

  所谓“二孩”政策,是提倡、鼓励生一孩,允许生二孩的政策。

无论从全国看,还是从进行试点的县、市看,“二孩”政策的全胜均为实践所证明。

  从全国看,70年代“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就是“二孩”政策,该政策“允许有计划地生育子女数是最多两个”,“是以有利于妇女生殖健康与优生的第一孩晚育、第二孩生育间隔够4年为条件”的。

前文已提到“晚、稀、少”生育政策所创造的奇迹。

毫无疑问,“晚、稀、少”生育政策全胜的事实是无可辩驳的。

当时及之后,已有学者对“二孩”政策的科学性特别是对其控制人口的有效性,已作了较充分的论述。

  从进行“二孩”政策试点的山西省翼城县和河北省承德市看,自80年代中期试行开始以来,即获得了节节胜利,多年来的生育率均低于周围的县、市。

  对于翼城的成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给予了较充分的肯定,指出:

“山西翼城从一孩政策向二孩政策的调整,说明生育政策的转变或松动不一定会出现生育率反弹,它还有利于降低多孩生育,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并得出结论:

“只要工作做得好,较宽松的生育政策也可以与较严格的生育政策取得同样甚至更好的效果。

  承德市获得了同样的成功。

而且,承德系一地级市,辖8县3区,农村人口近300百万,与一些小国的总人口相当。

故该项试验,“相当于中观层次的试验”,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同时,承德还是一个典型的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集“山、老、少、贫”于一身的经济较落后的地区。

经济落后的地区计划生育难度大,是人所共知的,这显然进一步增强了该项试验的意义。

据张纯元教授等2000年的调查,承德市自1984年下半年始实行“二孩”政策以来,年年超额完成省下达的人口出生率指标,最好年份比省下达指标低个千分点,最差年份也低个千分点;人口出生的绝对数,最好年份比省下达指标少生23477人,最差年份也少生1095人。

这“说明承德市执行农民每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的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人口过速增长在这里得到了有效的控制”,1984年下半年以来的“15年是二孩生育政策胜利的15年,是农民满意、干部好做工作的15年,也是超额完成人口控制任务的15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80年代初,在“一孩”生育政策的重压下,能有翼城、承德之试验,实为难能可贵。

没有学者和决策者中的精英、有识之士的“挺身而出”,是绝对办不到的。

此举为国家立了大功,试验者及其支持者,实为国之功臣。

对此,人们尚远没有应有认识。

  还需要指出的,翼城、承德试验之成功,已不是什么“局部”、“个别”,更非是什么偶然的东西,其试验范围已够大、其试验时间已够长,加之全国性的整个七十年代“晚、稀、少”生育政策的成功之佐证,其经验已足以成为应在全国推广的成熟经验之楷模。

  

(二)重治标轻治本之失误

  翻开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无论是战略、策略还是各项具体政策,无论是整体规划、部署还是日常进行的各项工作,均不是以以上治本措施为主体内容的,而是把工作重心用在了治标上。

这可以说是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及领导者所共知、公认的历史事实。

  对此,一些领导者的认识毫不含糊。

如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就十分客观地说:

我国“生育率已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但是,必须看到,生育率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这种低生育水平很难稳定”,故而必须“改变过去仅靠行政命令抓计划生育的做法”。

国家计生委2000年3月下发的学习宣传中央、国务院《决定》的提纲,也明确提到,“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的低生育率,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

”由多位学者参加的国家计生委《中国未来人口发展与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也比较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必须指出,我国生育率的转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在国家人口控制政策的干预下实现的,具有明显的外生性特点,生育率极不稳定,低生育率反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三、现行人口控制效益评估之偏误

  近年来,计算、评估人口控制的效益十分时兴,均得出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卓著”的结论--显然是与以上两项失误不协调的。

一般是说:

由于开展计划生育,全国(或全省)少生了多少亿(千万)人、为家庭和国家节省了多少万(千)亿元抚养费,云云。

前文提到的国家计生委“课题组”,居然“运用人口--经济运行动态模型”得出:

“生育率迅速下降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份额在13%以上”;“估计人均gdp增长中有26-34%是由于生育率迅速下降作出的贡献”;“生育率迅速下降对实际固定资产存量的贡献达到15-22%”;“我国劳动生产率增长中有13-24%是生育率下降作出的贡献”;“在实际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至少有25-40%是生育率迅速下降的贡献,这个比例甚至可能高达50%”;等等。

  略加分析,就会发现,如此计算、评估,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偏误。

  

(一)对比对象之偏误

  现行人口控制效益评估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一致的,那就是:

用实行计划生育的效果,与假如不实行计划生育的效果进行比较。

这种方法有无道理呢?

如果这种方法用在认为“人口越多越好”的20世纪50年代,则是妥当的。

因为,当时存在着赞成和反对计划生育的两种观点,进行实行计划生育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效果对比,就有针对性,自然有意义。

而进入8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计划生育已得到全党全民的一致赞成,并成为国策,在是否实行计划生育上已没有分歧;所不同的是,在计划生育的方法上,在计划生育的战略策略上,怎样做才更有效却很有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意义的计算、评估则是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什么样的解决人口控制基本矛盾的举措更有效的对比,亦即在都实行计划生育的这个前提或共有的“平台”上,进行不同做法的效益对比。

  如果用后者的对比方法计算、评估,就会得出科学的有意义的结论:

“一孩”政策及其略宽松一点的“孩”政策,无论在人力、财力的花费上,也无论是对党和政府及广大干部形象的损害上,还是对广大群众身心的伤害上,抑或是由此造成的其他直接、间接的经济社会损失上,都是巨大的。

其计划生育的效果、效益呢?

当然也有,不过,笔者的最高评价是“事倍功半”。

如果以当初的“二孩”政策以一贯之,就会收到与前者的巨大损失和损害相反的效果,而且,加之80年代后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和政策稳定等所产生的诸多正效应,其综合效益之高,必然是又一个世界级的“奇迹”;对此,尚无人给予较充分地评估。

笔者用“事半功倍”评之,也不过是最低评价而已。

  

(二)用“人口”决定论取代“人口”、“人手”统一论

  这里所说的“人口”和“人手”,是说人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统一。

这是一个早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初期就已辩明的道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口”、“人手”统一论的思想,不但适用于一般的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下,即使在马克思所说的“人口压迫生产力”的状态下也是适用的。

  有专家指出:

“对任何国家来说,人口都是其最重要的经济财富”,“由于新增人口会增加知识的总量,所以人口越多,可以利用的知识总量也就越多”。

笔者并不完全赞成该专家的观点,因为他只说对了一半,不过是早已被我们批判过的我国五十年代的“人多热气高干劲大”的“人手”论。

同样,“人口”论也是偏面的。

而现行人口控制效益的评估者,无一不陷入偏面的“人口”论。

在偏面的“人口”论指导下,计算、评估人口控制效益,便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多出生人口,就增大了分母,就减少了人均水平,就增加了上文提到的抚养费等一系列的“人口”所应有的消费及其他负效应;而作为“人手”的作用,全然没有了。

对此,已有学者指出:

回顾“一胎化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们在理论上是反对“人口决定论”的,但在实践中还是不幸地陷入了这样的误区。

  四、对策

  以往人口控制对基本矛盾的忽略及其两大关键(根本)问题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不过,在认清基本矛盾和两大失误之后,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新的对策,扭转失误,使今后的人口控制走上科学的道路。

  今后的对策,从整体和全局角度讲,主要有三:

  

(一)生育政策要在稳定的基础上向“只松不紧”的方向微调

  也许人们要向:

既然笔者认为“二孩”政策已大获全胜,何以不直接用“二孩”政策取代现行政策,却要在现行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微调”呢?

因为,笔者认为、人们也公认、实践也证明,生育政策的变动特别是多变会对计划生育造成不利的影响,这正是80年代实行“一孩”政策以来留下的“后遗症”。

对此,我们不能不有所顾忌,不得不通过“微调”,缓步化解之。

  何谓向“只松不紧”的方向微调?

就是:

现行的生育政策,只向越来越宽松的方向调整,而不作任何收紧的调整。

“松”到什么程度为止呢?

“松”到“二孩”政策,即真正地提倡和鼓励一孩、允许二孩。

如何“微调”?

即生育政策一小步一小步地放松,比如,可先还被剥夺生育权者的生育权--这一点,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提到了,再去掉“晚婚晚育”特别是附加其上的“双卡”,之后再允许独生子与非独生女结婚可生二孩,再允许双女户之女结婚可生二孩……

  

(二)实行标本兼治的战略转变

  既然治本就是解决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而且认清了以往重治标轻治本的失误,故而实行标本兼治的战略转变,就顺理成章了。

  计划生育实行战略转变,可以说是计划生育部门多年来的愿望。

如,多年来提出的要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就是这一愿望的体现。

然而,由于没有把握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及其两大关键(根本)问题,特别是对治本没有应有的认识,所以实现“两个转变”的愿望基本没有实现。

正因如此,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2000年初还不无忧虑地指出:

“现在看来,我们计划生育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客观规律的把握还很欠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尤其是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思路亟待加强。

”这里所提出的标本兼治的思想,正是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提出的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对策和思路,将使计划生育“两个转变”成为现实。

  至于治本的可行性,包括治本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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