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税种综合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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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税种综合案例Word格式.docx

30≈131.14(万元)3.增值税=(220+4+20+11+51+131.1429)×

17≈74.31(万元)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为:

(86+46.8/1.17)/(1-30)×

30×

(1+7+3)=59.4(万元)(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650+70.2/1.17+14.04/1.17)×

30-131.1429≈85.46(万元)(4)计算该公司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46.8/1.17+650+70.2÷

1.17+300+14.04/1.17)×

17=1062×

17=180.54(万元)(5)计

算该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74.3143+8×

11+(70×

13+10×

11)×

(1-30)+(34+20×

(1-5)≈116.72(万元)(6)计算该公司应纳增值税。

180.54-116.72=63.82(万元)

参考答案

1、进口化妆品应纳关税=(220+4+20+11)/20=51万元

进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20+4+20+11+51)/(1-30)

 

2、加工环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篇二:

税务筹划综合案例题

厂房改造后出租还是出租后改造

案例1

A公司近年来通过技术创新,企业持续盈利。

为满足市场需求,企业通过异地技术改造来扩大生产能力,新厂房已竣工投入使用。

地处闹市区的原厂房目前只作为零星仓库使用,使用率很低。

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凭借原厂房地处闹市区易出租的便利,A公司管理层积极与外界协商计划出租原厂房。

经前期友好协商,盈利企业B公司有意租用该厂房作为经营用房使用,计划租期为5年,不过原厂房必须经过简单的改造,B公司才可作为经营用房使用。

据了解,A公司原厂房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20万元,折旧年限38年,预计残值率为5,已使用并计提折旧28年,月折旧额120×

(1-5)÷

(38×

12)=25万元。

经测算为便于B公司使用,进行简单改造需投入改造费用600万元,改造期预计3个月。

按市价分析,改造后厂房对外出租可收取月租金100万元。

预计改造的原厂房对B公司只有5年的使用价值,如再使用需重新改造。

涉税分析

在对原厂房改造和出租行为进行分析后,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A公司改造后再出租给B公司;

方案二,由B公司承租后进行改造。

对原厂房改造和出租涉及的税收为:

与出租租金收入相关房产税、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原厂房投入的改造费用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影响的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由此,方案一A公司改造后再出租给B公司,改造费用600万元应增加原厂房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并在尚可(剩余)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假定3个月改造期后,该固定资产即可投入使用),即固定资产原值调增为120+600=126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38-28)×

12-3=117个月,月折旧额增加600×

117=4.87万元。

方案二由B公司承租后进行改造,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期为5年,摊销年限为5×

12-3=57个月,月摊销额为600÷

57=10.53万元。

税率。

假定A、B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房产税从租计征税率为12,未享受税收优惠,暂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种。

方案比较。

对方案的比较,应从租赁双方的共赢角度考虑,为此可将A、B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对租赁双方来讲,租金支付只是一个整体内部的资金流动,不存在资金流

出,只有与改造费用及租金相关的税收才是资金净流出。

方案比较暂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方案一:

A公司改造后再出租给B公司

月租金100万元,A公司应交税收如下:

(1)房产税:

100×

12=12万元

(2)营业税:

5=5万元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3)=0.5万元,

(6)净利润52.63-13.16=39.47万元。

5年租赁期满后,还可继续使用的5(10-5)年,因该部分改造费用计入计税基础所计提折旧可抵税:

=266.55万元。

方案二:

由B公司承租后进行改造

B公司承租后进行改造便于按自己的意愿进行,便于提高效率。

月租金90万元(租金总计5×

12×

100=6000万元,减去600元改造费用后为5400万元,月租金5400÷

(5×

12)=90万元)。

A公司应缴税额如下:

(6)净利润49.25-12.31=36.94万元。

对B公司来讲,支付的月租金90万元可税前扣除,即,前3个月每月可抵税90×

25=22.5万元,改造完成后,改造费用可按租期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600÷

12-

3)=10.53万元,每月抵税(90+10.53)×

25=25.13万元。

双方5年租期累计交税费5×

(10.8+4.5+0.45+12.31)-(3×

22.5+57×

25.13)=.69万元。

经过比较可知方案一较方案二多支出税费266.55-.69=82.86万元,选择方案二为佳。

结论

上述方案的比较结果主要是从房屋租金的计税基础及改造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同所致。

如房子必经改造后才可供租用方使用,则将房屋改造后出租,收取的租金中将含改造费用,从而增加与租金相关的税费支出。

反之,如房屋出租后由承租方改造,则相反。

同时,改造费用因改造方不同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所不同,出租前改造,改造费用与房屋相关费用同时摊销;

出租后由承租方改造,改造费用按租赁期限摊销,摊销期的长短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交时间,从而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

所以,在租赁双方协商时,应具体进行比较分析时,从合理、合法并有效的角度去考虑。

投资设厂:

选择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

案例:

甲公司为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某市投资设立了上游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将生产的成品A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要材料用于继续深加工;

最后加工成B产品销售,B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一般为2年。

已知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2021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当年甲公司计划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60000万元,并全部投入用于加工B产品,预计至2021年才加工完成并销售。

假定丙公司产品销售利润率为20。

甲公司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

丙公司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方案一,母、子公司形式。

甲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独立纳税。

丙公司销售A产品60000万元给甲公司,以产品销售利润率20计算,当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

20=12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

25=3000万元;

同时,因销售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

0.3‰=18万元;

同样甲公司购入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

购销业务合计应缴印花税18+18=36万元。

甲公司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用于继续加工,加工周期较长,产成品在第二年才销售。

增值税方面,因双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凭票扣税的政策下,发生的购销业务可及时抵扣,不存在时间差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甲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为此可税前扣除800×

60=480万元(低于100000×

5‰=500万元);

丙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税前扣除100×

60=60万元(低于60000×

5‰=300万元);

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800+1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80+60=540万元,招待费可抵税540×

25=135万元。

方案二,总、分公司形式。

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承担民事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甲公司使用分公司的产品,只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因是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不需签订购销合同,不缴印花税。

至于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两家公司设在同一市区,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处理。

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00+8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0×

5‰=500万元(低于900×

60=54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抵税500×

25=125万元。

分析上述方案中,很显然,方案二中,丙公司所销售的A产品的利润在2021年不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在2021年随着甲公司销售B产品,确认销售收入和甲公司实现的利润一并计税,相当于可延迟一年缴纳,按年利率6计算,可节约银行借款利息3000×

6=180万

元,可少缴印花税36万元;

相对于方案一,两项合计税后多获利(180+36)×

(1-25)=162万元,但方案一比方案二多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而抵税135-125=10万元。

因此方案二较方案一税后多获利162-10=152万元,采取方案二为好。

点评上述分析结果主要是由于采取总、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子公司的产品在销售时,其所含的利润就要在当年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购销双方还要计缴印花税。

而采取总、分公司形式,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生产部门,其加工的产品作为总公司用于继续加工的材料,只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不过,因为有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对这些费用,如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子公司的产品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可增加这些限额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数。

另外,如果子公司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也要予以比较。

因此,企业在采取方案选择时,要综合比较,从中选择一种有利的方案。

公司和个人房屋租赁投资的筹划思路

一、房屋租赁投资中主要涉及的相关税费

1.公司将房屋进行出租将产生:

①营业税:

租金×

5;

②城建税:

营业税×

1~7依地区差别而定

③教育费附加:

3;

④房产税:

12;

⑤印花税:

1‰;

⑥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2.个人将房屋出租将产生:

(商用5、住房3);

1~7依地区差别而定;

3;

4;

1‰;

⑥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4000,[租金-税金-修缮费(每月最高800)-800]×

20每次收入>4000,[租金-税金-修缮费(每月最高800)×

(1-20)]20。

二、房屋租赁投资的筹划思路

在筹划房屋租赁时应注意区分居民用房与商业用房及出租人是公司还是个人,因为在我国税法中对居民用房和商业用房及是公司租赁还是个人租赁,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是投资者在日后实施房屋租赁方案时不得不考虑的条件之一,其选择不一样导致最终的税负是完全不一样的。

2021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4号),该文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作了进一步明确。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③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使公司与个人出租房屋税率调整如下:

公司将房屋租赁给个人居住的其房产税由原来的12减按4征收;

个人将房屋租赁其营业税:

由原来的(商用5、住房3)调整为不区分用途按3税率减半征收;

印花税:

免征;

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10征收。

依上述税收政策分析,假设某公司未来采用公司或个人租赁商用及住房时,其承担的税负各不相同,分析如下:

方案一:

设租金额在4000元以下

(一)公司房屋出租税负分析:

1.出租商用房产时:

营业税附加=4,000×

5.5=220元

房产税=4,000×

12=480元

印花税=4,000×

0.10=4元

所得税=(4000-220-480-4)×

25=824元

2.出租居住房产时:

4=160元

25=904元

(二)个人房屋出租税负分析

1.

出租商用房产时:

1.65=66元

印花税免征

设金额在4000元以上

公司房屋出租的税负分析,由于公司房屋出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存在扣除额的级差问题,所以公司房屋出租的租金大小其总体税负并无差别。

但对个人房屋出租则有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篇三:

20年税收筹划案例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

税收筹划案例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案例分析(共118小题,共120.0分)

第1题

(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曾女士就职于某公司。

该公司职工工资通常是前半年低,后半年高。

曾女士全年的工资收入为48000元,前6个月每月工资为20元,后6个月每月工资为6000元。

曾女士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2100

B2820

C2850

D3210

【答案解析】

[解析]前6个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所以全年应纳税额=[(6000-20)×

15-125]×

6=2850(元)。

第2题

如果公司根据历年工资发放情况,将全年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则曾女士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正确答案】:

A

模考吧

[解析]将全年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则曾女士每月工资=48000/12=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20=2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曾女士全年应纳税额=(20×

10-25)×

12=2100(元)。

第3题

王先生为电气工程方面的专家。

2021年担任一所重点大学的客座教授,1、2、3月份和6、7月份为这所大学的研究生讲学5次,每次收入21600元。

该所大学也欢迎王先生调入学校任教,每月工资4000元,并按月发放津贴5000元。

假设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为每月20元。

如果作为客座教授,那么王先生全年税后收入为()元。

A90720

B92080

C95700

D96900

[解析]如果作为客座教授,王先生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则全年税后收入=21600×

5-21600×

(1-20)×

20×

5=90720(元)。

第4题

根据前两题的计算结果,王先生选择调入学校,全年税后收入要比兼职讲学高

()元。

A1360

B3620

C4820

D498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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