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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年行字第合同

银行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住所(地址):

负责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

第三章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四章贷款利率

第五章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六章账户开立

第七章提款

第八章还款

第九章资金监管

第十章三方陈述、保证及承诺

第十一章违约事件

第十二章其他

第十三章除外责任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章附件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的运用所管理的资金,委托人将其所管理的“”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为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贷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

2.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

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6.2第二部分利息约定的结息方式为:

7.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8.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9.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将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委托贷款手续费

10.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为:

10.1□年利率/%

10.2□按借款本金的/%收取

10.3■其他第一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第二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第三年按照贷款发放金额的%。

11.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方式:

11.1一次性支付(金额):

合同签订后/日支付/元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

11.2等额分次支付,由委托人在合同开始执行后分期每月/每季(第/月)/日向受托人支付/元,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扣收。

11.3双方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12.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如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关系或按手续费的%收取罚金。

第六章账户开立

1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贷款存款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本付息等手续。

第七章提款

14.1提款的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提款条件,并经受托人审核同意,方可提款。

具体条件为:

1、项目手续齐全;2、贷款资金按资本金投入情况同比例发放;3、完善担保手续,办妥土地抵押。

14.2委托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提款日期之前(或当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15.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以下第种方式提款:

15.1一次性提款。

15.2等额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提款日期如下: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每月/每季(第/月)/日提款本金金额:

(大写)/    元。

15.3三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方式:

 / 。

若遇提款日为非受托人工作日,则顺延至受托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款。

16.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款凭证(借据)。

由受托人在相应的提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中。

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不垫付资金。

第八章还款

17.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项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应付款项存入借款人账户,并授权受托人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委托人借款本息。

17.1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未结清利息;

17.2等额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每月/每季(第/月)/日还款本金金额:

(大写) /   元。

17.3三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若遇还款日为非受托人工作日,则顺延至受托人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

18.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书面同意。

19.委托人与借款人不得私下办理委托贷款还本付息事项。

第九章资金监管

20.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贷款运用方式、用途和借款人经营管理等产生的收入归集情况进行监督,借款人同意接受受托人监督。

21.监管账户

借款人应在受托人指定或开立下列账户,专项用于委托贷款资金的接收、存放、支付和借款人日常资金归集(以下称为“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借款人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办理网上银行,不得办理通存通兑手续。

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任何资金划出,应当按照“付方到柜”原则办理资金划出手续。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或注销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22.贷款资金监管职责

22.1为确保委托贷款资金专项使用,受托人有权通过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监管等方式对借款人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披露委托贷款资金涉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对有关借款人账簿和记录进行合理查阅及检查。

22.2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借款人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季(月/季/半年/年)向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交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账户对账单。

如遇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对借款人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受托人将在知悉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22.3如遇任何有权机关要求查封、冻结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或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及专项使用情况告知该等司法机关,并在该等强制执行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情形告知委托人。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受托人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及借款人。

23.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23.1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后,应专项用于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3.2借款人使用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该笔款项使用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和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按照借款人指令进行款项划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有权拒绝划付相关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因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导致受托人划转款项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用途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24.还款资金归集监管

24.1借款人授权受托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对其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督,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供其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在清单提交后借款人发生此类账户新增、变更、撤销情况,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按月提交上述账户的银企对账单据复印件,由受托人对此类账户的监管款项来源是否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审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资金归集情况,由受托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承诺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划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指定款项划回手续。

24.2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封闭监管,并有权对该账户的支取进行控制,该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委托贷款。

借款人保证按如下约定对还款资金(包括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下同)进行归集:

24.2.1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还款日前日归集%的还款资金至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24.2.2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还款日前日归集%的还款资金至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24.2.3在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还款日前/日归集/%的还款资金至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受托人将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确保委托贷款按期归还。

若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存款余额低于应支付还款资金,受托人应该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及时采取措施补足存款差额。

在未补足存款差额之前,受托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从该账户提取或划转任何款项。

25.账户监管费用收取

借款人同意按照/%向受托人支付账户监管费用,账户监管费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

第十章三方陈述、保证及承诺

26.委托人向借款人和受托人陈述与保证如下:

26.1委托人具有充分的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

26.2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26.3委托人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其所管理的“合同编号为招证-中信-合同2013第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

26.4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委托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26.5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均由委托人确定;

26.6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7.委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受托人承诺如下:

27.1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合法管理资金(其所管理的“招证-中信-合同2013第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

27.2委托人对因资金来源非法导致的受托人及借款人利益或声誉受损甘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7.3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27.4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

27.5委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非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28.借款人向受托人和委托人保证及承诺如下:

28.1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

28.2借款人已向委托人及受托人充分、真实反映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借款人将严格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并甘愿承担合同中违约使用贷款所受罚金及相应的一切责任;

28.4借款人承诺在每次还款付息日保证借款人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并承担资金不足、不能如期还本付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28.5借款人承诺积极支持并配合受托人通过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28.6借款人承诺除非获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其将不会:

28.6.1采取任何使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无效的行为;

28.6.2就其经营管理等收入与受托人之外的任何金融机构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28.6.3在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28.6.4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致可能会导致其在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委托人、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受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28.6.5放弃其在委托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29.受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委托人保证及承诺如下:

29.1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其对借款人符合提款条件与否、贷款运用方式、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经营管理等产生的收入归集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将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手续;

29.2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第十一章违约事件

30.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30.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30.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0.3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

30.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及提供的资料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30.5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承诺或其他义务;

30.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0.7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受托人满意的委托贷款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30.8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31.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或可依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31.1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31.2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31.3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二章其他

32.对委托贷款涉及担保规定如下: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质押财产由委托人确定,并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办理相应手续。

33.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34.委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受托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5.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36.如委托人书面授权受托人作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追偿借款人,委托人所管理的定向计划财产须承担相应的案件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受托人不承担垫款责任。

第十三章 除外责任

37.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38.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抵质押品状况以及抵质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不负责担保或抵质押品的损失、变现及后续处理,且不发表任何意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9.贷款催收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申请,协助或代为处理贷款催收及保全工作,但不对贷款催收及保全工作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40.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

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41.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43.对借款人破产、死亡、失踪,经追偿保证人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或借款人虽未破产、死亡、失踪,但催收、诉讼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受托人有权取得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

若受托人在逾期一年内仍未收

到委托人书面通知、或经受托人联系无效者,受托人亦可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六章附件

44.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七章附则

45.如委托贷款出现逾期或借款人出现其他违约事项,则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提起诉讼:

45.1□委托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受托人予以配合;

45.2■委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书面委托受托人作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应向受托人按照标的金额%一次性支付手续费。

46.其他约定事项:

/。

47.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其中借款人贰份、委托人贰份、受托人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8.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借款人(盖章):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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