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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意义与人生价值的

1、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需要弄清楚哪些关键概念?

人生是活动的过程,人生的活动是有目的或有指向的,这就是价值。

从哲学的高度看,人生是一个创造价值、享用价值,并在创造价值和享用价值的过程中,实现人自身价值的过程。

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人生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其基本的内容必须在人的需要、对需要的满足及在满足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中体现出来。

作为人生价值的唯一主体的个人,他自己的需要及其需要的满足,是第一位的,是人生价值的前提。

但是,第一位的,并不就是最终的和全部的,在满足个体需要的基础上,人对其他人、其他群体乃至人类的需要的满足越大,人生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大。

在关于人生的思考中,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即人生的目的问题,要以人生的价值特性和对于人生的价值评价为根据。

一个人自觉地追求着自己认定的人生目的,是因为他对自己选择的人生给出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认为这样的生活具有或者能够创造价值。

回答“怎么样”的问题,即人生态度问题,同样要以对人生的价值判断为根据。

一个人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待生活,并处理生活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是因为在他看来,他所选择的这样或那样的生活方式是有意义的。

人生价值就是人们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的根据。

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在整体人生观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在深层次上影响、制约和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为人们的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选择提供依据。

只有正确地理解人生价值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创造人生的价值,成就人生的辉煌。

从价值角度考虑人生问题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关键概念:

(1)价值

价值(value)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最初仅仅使用于经济领域,是衡量商品的尺度之一。

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中第一次科学地规定了价值的本质:

商品的价值不在于其效用性,而在于商品中体现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一般的劳动在商品中的凝聚。

随后,价值这个概念逐渐为其他学科所借鉴,形成了一个应用广泛,意义复杂,结构多样的概念。

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出现了价值哲学,将价值问题作为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就其本质而言,价值哲学不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分支,也不是哲学史上的一个哲学流派,而是一种新的哲学理念、哲学立场。

价值哲学的核心,是将人类生活的价值问题提升为哲学的核心问题。

“尽管价值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但可以说,在本质上,现代价值哲学是新的,在它的血脉里流淌着冒险的血液。

可以说,价值是将所有人文科学从其目前悲哀的处境中解救出来的关键。

”价值哲学的出现,使得价值与人的存在和发展想联系,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开始应用它来解释人生的意义问题。

就价值的本体论基础而言,价值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我们说一个事物有价值,并不是说这个事物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而是说这个事物对于别的事物是有价值的。

价值就存在于这种“对于”之中,存在于事物的相互关联之中。

归根到底,存在于一个事物对于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usefulness)。

就价值的伦理学基础而言,价值也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对于人而言的价值,其存在有其特殊性,即价值不仅取决于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还取决于人对事物的欲望,取决于事物本身的特性与人的欲望之间的契合性。

因为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具有自主性,能意识到自己需要什么,并能将“需要”转变为对对象的欲望,即“想要”,因而只有那种能满足欲望的对象才被看作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说,只有我们“想要”的,才是有价值的。

比如对于喜欢吃辣的人来说,麻辣味道的食品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跟其他口味的同种食品相比,是更有价值的,但是对于根本不吃辣的人来说,吃麻辣的食品简直就是在受罪,即麻辣食品对不吃辣的人来说,是无价值,甚至是有负价值的。

对于人而言,事物是价值的载体,欲望却是价值的根据,事物与人的欲望之间的契合性是价值的实质。

比如对于厌食症患者来说,所有的美食都不能引起他的欲望,因而所有的美食对于他都是无价值的。

所以在此,我们归纳出价值的三个要素:

一是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二是(人的)欲望的指向性,三是事物对(人的)欲望的满足性。

更进一步地,我们要来挖掘伦理学意义的价值规定所包含的意蕴:

第一,价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物的有用性,而是人的欲望所指向并能满足欲望的事物的有用性。

也即是说,只有当人的欲望指向、事物的有用性、事物能满足人的欲望,这三者同时在场时,价值才能够“登场”;第二,“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中这一“对于”关系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通过人的行动构建出来的,通常是通过人的选择和追求而实现的。

在这个过程中,人成为价值产生的“原点”和尺度,人是价值关系中的主体。

第三,事物的有用性是指事物对于人的存在、发展和享受是有正面作用的,有利的;第四,人的欲望及其满足既包括人的目的性欲望的满足,又包括人的工具性欲望的满足,在此条件下,价值可以被区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此外,价值还具有三个特性,即非实在性、两极性和层级性。

第一,非实在性。

价值并不像世界中客观实存在的物体,比如树木、山脉一样存在,它是客观存在物的并与人及人的欲望和需要有关的性质。

我们并不能实际地看到、触摸到价值,只能在具体的事物和经验中体会到、感受到或者归纳总结出价值。

比如当我们看到一朵花的时候,内心生出美的感受,从而决定这朵花非常美,那么花的美的价值就只有在人感受到美的时候才存在。

价值的非实在性并非指价值不存在,而是指价值不能够完全抽象存在,它需要载体而存在。

第二,两极性。

任何价值都有正反两端,有正极就一定有负极。

比如我们说善的时候,就一定有恶,说好的时候,一定有坏,说美的时候,一定有丑来对应。

价值中立的东西,其实是没有出现在我们的价值评价范围的东西,在价值评价的意义上,这样的东西并未存在于我们的世界中。

正如有人所说,在爱情关系结束后,爱情的双方的确无爱时,爱不会变成恨,而是会变成漠然,即对方已经消失在爱与不爱的价值评价范围之外了。

只要是在价值评价的范围内,价值就一定是成对出现的。

第三,层级性。

价值有优劣、好坏的等级秩序。

在对价值做了以上了解之后,让我们转到更具体的主题,即人的价值。

人的价值无论是从本体论上看还是从伦理学上看,都是指人的有用性。

只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是指人对宇宙中任何事物(包括人)的有用性,而伦理学意义上是指人对人包括自己的有用性。

人这个概念,从其外延来看,包括三个层面:

人类整体、人类群体,如国家,民族,社区,企业,团体,家庭等,以及个体。

人的价值据此也可分为人类整体的价值,人类群体的价值和人类个体的价值。

人类整体的价值在于对于人类群体、人类个体以及人类整体自身的有用性;人类群体的价值在于对人类整体、人类个体、人类其他群体以及该群体自身的有用性;人类个体的价值在于对人类整体、他所参与其中的人类群体、他与之有关系的其他人类个体以及该个体自身的有用性。

这三个层面的人的价值及其关系,如图所示:

人类谈论价值总是以自己为指向、为尺度、为核心的。

一切价值归根到底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离开了人,世界无所谓价值可言。

从这个意义上看,价值是属人的,是为人的,是人类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

人的价值和人生价值,当然也是如此。

(2)价值判断

借助价值哲学的理论,对人生价值这样问题进行思考时,最基本而核心的,就是要先对“价值判断”这一概念形成一般性、本质性的理解。

唯有如此,才能对人生中的价值追求、价值选择有清晰的了解,并从而有意识、自主、自由地选择人生的道路和方向,创造人生的价值。

价值判断通常是以“某物X是有价值的”这样的方式进行的,这一判断看起来是与“某物X是有颜色的”这样的事实判断类似的。

但是,价值判断其实比后者要复杂的多。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C.L.斯蒂文森认为,“X是有价值的”只有被扩展为含有空白的表达式,并且这个空白被适当地填充时,含义才是清晰的。

“X是有价值的”其空白的扩展式为“X……是有价值的”。

那么,这个空白通常会是被什么内容填充的呢?

冯平教授在其《评价论》一书中,对这个空白所包含的内容作了如下五方面的归纳:

第一,“X对谁是有价值的”;第二,“X(对谁)的哪一方面是有价值的”;第三,“X与什么相比(对谁的哪一方面)是有价值的”;第四,“在什么标准下,X(与什么相比对谁的哪一方面)是有价值的”;第五,“谁认为X(以什么为标准,与什么相比,对谁的哪一方面)是有价值的”。

在这五个方面中,前四个方面是在揭示价值判断中所参照的标准,即事物是在什么意义上说是有价值的,第五个方面,则是指对谁(评价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

我们可以依据这五个方面进一步阐释价值判断的复杂情形。

首先,“某物X是有价值的”,总是对“谁”而言是有价值的,这里的“谁”就是价值的主体。

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

《庄子·齐物论》中提到:

“毛嫱、骊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

”即毛嫱和骊姬是人眼中的美女,可是鱼看到却吓得潜入水中,鸟看到却吓得飞入空中,麋鹿看到却吓得迅速奔走。

即使我们成语所说的“沉鱼落雁,闭月羞花”的美貌,也只是人自己一厢情愿替鱼、雁,月、花这些价值主体做出了价值判断。

而当价值的主体是人的时候,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群体的人和作为整个人类而言的人。

个体的人就是个人,整体的人就是人类,而群体的人可以小至家庭、单位,大至民族、国家。

这样就会出现以下的情形:

X对于这个人有价值,对另一个人不一定有价值;对某一个人或某些人有价值,但对群体不一定有价值;对这一群体有价值,但对另一群体不一定有价值;对某个群体有价值,但对人类不一定有价值。

这些情形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同价值主体间会出现价值冲突,而最常见的是个人和个人的价值冲突,个人和群体的价值冲突,群体和群体的价值冲突,群体和人类的价值冲突。

第二,一种事物对某一主体有价值,并不是对该主体的所有方面都有价值,而是对他的某一方面有价值。

例如,食物能够满足人的食欲,对于维持人的生存这一方面是有价值的,但是无法满足人的性欲;即使我们经常会说“秀色可餐”,我们仍然知道,“秀色”也只是能满足人的审美需要,并不能满足人对食物需要。

价值的这一特性,必然导致这样的情形发生:

当多种可供选择而又不可兼得的价值出现在价值主体的面前时,人就会面临价值冲突,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对于价值主体而言,这种同一价值主体自身的价值冲突甚至比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更经常发生。

这类价值冲突的发生,就要求价值主体做出价值选择,否则就会重蹈“布里丹的驴”的覆辙:

因不能在两丛青草面前做出选择而饿死。

要能在价值冲突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前提就是要对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分清楚哪些价值能更有利于价值主体的生存、享受和发展。

第三,不同的事物对于同一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

这样,在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时,就存在着类型和程度的比较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说某物有价值,实际上是隐含着“该物比某种或某些事物更有价值,或者更值得选择”。

判断价值大小及其质量如何的最终根据在于人的需要和欲望。

因此,必须根据事物满足人的什么需要或欲望,事物在何种程度上,何种深度上满足了人的需要和欲望来判断哪些事物更有价值,哪些类型的价值更值得选择。

这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比较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中,不同的思想家都对此做出了阐释,在此我要援引的是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对价值的等级及其根据的阐释。

舍勒提出了五条确立价值等级的标准,它们是:

(1)持久性,即一个持久的价值胜过一个短暂的价值,如美貌与气质;

(2)可分性,即价值的高低与价值的可分成反比,如一个不可分的艺术品的价值高于一块可分割的面包的价值;(3)奠基性,即如果价值A是价值B的基础,那么价值A高于价值B,如生命的价值高于快乐的价值;(4)满足的深度,即价值所产生的满足体验越深刻,价值就越高;(5)相对性,即价值的相对性越小,它的价值等级越高,比如美味这一价值的相对性大于健康这一价值的相对性,因为关于什么样的味道是美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关于何为健康,则人们更容易有一致而恒定的标准,所以,健康价值是高于美味价值的。

最高的价值就是完全独立的绝对价值。

绝对价值与信仰相关,信仰是无法取代、无法替换的,所以它是绝对的价值。

根据这五条标准,舍勒确立了一个有等级秩序的价值王国,从低到高依次为:

感官价值、实用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神圣价值。

第四,无论是对事物有无价值的判断,还是对事物价值高低、大小的比较,都有一个判断标准问题。

不同价值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标准,同一价值主体的价值标准,也是多样的。

比如一个人的审美标准和他的道德标准就可能是不同的。

但是,任何价值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尽管这些价值体系有的是自觉确立的,有的是自发形成的,有的是完整的,有的是零散的,有的是内在一致的,而有的却是相互冲突的,但是,这些体系确实主体做出价值判断的“标尺”。

由于价值的终极根据在于主体的需要,不同的需要对应不同的价值标准,而价值标准又决定了主体的价值判断,所以,作为一个成熟的价值主体,首先不能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其他价值主体的价值判断是否正确,而应该以这一判断是否反应了判断者自身的需要;其次,也不能以他人的价值判断来取代自己的价值判断,即使这种判断在其判断者看来是正确的;再次,我们也不能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给其他价值主体,即使事实证明我们的价值判断是正确的。

(3)价值创造

每个人的人生的价值,都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自然是价值关系的客体,这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具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位置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了。

一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来说,一方面他是需要的主体,有其自身的需要,并在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中,获得需要的满足;但另一方面他又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成为他人和社会需要的客体。

18世纪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有一句名言:

“为了使自己幸福,就必须为自己的幸福所需要的别人的幸福而工作;因为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乃是人。

”这句富有哲理的名言深刻揭示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联性,揭示了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内在一致性。

人类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他人,社会性是人的先在的规定性。

离开了他人和社会,人是无法成为人的,即使成为人,他也无法生存,更难企及幸福。

正因为如此,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把“在世”作为人生存的最基本状态和事实。

人的世界,不仅是使用工具以与物打交道的世界,更是与人打交道的世界,即“共在的世界”。

在现代社会的一体化条件下,现代人类的个体已经不仅需要作为单个人的他人,更需要作为整体认的社会;已经不仅是在谋求生存的意义上需要他人和社会,更是在获得幸福的意义上需要他人。

就人作为价值主体来说,他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向社会的索取。

由于社会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使人得以存在和发展,从个体的人来说,这就是他的自我价值。

人作为价值客体,他的实践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一个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社会的奉献。

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人的实践体现出两种价值:

一是人的自我价值,一是人的社会价值。

人的自我价值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自身需要的满足,即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

一个人能否实现自我价值和实现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条:

一是取决于个人的综合素质与努力奋斗;二是取决于社会的支持。

个人的综合素质可以概括为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

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素质、生理心理素质。

而社会是否支持,关键又在于个人的奋斗对社会是否有价值。

个人需要从自然和社会索取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从而这些成为自我奋斗的条件;个人的努力奋斗对社会作出了贡献,满足了社会前进发展的需要,社会又会给奋斗者以回报,满足他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这样,个人和社会在索取奋斗、贡献回报的循环中,满足了个体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共同发展。

人的社会价值就是个体行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即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贡献。

一个人满足社会的程度越高,他的社会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如果他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他给社会提供的是负价值。

在一个人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要着眼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人们的社会行为要以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为核心,自觉地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

这要求个人在服务社会时,不能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

这些要求体现在一个人的职业领域,就是要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这就要求个人不仅要有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精神,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将为他人提供服务作为提升自己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契机。

第三,要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这就要求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要关注他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所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

切忌贪图眼前的小利益而牺牲他人和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

任何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要在肯定个人追求幸福和需要满足的前提下,同时实现他人的幸福和需要的满足。

不论是人的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存在一个由潜在变为现实的问题。

一个人的价值由潜在变为现实,是有条件的,是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的。

首先,从客观条件来看,个人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社会的发展。

先进的社会制度,可以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可以为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多样化的实践形式;社会飞快的发展速度,可以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创造更多的机遇。

其次,从主观条件来看,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主观素质有密切关系。

如,为国家、民族、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献身的人生抱负;不怕挫折、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公而忘私的正直为人;博学多才、一专多能的工作技能;稳定坚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广泛的人际交往能力等,都为个人价值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准备了条件。

最后,实现个人价值的惟一的途径是勇于参加社会实践。

只有勇于参加社会实践,才能表现出为社会所作的奉献及其大小,才能使人的自我价值得到实在的表现而被社会所承认。

社会的实践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需要的变化,新的实践形式层出不穷。

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究竟以什么样的实践形式去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是比较复杂的,应当因人而异。

例如,具有高知识、高技术的个人,可以通过选择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实践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文化技术水平低的个人,既可以通过选择劳动密集型的实践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也可以通过再学习、再提高、更换社会角色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4)终极价值

与这个世界上的所有动物不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

这些目的就构成了人行动的指向或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目的各种各样,追求的目标也各不相同,但是在所有这些目标和目的背后,总有某种终极的东西在发生着作用。

它规定着所有的目的或目标的选择和确定,同时又是所有的目的或目标的最后指向和最高追求。

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终极目标。

而人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背后,是目标所承载的价值,即终极价值。

所以,终极价值是指人所追求的根本性的、总体性的价值目标。

对于人生而言,其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什么呢?

从我们所了解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有三类,即社会所倡导的;是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所倡导的以及是大众奉行的。

这三类人生终极目标可能是基本一致的,也可能不一致甚至是彼此冲突的。

那么,我们能否找到某种在时间的长度和空间广度上,都得到更多认同的人生终极目标呢?

幸福,无疑可以成为这一问题的最好回答。

对于这一结论,可以到西方和东方的思想文化中求得证明。

从西方的历史来看,早在古代希腊,幸福就被大众和思想家当作人生的追求。

例如雅典政治家梭伦就曾与地中海东岸城邦吕底亚的国王克洛伊索斯讨论过幸福问题。

当国王克洛伊索斯满怀期待地问梭伦:

“雅典的客人啊,我敬佩你的智慧和见识,所以也想向你请教,在你见过的所有人当中,谁是最幸福的?

”结果是失望透顶。

因为梭伦报出的第一个人,是个普通的雅典人。

原因是他生活在自家城邦欣欣向荣的时代,几个儿子体格强健、内心善良,并且还能够活到看到自己的孙子辈长大成人。

在享尽了人间的安乐后,这个人为国而战,击溃敌人的同时壮烈战死,雅典人在阵亡之地为他举行国葬,给予他最高的荣誉。

梭伦报出的第二个人,其实是一对兄弟。

这两个普通人拥有的财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凭着强健的体魄在竞技场上获得荣誉。

梭伦还特别提到这样一件事,他俩代替自家正在耕地的老牛,大老远地拉着牛车送老娘去赫拉神庙参加庆典。

在那里,所有的男人称赞他俩的体力,所有的女人羡慕老娘好福气,老娘一激动就祈求女神赫拉把最高的幸福赐予两个儿子。

结果,两儿子酒足饭饱后在神庙里睡着了,再没醒来。

人们为他俩树立了塑像,并献给了神。

也就是说,在梭伦看来,幸福首先并不取决于一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和权力,其次,幸福是要等一个人的生命终结后才能做的评价,也即最后的结局完美了,人生才是幸福的,才能“盖棺定论”。

与希腊人所追求的幸福不同,中世纪的西方,人们认为幸福是来世的、永恒的、与上帝同在的幸福。

这种幸福来自于上帝的恩典,单靠人自己的力量,市不可能获得的,信奉上帝才能走向幸福。

文艺复兴以来的近代西方社会,人对幸福的追求不在倚赖上帝,而是回归到了人自己的力量,回归到尘世的现实中,人成为追求幸福的主体。

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对幸福的追求,是以另外的方式呈现出来的。

早在《尚书·洪范》中就提出来“五福”的概念,即寿、富、康宁、攸好德和考终命,并要求用“五福”教化民众,使人倾慕之。

而且中国的老百姓向来把“五福”看作人生的圆满境界,并逐渐形成了尚福、祈福、祝福、致福的传统。

将幸福确立为人生追求的终极目标,还有以下两个理由:

首先,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更符合人的整体需要。

因为人的生命存在,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需要,在人的生命过程中,人们不断寻求各种类、各层级需要的满足,而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后的良好的整体状态,就可以用幸福这一概念来涵盖。

人生这一概念,不仅包括生活的道德领域,还有其他领域,不仅包括当下,还包括生命的整个过程;而生活的好,则不仅包括获得道德上的善,还包括获得和享用其他层级和领域的价值。

而生活得好,生活得幸福,就是要充分满足人的整体的和全面的需要。

其次,以幸福为终极目标,符合社会的使命。

人们组成社会,就是为了让自己生活得更好,更幸福。

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获得好的生活,幸福的生活。

所以,当我们明确了幸福为人生追求的终极目标后,就能更好地设定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准则,而好的社会,是成就个人好的生活的重要前提。

由此可见,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人类是自己幸福的主人,人类一切活动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幸福。

对此形成共识,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意义的事情。

普遍认同这一观念并以之作为人类的的基本原则,能够为人类确立一个终极的价值尺度,为人生追求和人生道路提供方向,预防人类总体和个体的异化与迷失。

那么,何为幸福呢?

对于幸福的理解和定义,每个人有不同的角度和重点。

在此,学者江畅的观点能够为我们提供清晰的解释,即幸福就是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某种程度满足所产生的愉悦状态。

在这个关于幸福的解释中,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该如何理解“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

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维度。

在这里,我们要分清楚人的需要和想要,如果讲二者混淆的话,就会出现需要日益膨胀,需求无度、泛滥的情况。

如果以为幸福就是人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那么可以说人是不可能拥有幸福的。

因为人的需要太多,而且还在不断产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使自己的所有需要得到满足。

因此,将幸福限定在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上。

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就是人在世界上生存、发展和享受的需要。

第二,该如何理解“某种程度的满足”。

这是一个关于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深度和程度的问题。

“某种程度的满足”就是既肯定人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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