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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继续教育中高级职称专业课作业

2014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继续教育中高级职称专业课作业

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

建设工程专业作业

二、论述题

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你认为如何应用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以及相应了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答:

我单位在2012年至2013年开发建设的XXXXXXXX项目,现把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应用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及相应标准、规范的过程和体会赘述如下:

本工程项目具有下列特征:

建设目标明确;受时间、资源条件的限制;一次性和不可逆性;影响的长期性;不确定因素多;流动性;管理的复杂性。

因此需精细管理。

我们知道成功的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1)满足预定的使用功能要求。

(2)满足规定的(标准的)质量要求,经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

(3)在预定的时间目标内完成,不拖延。

(4)费用不超过限额。

(5)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资源。

(6)与环境协调,有利于环境保护。

(7)在工程项目实施时,能按规律、按计划、按规定、有序、安全地进行,较少变更,风险损失少,没有质量和安全事故,各种协调工作有效,避免纠纷,顺利完成任务。

(8)使用者认可,愿意接受,表示满意,社会相关方面(相关利益者)也都满意,项目实施者和管理者得到了良好的信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9)后评估结论良好,投资效果好,使用效果好,环境效果好,长远效果好。

为此项目成功的标准激励着我司上下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创时艰。

具体管理过程中,把建设项目的工程系统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依次进行施工、监理、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最主要的方法是目标管理,其核心内容是以目标指导行动。

具体操作是:

确定总目标,自上而下地分解目标,落实目标,责任者制定措施,实施责任制,完成个人承担的任务,从而自下而上地实现项目的总目标;质量管理的适用方法是全面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的适用方法是网络计划方法;费用管理的适用方法是预算法和挣值法;范围管理的主要方法是计划方法和WBS方法;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组织结构图和责任分派图;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是SWOT分析法和风险评估矩阵;采购管理的主要方法是计划方法和库存计算法;合同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合同选型与谈判;沟通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信息技术;综合管理的主要方法是计划方法和协调方法。

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紧追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可简要地用“两个竞争”(以降低消耗为主的费用竞争转向技术、管理为主的竞争;市场准入以企业资质为主的竞争逐渐趋向于企业自主品牌能力的竞争)、“三个提升”(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提升项目团队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与环保,着力提升项目综合效率;构建和谐,以人为本,加强和提升劳务层管理)、“四个走向”(由传统项目管理转向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升级的管理新走向;从相对单一的施工现场管理转向项目全寿命管理的新走向;项目管理模式由不同主体的施工总承包转向以工程总承包管理为主的新走向;项目管理从“三位一体”的文明工地管理上升到以创新项目文化建设实现绿色施工的新走向)来描述。

同时,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网络计划技术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等。

作为建设单位(即甲方),

管理范围是从项目决策到实施阶段的全过程

以最少的投资、最短的工期取得有效的使用价值;管理执行机构。

工程项目范围管理:

就是对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全过程中所涉及的活动范围进行界定和管理的过程。

它主要包括五个过程:

(1)启动一个新的项目或项目的一个新的阶段。

(2)编制范围计划(或规划),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各种项目合同、设计、各种任务书、有关范围说明书等。

(3)界定项目范围,即工程项目范围定义。

该过程把范围计划中确定的可交付成果分解成便于管理的组成单元。

(4)由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等客户或利益相关者确定工程项目范围,也称为范围核实,即对工程项目范围给予正式认可或同意。

(5)控制项目范围的变更,即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控制工程变更,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和计划变更等。

建设单位开发项目的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为此我们分析了工程项目投资构成:

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只包括建设投资。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业主项目管理的任务,贯穿于建设项目所示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方法: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方法,就是按照总投资目标分解。

抓住设计阶段控制投资的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跟踪、三算两对比分析、动态控制。

动态控制方法的应用:

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强调动态控制是项目目标控制的基本方法论。

动态控制的基本思想是:

(1)预先确定项目的建设投资计划值,落实控制措施和相关责任;

(2)跟踪项目实施过程,收集工程进展状况和实际投资数据;(3)将相应的投资实际值与目标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有无偏差;(4)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控制条件,采取相应的有效纠偏措施;(5)落实纠偏措施,继续跟踪控制,并分析和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6)重复以上过程,循环推进。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工程项目成本控制:

包括工程实体建造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了完成工程实体建造所必需的各种技术措施与组织管理措施费用。

工程项目成本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它根据管理范围可分为企业和现场的项目成本。

严控成本,提高利润,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尤其重要。

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目标应按项目实施过程、专业、阶段或实施周期进行分解。

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

结合所学知识,并在工程实践中加以运用,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工大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2014年公需课作业

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中、高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

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新商标法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如下: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

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57条),但目前还不清楚该混淆标准如何与第30、31条的规定衔接。

(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

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58条)

(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

新法对缺乏显着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59条)。

(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63条第二款)。

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督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五)细化民事赔偿

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

首先,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赔偿程序,规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60条)。

其次,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是确定计算赔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二是对恶意侵权的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赔偿额的1-3倍;三是将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以下(第63条)。

9.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

答:

(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

在传统的着作权法中只是将特定的再现作品的活动定义为复制,而将其他再现方式用其他权利予以调整。

计算机和网路普及,对传统着作权法的复制权造成过了极大的冲击,这是因为,在用计算机对软件等作品进行复制的时候,复制手段是计算机特有的电子复制,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是硬盘光盘等新型载体。

这种电子手段的复制行为是在传统着作权复制行为中没有遇到过的,传统的复制权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就成了问题,以弹性的描述方式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的国家一般通过法理解释和判例方式对复制权延伸至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新型载体上进行的复制。

网络技术产生了许多能够在物质载体上永久固定作品的新型手段。

例如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网站,将导致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固定作品,从何形成作品的复制件。

同样将作品下载至个人计算机,将导致作品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

如我国的《着作权法》以列举的方法将复制行为一一列出,其中并不包括上传和下载,而在涉及未经许可上传作品的“《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中法院即根据复制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认定:

“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是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权。

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临时复制”现象。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浏览”,即用户通过网络欣赏之余互联网网站中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在线阅读网上书籍,观赏网上图片,以及收听网上音乐或是收看网上的电影。

此时数字化作品被用户的计算机自动给调到内存形成“临时复制”现象。

用户关机或是调用其他信息时,内存中的原有信息会自动消失。

浏览还会导致一种特殊的“临时复制”:

用户在多次登陆同一网站或是浏览同一网上信息时,某些网上的软件将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为缓存区,或称为虚拟光驱,将浏览的网上文件,作品以临时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这种现象被称为对数据的缓存,形成临时性复制件。

用户下次登陆同一站点或是浏览同一作品时,上网软件将直接从硬盘的缓存区中调取,以加快速度。

用户长时间不访问这一站点,上网软件将自动删除包含该站点信息的临时文件如果被“浏览”的作品是未经许可被置于网络中传播的,则浏览会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

如果网络用户可以随时在网上免费阅读书籍、收听音乐、观看电影,则可能不会再从书店等有形市场购买作品或为欣赏作品支付费用了。

目前,不少网站都提供盗版音乐或是电影的免费在线播放,吸引了大量用户,权利人自然希望着作权法对这些网上行为进行控制。

因此,“临时复制”这一对软件的保护在网络时代显得很重要了。

(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避风港规则

在现实生活当中,著作权权利人一般不会直接起诉那些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站的个人用户,而是将追究责任的主要目标指向了那些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网路服务提供者。

因此,在网路环境下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实现的。

即使一个国家没有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成都哪侵权责任的专门立法,上述的认定侵权的基本规则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但是,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经营,也为了是法律规则有比较大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CMA),在立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主要以“免责条件”的形式出现,这些条款通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本意就是为了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2、“通知和移除”规则

“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开其链接,但其实质上是指针对“通知”行为进行移除的法律后果。

也即是说,一旦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受到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就应当知晓由用户上传的,被主张侵权的内容存在于其网络系统中,或其网络中有指向被主张侵权内容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移除了被主张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幵了相关的链接,则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系统中存储有侵权内容或是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也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为用户或其他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的侵权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也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主张之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3、“反通知和恢复”规则

“反通知和恢复”规则是对“通知和移除”规则的必要补充,其要求在通知内容属实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被主张侵权的内容不釆取删除或是屏蔽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有合理理由认定权利人的通知书内容不属实,否则必然会删除被主张侵权的内容或是采取屏蔽措施。

而权利人在通知书中的侵权主张可能失实,在此情况下,合法内容的上传者将会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和屏蔽措施受到损害。

“反通知和恢复”机制则可以对此提供合理的救济。

与法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信赖权利人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相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信赖用户反通知中对其上传内容不侵权的陈述,并据此恢复被删除的内容。

此时,除非权利人有其他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反通知的内容不实,否则,无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6条规定: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路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17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三)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作品的数字化是指将传统的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当传统作品以各种方式被数字化之后,其就成为了1和0两个二进制代码的排列组合。

数字化作品被存储在硬盘和光盘等计算机存储介质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对其进行无限制次数的复制。

这与之前的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的区别,并不是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但是这样会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伯尔尼公约》以及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规定:

将作品进行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另外,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四)P2P技术的问题

P2P是英文PeertoPeer(点对点)的简称。

P2P技术则可以帮助不特定的用户在一些基于P2P技术幵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同时在线的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各类作品。

任何一名用户计算机的关闭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获取所需文件。

P2P技术将网络从“非集中化管理”转变到“集中化管理”,计算机之间进行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须首先登陆他人的网络服务器。

P2P软件固然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大量用户使用P2P软件获取享有受著作权保护的MP3歌曲、电影和电子书,直接应先过了相关版权人的利益,其中以对歌曲作者的打击最为沉重。

10.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答:

想要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就得避免它们的冲突。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代表符号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在先,商号登记在后时,如两者有冲突,则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但若企业商号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如果商号权能够对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则应是商号权;如果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且商标权合法有效,商号权人则在其相应范围内仍然享有企业商号专用权。

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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