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气象服务全年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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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气象服务全年工作方案
气象局气象服务全年工作方案
为更好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有效地组织、协调我局相关单位及时制作和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规范决策气象服务业务流程,确保决策气象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气象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1.决策气象服务是为党、政领导及相关决策部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军事与国防科学试验等方面科学决策所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
决策气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公共气象服务中的重中之重。
2.决策气象服务的对象是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重要部门。
3.决策气象服务的首要目标:
在第一时间让政府获得正确、科学、有决策价值的气象信息。
4.决策气象服务的主要任务:
为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社会经济各行业、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服务。
5.决策气象服务要适应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落实“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滞后服务为超前服务。
真正做到:
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做领导之所需。
二、决策气象服务产品
1.产品内容
涵盖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等业务产品。
2.产品类型
实况监测分析、天气预警预报、气候趋势预测预估、极端事件检测与影响评估、灾情与灾害分析、灾害风险与防御、可持续发展对策等。
3.产品形式
主要以《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重要气象信息专报》、《重要专题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文件、专题材料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部队等相关部门。
目前用的是《重要天气报告》、《天气情况报告》。
(1)《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指在中、短期、短时时间范围内,全市大范围或区域性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警报信息。
(2)《重要气象信息专报》:
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与灾情上报,热带气旋编号,雷电信息,人影作业及效果评估等。
(3)《重要专题气象服务》:
综合重要气象信息,内容包括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监测、预报预测、预估评价及对策建议等信息,如:
汛期气候预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干旱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
(4)其他材料:
向领导呈送和提交的会议材料和其他材料。
4.产品上报
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上报分为相对固定时段上报和根据需要不定期上报两种。
全年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见表1。
表1:
全年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
三、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以各业务单位为依托,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监测、预报预测、评估产品的加工、包装。
主要流程包括:
任务启动——任务分解——素材提供——产品制作——产品签发——产品分发——信息反馈——研究开发。
1.任务启动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负责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决策气象服务,如接到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气象局提出的具体要求等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局领导负责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气象局领导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2.任务分解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各业务单位负责。
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领导市局统一负责协调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气象服务中心完成。
3.素材提供
各业务单位按照分解的任务和《决策气象服务对前端产品的要求》(见附件)提供前端业务产品,由产品提供业务单位领导审核后,按时提供给气象服务中心。
4.产品制作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制作。
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综合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配合气象服务中心制作,按要求统一包装编号。
5.产品签发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报局领导签发。
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综合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局领导审核签发。
6.产品分发
以传真形式分发(仅有文字和表格)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气象服务中心统一分发。
以书面形式分发(有彩色附图或照片)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一般情况下由局办公室通过公文交换分发,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由市局办公室专送。
7.信息反馈
气象服务中心及各业务单位负责收集领导批示、决策效益评估、气象灾害分析评估等信息。
并定期将每季度决策气象服务材料领导批示信息反馈给业务科。
局办公室有收集到有关领导批示、决策效益评估、气象灾害分析评估等信息时应及时反馈给市局业务科和有关业务单位。
8.研究开发
通过分析反馈信息,改进决策气象服务流程,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水平。
四、决策气象服务有关业务单位职责
决策气象服务需要充分发挥各业务单位的优势共同完成。
气象服务中心、地面测报股、高空探测股、防雷办和避雷检测支中心是决策气象服务的业务责任单位单位。
各相关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1.气象服务中心职责
监视中期、短期及短时天气变化,制作中期及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影响评价产品以及重大(或异常)天气气候影响事件的评估报告;制作灾害性天气过程灾情评估报告;依据气候系统重大变化的监测信息,及时提出决策气象服务中有关气候方面的科学建议和相关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完成局领导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
2.防雷办和避雷检测支中心职责
制作与雷电业务相关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及时提出与雷电业务有关的决策气象服务建议;完成局领导、局有关职能科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
3.地面测报股、高空探测股职责
密切监视、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决策气象服务需要提供的适时监测资料和建议;完成局领导、局有关职能科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开展整治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精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进一步巩固我县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成果,确保我县食盐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1、此次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
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
对全县的食盐销售网点、零售门店、加工户进行全面检查,杜绝非碘盐、伪劣盐在市场销售;
2、重点对边界地区上坪、细坳、麻布岗、车田等地进行检查监控管理,严禁私盐的冲销,加强对新田、回龙、铁场、石坑、登云、锦归的管理,防止周边地区私盐的冲销;
3、检查饭堂、酒楼、饮食店及快餐店使用加碘盐情况;
4、检查工业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有无流入食盐市场。
二、时间安排
本次联合整治行动时间为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进行。
3、11月5日—11月15日为总结阶段。
全县整治情况由县盐务局汇总报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三、方法、措施
1、工作方法
本次联合整治行动,由县职能部门按整治重点进行自查和联合整治相结合。
2、工作措施
一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职能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坚决打击我县食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将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防止假冒伪劣盐产品进入食盐市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密切配合,强化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1、检查食盐准运证执行情况。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2、检查食盐计划执行情况。
对不按国家食盐计划调运食盐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
1、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食盐案件。
对生产假冒伪劣加碘小包装食盐的地下窝点,按照《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2、检查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所用的盐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用盐相关标准的要求。
3、对非食用盐作食用盐销售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4、检查食盐流通环节,开展流通领域的食盐抽检工作;
5、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行为。
以非食用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冒充碘盐销售或者以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用盐销售的,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6、监督检查碘盐加工企业。
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卫生规范的、生产有毒有害假盐的,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7、查处在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行为。
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8、检查餐饮服务业。
查处饭堂、酒楼、饮食店及快餐店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并要求餐饮服务业建立原料索证制度,严禁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来路不明的果菜腌制加工盐流入市场。
(三)县公安局
1、积极参与联合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防范整治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2、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食盐者。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市场的整治工作,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食用合格碘盐对人体健康的益处,正确引导老百姓自觉食用合格碘盐;
3、突出重点,履行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本地的食盐市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跟踪指导。
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整治情况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县盐务局汇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我县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78号)和《印发市区“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已标图建库、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用地,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用地收购程序
第四条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五条政府有偿收购“三旧”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定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
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由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购买、收回土地的使用者、面积、用途、四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费用测算。
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权属核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项目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三)协商谈判。
根据评估土地购买、收回补偿费用情况,由县土地储备部门会同县“三旧”改造机构、相关部门与被购买、收回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
(四)方案报批。
在协商意见谈判达成一致后,县“三旧”改造机构根据权属核查、费用测算和协商谈判情况,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及项目改造方案,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提交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审批。
(五)签订土地收购合同。
收购方案经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交付土地。
原土地使用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将土地移交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六条收购“三旧”用地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需要以等值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后,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三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78号文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
第八条由政府统一收购再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九条非政府收购的“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试行)》(龙府]58号)办理。
第十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我县现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收益管理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中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纯收益可按15%的比例返还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再发展。
土地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成本或收购补偿价格和支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纯收益由县国土、财政、“三旧”改造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政府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价款后,由县国土部门通知企业或村集体,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按有关规定返还给企业或者村集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