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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专业技术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节安全监测工3

第二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13

第三节测尘工18

第四节测风员23

第五节抽放瓦斯泵司机36

第六节抽放瓦斯观测工42

第七节防突工47

第八节风筒工53

第九节风表检修工58

第十节风门管理工66

第十一节隔爆设施安撤工68

第十二节管路工71

第十三节灌浆工76

第十四节火区检查员83

第十五节检身工87

第十六节降温工89

第十七节井下卫生工95

第十八节局部通风机安装工97

第十九节局部通风机司机100

第二十节煤层注水工104

第二十一节气体分析员108

第二十二节气体监测采样工117

第二十三节洒水灭尘工121

第二十四节束管监测工124

第二十五节通风木工129

第二十六节通风设施工132

第二十七节瓦斯断电仪检修工142

第二十八节瓦斯检测仪检修工147

第二十九节瓦斯检查员152

第三十节巷道维修工160

第三十一节消防、灭火工167

第三十二节制浆工172

第三十三节注氮工176

第三十四节注砂工182

第三十五节自救器工187

第一节安全监测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工。

第2条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高瓦斯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第7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8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9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10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11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3条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4条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五、操作顺序

第15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一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16条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7条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8条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9条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20条停电的顺序是:

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21条送电序是:

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

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22条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23条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标“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

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4条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1)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5条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6条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7条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28条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29条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30条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31条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32条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33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4条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5条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第36条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7条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8条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9条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扒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40条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41条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42条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3条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

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

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手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4条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5条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46条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

第47条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48条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9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50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51条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

具体安装位置:

距顶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帮大于或等于30厘米。

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

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52条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等规定。

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

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3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第54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55条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第56条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7条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8条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

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9条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

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60条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61条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62条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63条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七、特殊操作

第64条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

严禁带电作业。

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65条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

若需试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的单位管理人员协商好,方准进行试验。

第66条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7条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68条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9条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70条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第二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类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2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

二、上岗条件

第3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6条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7条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8条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9条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10条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11条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3条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14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

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

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15条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16条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

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

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17条对维修的仪器各部分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18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

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19条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20条对收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国标GB3836—1983《爆炸性能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所规定的要求。

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21条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22条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

下一班检查。

第23条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24条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25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电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26条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27条充电回路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更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28条电源部分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小时、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29条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显示值随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30条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31条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

显示数字不稳,A/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32条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33条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

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34条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5条零点校准:

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准仪器零点。

第36条示值校准:

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流入仪器,标校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37条基本误差检定:

分别通入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0.1%、±0.3%。

第38条用3.0%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漂移,应不超过±0.2%。

第39条用3.0%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响应时间,吸入时间不超过10秒,扩散时间不超过30秒。

第40条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应不超过±0.1%。

第41条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度不小于75分贝,光信号在黑暗中20米处应清晰可见。

第42条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0.1%。

七、特殊操作

第43条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44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国家计量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45条检定条件: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86—106千帕,周围无影响检测的干扰气体。

第46条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47条仪器校准:

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12小时左右。

第48条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入原始记录内,保存期2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

八、收尾工作

第49条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账要清楚。

第三节测尘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各类煤矿的测尘工。

第2条测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粉尘浓度。

2.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

3.负责仪器的送检、标校,以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送检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测尘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测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尘的规定。

4.掌握本矿的粉尘源以及防治重点。

5.了解煤尘爆炸的有关知识。

6.了解有关尘肺病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第6条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2次。

第7条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

第8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

四、操作准备

第9条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

第10条根据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11条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要事先认真称量采样滤膜。

测量时用塑料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然后将滤膜轻放在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重,并记下重量值、编好号码,再放入滤膜盒内。

要求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盒盖要拧紧,并置于干燥器内。

五、操作顺序

第12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仪器→准备滤膜→现场采样→分析采样→填写数据报表→整理仪表→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

六、正常操作

第13条下井时应带全仪器、仪表、工具和记录本等。

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让他人代拿或摆弄。

第14条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

2.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般为1.5米左右。

3.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米处进行。

4.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米处进行。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处采样。

6.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米处进行。

7.在其他产尘场所采样时,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第15条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16条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

1.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分钟后再进行采样。

2.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一)粉尘采样器的操作

第17条采样时首先调节好所需流量(一般15~30升/分钟),并检查保证无漏气,然后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

第18条采样中应注意保持流速稳定,并根据估计的滤膜上的粉尘重量(一般在1~20毫克,但不小于1毫克),来决定采样时间的长短。

要详细记录采样地点、作业工艺、样号、流速及防尘措施等,同时记下采样开始和终止时间。

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1000W/CQ

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分钟;

W——粉尘应达到的重量,毫克;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毫克/立方米;

Q——采样时的流量,升/分钟。

第19条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样盒内。

要求受尘面向上、不要摇晃振动,然后带回实验室称重、分析。

第20条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1小时,然后再进行称重;如采样现场有水雾或发现滤膜表面有水珠、湿度过大时,要先将滤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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